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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法治現代化的實踐呼喚著我國法律職業倫理學研究的變革和繁榮。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設必須回應新時代的需求,回應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因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需要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共同努力,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十九大精神,促進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提升我國司法行為理論研究水平和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法律職業倫理規范指的是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在其職務活動中所應遵循的符合某種道德標準的行為準則,或者說是指一系列指導法律職業人行為準則與規范的總和。對法律職業倫理的研究首先是從概念角度對法律職業道德現象的倫理學思考。這種思考不僅針對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等人群之間、而且還包括他們與法律職業機構之間的倫理規范關系。這些規范一直以來穩定而深刻地蘊涵著依照一定法治原則來規范法律職業共同體行為的道理倫理。因此,法律職業倫理說的是法律職業人如何行為的一般道理,它一定包括法律共同體的職業情感、善良意志、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等方面。
法律職業倫理規范是通過“應當”這一形式表達出來的合法性行為規則。在我們這個新時代,或者全球化時代,不論是對于法律職業倫理規范的合法性還是證成性都提出了挑戰,這種挑戰對法治發展新時代來說是根本性的。現代法律職業倫理學對法律職業的思考主要是建構在全球化時代這樣一個大環境下。在這大背景下,法律職業個體乃至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本質不再是它的過去,而是現代。現代法律職業倫理學中的合法性概念逐漸溶解、吸收進證成性概念,在這種思想觀念背景下,我們法律職業規范建設就應當多考慮整個法治世界。
當我們面對司法改革,在法律職業環境發生急劇變化的條件下,無論是法官、檢察官抑或律師都有許多實踐中的重大倫理道德問題需要我們去深入地分析、研究與解決。倫理學一般可以界定為對人生的意義和人們日常道德的理性反思活動。人們的日常道德指的是一個社會所接受的或約定俗成的行為規范的集合或總合。然而,在司法對抗中,律師將當事人利益置于絕對優先地位的觀念很可能與共同道德發生沖突。當角色道德與日常道德發生沖突時,角色道德優先。因為它們提供的理由是保護性理由,這樣的理由具有排除能力,指引我們忽略日常道德。但當日常道德被用來評價各種角色背后的政策時,屬于例外。這些政策生存了可以被稱為角色“界限”的東西。排除性理由通過為角色建立起界限,簡化了主體的道德任務的復雜性:主體現在只需要判斷角色的要求是什么,不需要進行其他任何的實踐性判斷。
在西方法律職業倫理學中,角色道德理論來源于一般道德義務與特別道德義務之間的區分,前者約束我們所有人,因為我們都是道德主體;后者取決于各種社會角色或者社會地位。在司法實踐中,律師的角色道德、論辯中的免責理由以及律師角色的標準概念很可能是與日常的道德觀念發生沖突的。西方學者把這種職業觀稱之為“道德積極主義”。這種觀點認為,律師如果不認同當事人所追求目的的道德性或者公正性,那么他不應當簡單地終止與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系,而應當努力施加影響,使其放棄不道德或者不公正的目的。如果說服不了,那么她將不需要顧慮被辭去委托,道德積極主義并不贊成無責任原則。坦率地說,法律行業中,律師充當當事人雇傭槍手的角色在道德上是可恥的。
在某種意義上,所謂法律職業規范的“合法性”基礎,只是在法治社會發展條件下,具體的司法改革背景中,人們一般不加反思的基礎信念,這個基礎源自于我們法律職業共同體對我們黨的領導服從的信念。司法改革中的每一項要求對于每一個法律職業個體來說都具有規范效力。法律職業倫理以法律職業道德為研究對象,評判法律職業者的行為和品質是否正當或錯誤,是善或惡。法律職業倫理是通過道德的方式來接觸、觀察法律職業道德世界。
法律職業倫理作為一門應用學科,其一方面重視如何應用道德智慧與價值理念去分析并解決法律職業中各種道德難題,并提供具體的倫理指導,避免法律職業整體的道德迷失;另一方面為法律職業者應對新的工作環境和方式尋找合乎時代需要的新型道德觀念和倫理尺度,為法律職業倫理觀的變革與升華開辟道路,以此創建中國特色的法律職業道德文明。道德文明包括道德規范和道德概念,前者是用來表示大家普遍接受的行為標準,而后者是表示被作為觀念體系的原則所組織起來的行為規范體系。因此,道德觀念可以適用于以行為的目的、目標或結果來對行為進行評價的廣泛領域,而道德規范則用來指代符合人們普遍接受的標準的行為體系。
從法律發生學的角度看,法律是作為一種維護倫理秩序的實證社會技術而產生并逐步興起的。因此,法律自身應當是善的(法必善法),因為接受法律保護的價值是由倫理學提出建議并加以論證的。由此可見,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者和引導法律職業者而創設的,具有限制性的規約行為的實證性底線道德要求。因此,法律和道德共同構成法律職業倫理的實證部分。
法律職業倫理是種規范,因而它不是一種觀念而是一個實在的體系。一般而言,法律職業倫理規范規定了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應當履行的道德義務和責任。而法律職業倫理規范在規定道德義務和責任的同時,也提供了對法律職業共同體行為進行評判的一般準則。也就是說,當法律職業行為合乎倫理道德規范,就被評判為“對”或“正當”,得到共同體成員的肯定和鼓勵;當法律職業行為偏離職業倫理道德規范要求,就被評判為“錯”或“不當”,通過外在的輿論譴責和法律職業行動者內在良心責備,構成一種對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的約束機制。
今天,我們的社會正經歷著一場以計算機信息技術等高科技為標志的全球新技術革命。這場新技術革命已經并繼續對法律職業的工作方式和道德價值觀念帶來深刻的影響。新技術革命對法律職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道德問題,如:科學技術與道德應當是一種怎樣的關系?究竟應當怎樣認識與對待人與法律的關系?應當怎樣正確認識新技術革命帶來的新的具體道德問題如網絡道德、工程師道德等當代中國倫理學研究與法律職業倫理建設必須認真地回應新技術革命引起的倫理挑戰。
王申
華東政法大學法理學研究員、博士生導師,長期從事司法制度研究,目前已在全國各大法學期刊上共發表各類論文120余篇。主持和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二項、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重點項目一項、上海市法學會重點項目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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