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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 吳偕林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在《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第一次提出了“法治工作隊伍”的概念,法官和律師分別作為法治專門隊伍和法律服務隊伍之一,共同包容在“法治工作隊伍”這一概念中。某種意義上,可以看作從過去偏于強調的“法律人共同體”向新時期“法治工作隊伍”的實質性轉變。這樣全新的定位,為正確處理好法官和律師的關系,實現兩者關系的新常態,提供了全新的視角,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法律人共同體的確立,源自法官與律師同為法律人這一角色,有著同樣的法律背景、同屬法律行業、同樣追求公平正義。但是不可否認,把法官和律師作為法律人共同體以尋求兩者間的職業共鳴與訴訟和諧,依然停留在法律人的職業身份,停留在法律職業“術”的特性。而法官和律師職業角色的固有差異性,決定了法律人共同體并不總是相敬如賓的和諧,至于因司法體制、機制的歷史與客觀因素,以及個案的特定原因,而產生的“法律人何苦為難法律人”的感慨與喟嘆,則使這種所謂的“法律人共同體”口號時時經受著考驗甚至質疑。
“法治工作隊伍”概念的橫空出世,為實現法官和律師關系的新常態提供了政治基礎和政策依據,也為法官和律師在“法治工作隊伍”的旗幟下匯聚,關系得以升華。以“法治工作隊伍”為引領,構建法官和律師關系的新常態,應當成為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和律師共同努力的方向。
第一,從法律工作者向法治工作隊伍轉變,用法治信仰引領職業使命。法官和律師不只是傳統意義上的法律人,不只是為個案的法律關系而錙銖必較,不只是把撕裂的法律秩序再現在法庭上,還共同負載著法治的夢想,擔當著法治建設的推動者、實踐者的共同責任。通過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改革重構,既要讓法官成為法官,讓律師成為律師,這是法律工作者的職業歸位,也是訴訟舞臺好戲連臺的前提基礎;更要用法治信仰有效彌合法律解讀的分歧,舒緩矛盾對抗的情緒,推進規范有序的訴訟,倡導核心正向的價值,實現公平正義的裁判。法治工作隊伍是我們共同的職業歸屬,法治信仰是我們共同的職業品格,應當凝聚成為我們共同肩負的職業使命。
第二,從致力個案正義向推動類案正義拓展,用法治方向強化職業互動。不用諱言也不應過多指責律師為“稻粱謀”,因為不吃“皇糧”的律師客觀上比法官負載更多的謀生壓力。但是同為法治工作隊伍,法官和律師都需要“風物長宜放眼量”,共同為“公正謀”。精深的專家型法官需要立足個案而又跳出個案,強調法律適用的統一與類案正義,因為事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和社會教化。高層次的律師不僅孜孜以求于個案的正義,更善于向類案的正義拓展,因為這更有利于從根本上保證個案的正義,也是律師為法治建設作出貢獻的價值體現。無論法官還是律師,都有著豐富的個案資源,從個案的比較梳理中發現適法不統一的線索與問題,通過信息化律師服務平臺、定期法官律師組織交流平臺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法官和律師之間的職業互動,促進類案正義,也應當成為雙方共同著力的工作內容。
第三,從程序聚焦向行為自律轉變,用法治思維共建職業尊重。綜觀法官與律師關系僵局的各種個案,不難發現,雙方往往不是過多的糾結于實體的裁判結果,而是聚焦于訴訟的程序過程,由法律程序的對抗向訴訟行為的對抗異化。在法治工作隊伍的時代旗幟下,無論法官還是律師,都應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規范各自的職業行為,首要的就是用法治思維共建法官和律師的職業尊重,尤其是訴訟行為的相互自律。司法不應恣意,法官不得濫用審判權;代理不得肆意,律師也不宜濫用代理權。沒有彼此的行為自律與克制,就沒有相互的職業尊重與信任,最終損害的不只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法治工作隊伍的割裂,更是法治形象的傷害,法治權威的損害。法官和律師行為自律約束之日,當是司法職業相互尊重之時,也便是法治工作隊伍的健康建成繁榮之期。
上海三中院作為全國首家跨行政區劃的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為全國首批設立知識產權的法院之一,承載著先行先試的改革重任,我們期待與律師的良性互動,共同努力,在三中院和知識產權法院有效構建率先實現法官和律師關系的新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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