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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騙局 如何識得破管得住

2016年第05期    作者:金文瑋 周晶敏 韓 正    閱讀 9,106 次

互聯網金融蘊含大量道德風險等非商業風險

投資者識別教育是個漫長但必須堅持的過程

線上可全流程監控,但線下資金是個大問題

建立規范市場前,仍需政府監管這根“拐杖”


主持人:金文瑋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嘉  賓:周晶敏 上海市律師協會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正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文字整理:許倩

■互聯網金融雖未入嚴冬,已有寒意

金文瑋:非常歡迎兩位參加我們的法律咖吧,我們今天的主題是從中晉和易租寶事件看互聯網金融投資的風險防范和法律問題。首先,易租寶和中晉還有包括前段時間出現的快鹿事件鬧得沸沸揚揚,有些人覺得這些事件帶來“互聯網金融進入嚴冬”的信號,二位覺得這種說法是否準確?

周晶敏:恰巧,這兩天我看到點融網發了個特別大的廣告:我們不跑路。從這也折射出行業里一些緊張和無奈,不敢說是嚴冬,至少有涼意襲來,把從業者逼得發了一個這樣的大幅廣告。我覺得“嚴冬”言之過早,互聯網金融行業從蓬勃興起到現在出現危機,這是行業自我規范的過程。最近爆出的事件本身,也是行業洗牌和自我規范的一個過程,我相信行業經過這樣一次洗牌,肯定會走向下一個更為健康的運行階段。

韓正:我倒認為,這樣一種遇冷或危機性事件,較大規模在社會上釋放了。對于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來說,本身是必然出現的現狀。有新生事物出來,在目前社會發展速度肯定非常快,但是它們和傳統行業不一樣,傳統行業可能要510年的時間形成行業規范、操作標準、社會辨識能力。現在我們面臨的挑戰是技術發展很快,行業興起很快,但是留給大家形成規范市場的時間不足。在這種情況下,有些不法分子想進來分一杯羹,沒有建立規范,就無法分辨孰好孰壞,監管者可能也不清楚,消費者缺乏相應的辨別能力。當產業發展到了一定階段,累積到了一定時間,爆發出一些危機性事件,或者說之前的因應不足,出現降溫階段,這符合一般經濟發展規律。

■投資者心理依賴:政府不管即合法

金文瑋:我想起兩點,一是當時的中晉事件爆出來以后,我問一個在金融圈的朋友,中晉問題在爆發之前,有沒有聽到什么風聲。他說,這就是個騙子,根本不是金融圈的,和金融圈的人沒有接觸,我們對他也一無所知,不知道他們做什么業務。所以有時候我跟我的客戶說,不正當經營的互聯網金融公司,反而有時候比正當經營的公司更容易“賺到錢”,因為正當經營的公司只賺中介費用,而不正當經營的公司直接騙本金——“杠桿率”不一樣。

我認為首先需要監管部門進行監管,但法律有滯后性。還有事后救濟的問題,但是等事后救濟已經晚了,更多需要事先預防,從預防角度來講,投資人在購買互聯網金融產品、理財產品或投資一些準金融、新金融領域中,應該如何來識別風險?

韓正:其實這個問題特別復雜,當中既有前提制約條件,又有投資者心理。目前中國金融整體問題大家心里都清楚,我們從一個相對傳統封閉的市場快速向一個開放型現代市場轉變,這個轉變過程可能涵蓋轉型過程,如果我們以同時代發達國家的發展進度相比,可能我們這個跨越解讀比工業體系跨越階段還要大,可能不僅僅是幾十年的跨度,甚至是上百年的跨度。從相對的事前型許可性[岳成所1]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2016-06%E6%9C%9F/%E6%B3%95%E5%BE%8B%E5%92%96%E5%90%A7/%E5%B7%B2%E4%BF%AE%E6%94%B9+%E6%B0%91%E9%97%B4%E9%87%91%E8%9E%8D%E7%9A%84%E6%B3%95%E5%BE%8B%E9%A3%8E%E9%99%A9%E5%92%8C%E6%B3%95%E8%A7%84%E7%A9%BA%E7%99%BD(%E9%87%91%E6%96%87%E7%8E%AE).doc#_msocom_1 金融到了面臨動態業務,面臨的是廣大客戶群互聯網實時業務,很顯然過去的監管方式和體系肯定存在不適應,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從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全角度來講,由于發展階段問題,現在確實是有很大的市場金融需求。我國仍然是以銀行金融為主導,跟世界主流發達國家相比有巨大的市場需求之間的差異,這反過來加速了民間借貸領域以及各種各樣以互聯網金融包裝的民間借貸形式的迅速發展。同時我們和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有個比較大的短板,就是社會征信體系的遲滯。現在除了央行體系及體系之內的銀行數據支持之外,對于社會一般主體,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歷史信用水平和歷史信用狀況,未來還款的可能性都處于不確定狀態,這就導致信息不對稱或者風險道德[岳成所2]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2016-06%E6%9C%9F/%E6%B3%95%E5%BE%8B%E5%92%96%E5%90%A7/%E5%B7%B2%E4%BF%AE%E6%94%B9+%E6%B0%91%E9%97%B4%E9%87%91%E8%9E%8D%E7%9A%84%E6%B3%95%E5%BE%8B%E9%A3%8E%E9%99%A9%E5%92%8C%E6%B3%95%E8%A7%84%E7%A9%BA%E7%99%BD(%E9%87%91%E6%96%87%E7%8E%AE).doc#_msocom_2 居高不下,成為一種常態。

在這樣復雜的金融環境之下,我們可能以一個非常迅猛的速度展開互聯網金融業態,對消費者而言,我個人認為,提出問題的難度大于消費者所掌握的鑒別能力,甚至有時候超越了他的鑒別意愿。因為對于他們而言,熟悉的投資就是國庫券、政府支持或有實際項目支持的傳統型穩健型投資,到后面的房地產、比較規范的證券市場,他們沒有突然進入一個以信用風險為主要風險的市場的經歷和經驗,而之前面臨的主要是政府信用和受管制的商業信用,比方我國公開市場上的債券、證券等。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他們會將互聯網上存在的風險簡單地認為是商業風險。而實際上我們看到,現在里面蘊含的不僅僅是商業風險,大量的是非商業風險,甚至是直接的赤裸裸的道德風險。

現在我們說風險防范,主要防范的也不是商業風險,最主要的是欺詐風險,而這種詐騙無一例外全都是龐氏騙局。消費者到底有沒有能力或意愿來進行這樣的識別,或者說如果有意愿,如何進行識別?

我們知道現在整個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操作基本都是封閉的操作平臺,信息披露公開程度目前來說沒有明確的規范要求,至少沒有法律上或監管部門完備性準確性的清晰界限,這也就導致消費者或投資者有很大的心理依賴。第一,只要政府不管不干涉,應該是合法的;第二,既然別人都在投資,那我也跟著投。

■回報要合理,收益率超20%要警惕

金文瑋:一個當事人來咨詢,現在那么多互聯網金融產品,有沒有比較簡單的識別手段?比如有沒有這樣一種欺詐風險的指標性措施,如果一旦出現,可能意味著風險較大?

周晶敏:這個問題分兩個方面來說,第一是韓律師講的,現在互聯網金融包括看到的線下易租寶或中晉出現兌付風險,他們的手段和方法其實和早年民間借貸、高利貸等一些“跑路”騙局實質是一樣的,不同就在于借助了互聯網可以迅速傳播的技術手段,造成的社會影響更大,吸存能力特別強,才會引發出現在巨額兌付的虧空。其實從本質來說,沒有新的花樣,還是通過各種包裝的“龐氏騙局”。對于消費者如何防范風險,從我個人觀點來看,說得直白點,我認為對于絕大部分的普通投資人來說,去辨別和識別其中的風險,沒有什么特別好的辦法,相反的,有很多工作是監管部門要主動去設計很多監管體系,包括信息披露機制,主動警示投資人。讓現在大部分投資人一夜之間有特別強的鑒識能力,我覺得不太現實。

回到剛才金律師的問題上,我的建議是,第一,特別高的收益率就是個特別巨大的風險提示,中晉、易租寶承諾差不多24%的收益率,甚至有的高到40%50%,我覺得20%以上的收益率對于大量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就是個風險極高的信號,因為在現有經濟形勢和金融體系內,能夠給到投資者24%的回報率,意味著加上平臺費用、中間的利潤,用款方需要承擔的資金成本至少在30%以上,甚至35%以上,而現在的經濟環境,在一個項目中投資回報達到35%以上,這是非常難的。

第二,我都和我的朋友說投資趁早,我認為互聯網金融行業剛開始肯定是爆發式增長,到了一定階段,慢慢地隨著風險的爆出,會漸漸被一些大的寡頭壟斷,因為只有大機構才能承擔這樣的風險。我經常建議客戶或者朋友,選擇投資項目,一種是項目投資信息在投資人有限的資源內可以去了解,當然從理論上也會有兌付風險,但是這個風險相對小。第二種當自己沒辦法掌握項目信息的時候,只能看品牌機構,但是這個觀點我也在修正,比如中晉在事發前也不可謂不“大”。從投資者的角度來說,我只能告訴他們盡量去選擇一些合理回報的項目,看以往經營業績包括一些合作伙伴、股東的情況,這個可以從公開渠道去查。但是另一方面,真正的風控和監管還是要監管部門主動去做,有賴于很多信息的披露,為老百姓提供決策空間。

■行為監管,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

金文瑋:你們覺得監管者在這個領域當中,應該發揮什么樣的作用,采取什么措施。

韓正:首先還是我們能否從根本上杜絕龐氏騙局?這個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不管到什么時候,騙子總歸有,騙術一直更新。龐氏騙局也通過新穎的東西不斷進行包裝,不僅在項目上,也在找名人,甚至是機構和不明真相的媒體背書,還做廣告,這就導致我們通過外觀的方式是無法判斷的。數據、報告和照片都可以偽造,因為技術的發展,使得造假成本越來越低,最多的成本花在裝樣子,比如租高級辦公樓、招聘比較賞心悅目的推廣員。所以從監管者的視角和消費者的視角,有些是相同的,比如看回報合不合理,或者是否做出一些顯然違背邏輯的活動,這是可以判斷的。

但是更多的從監管者角度講,既有優勢,也有劣勢,拋開現有的法律體系支持,現有條件能否監管,我們先不去說,先從理論上說,假設如果要監管,能不能做,如果做,能做哪些事情,以及做了之后,能取得哪些效果,這個我們可以先討論,然后再回過頭來看,從現在這個出發點,有哪些工作可以做。

其實從金融監管對于消費者投資保護這塊工作,一直在做,有一次上海市消保委的同志也去說過,之前為了防范風險,給消費者進行提示,希望各個機構能主動在規范文本上添加部分內容,甚至也討論過是不是對不同類別的投資產品以紅黃綠等顏色分類標識。但所有機構都反對,因為消費者鑒別目的很簡單,他的鑒別意愿僅限于一眼就看出來,如果標上了紅色,大家就都不愿投資了。鑒于這種情況,監管者如果要把教育的功能也放上去,我覺得這是強人所難,教育工作不是短期內能完成的,需要一個比較長期的過程。

那我們來看監管者能干什么。現在的互聯網金融如何做到迅速擴張,一是有市場需求,另一個就是因為有監管盲區,所以產品本身的發展或者說業態的發展就是種監管規避型的發展。即大家都看到這地方有漏洞,通過這個漏洞再嫁接其他產品,把原本從企業拆接或者各種證券化等不讓做的事情通過這種領域做起來。就跟之前保理產品一樣,特點就是可以把各種各樣的債權放到平臺上來進行運作,我們不明說是證券化。互聯網金融平臺可以把所有資金的需求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吸收進來,這就帶來了問題,一個是回避監管,其次在監管中可能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做什么項目都不會令人覺得奇怪,這就帶來監管上的巨大難題,做什么都有可能,那監管起來就很困難。正是因為現在金融行業的這種特點,次級債和證券化都是衍生品,在這樣一個延伸市場,杠桿越擴越大,在線周轉速率越來越高的情況下,每個國家和監管者面臨的問題都是同樣的,大家基本都從機構監管逐漸轉化為行為監管,然后從相應的事后審查或者后發轉變成預警型或動態監控的過程。

但這一切說起來容易,如果要行為監管,帶來一個問題,首先需要把他的行為進行周密的運作鏈條拆分,把整個商業運作的邏輯線條完整地投射出來,在投射出來之后因應性地制作出動態監管的邏輯框架以及這些監管框架所需要收集的指針性指標,哪些是報送,哪些是社會上主動監測,哪些可以接受投訴舉報,我們可以說到今天為止,尚沒有一個國家形成完整的監管體系,大家的監管水平都停留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初。所以這樣一個工作亟需要細致的金融工程先導性介入,又需要投入比較大的人力物力和相應的資源。

■線上可控,線下資金是個大問題

金文瑋:我歸納一下,從金融監管體制來說,傳統的金融監管一定是分業經營監管,只是由于現在互聯網金融變成了一個筐,里面有各種各樣的業態,變成了混業經營。不管世界各國原來秉承的是一種什么樣的金融業態,只要搭上互聯網,就一定會走向混業經營的趨勢,然后就會過來倒逼監管體制,是不是能夠適應混業經營的狀態。其實從混業監管的角度來說,混業監管機構內部也會分不同體系,然后對不同的金融模式來進行監管,同樣也要在內部理順整個邏輯。周律師,我覺得應該從監管這個角度出發,來解決風險問題,你現在覺得監管者當中,有一些什么樣的看法能和我們分享。

周晶敏:這個問題確實非常難。從今年4月份以來,國家層面和上海都出了一些專項整治意見,涉及面很廣,一些做法也很有中國特色。反過來說談監管,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迅速發展,本身是一種創新,而之所以要創新,就是因為傳統金融體系內,在很多普惠金融、小貸金融中,有很多問題沒法解決,所以這個現象的出現肯定有合理性。我相信一開始監管層沒有完全預料到實際發展速度會如此迅猛。而現在出現了一些問題,監管層在收緊監管措施,這也是一個合理的過程。

我個人覺得,討論監管措施,一定要從事物本身的特質來分析,我也總結過,尤其是跑路的企業,首先他的本質還是金融,包括做的這些事、民間高息貸款,本身也是一種金融行為、金融現象。第二個特征就是技術創新性,互聯網金融之所以現在那么引人關注,為什么原來所謂的民間借貸沒有在社會中引起那么大的反響?就是因為互聯網的技術手段,他的創新性。第三個,很多騙局本質就是龐氏騙局,沒有什么高超的騙術。第四,互聯網金融出的問題最大的是線下,如易租寶、中晉很大一部分資金吸存都是來源于線下,我一直覺得線下是個大問題。

綜合這幾個特征,我個人建議,首先要從事后監管轉為事前預警,現在監管部門也提出要全過程監管,我覺得這點特別重要,互聯網金融剛出現的時候,所有的平臺公司都是信息技術公司,沒有一個和金融有關,但做的卻是金融業務,怎么規范使之符合行業發展?我們不能再把互聯網金融企業簡單地等同于信息公司,而且要分業監管,其實從20157月出的指導意見,分業監管要求非常明確,必須分開。第二個就是我剛才講的,基于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性,我覺得監管一定要仰仗于技術,傳統金融的監管方式,即高成本低效率,失去了互聯網金融的意義,如果矯枉過正一刀切,都用高成本方式去做監管,那么互聯網金融行業就沒有先進性。所謂的創新性,我一直認為線上平臺不是大問題,因為主管部門要求要有第三方支付的通道,一旦有了線上,其實很多數據是可收集的,包括征詢的信息,數據的來往,資金的走向都是可以看得到。比較可怕的是線下,線上平臺明確要求所有的錢不經過平臺,由第三方支付平臺監管,而所有線下的錢全部到老板的口袋里,完全沒有監管可言。真正意義上的互聯網金融要通過線上征詢、線上信息披露,甚至有的大數據由政府部門主導收集,對很多產品進行披露,我覺得很多產品可以參考基金業協會的備案措施,產品和機構都可以進行備案,而且這個過程中,還可以引入第三方中介機構的獨立意見,有專業的咨詢機構來代替政府履行披露義務,識別工作要更多讓專業人士來做,讓老百姓自己去識別,包括主管部門很多信息、數據收集來披露企業在過去三年投了多少產品,收益率如何,兌付率如何,包括有沒有正式產品,有沒有兌付的危機,都可以通過信息整理披露出來。所以主管部門主動要求互聯網公司進入平臺,要在線上主動披露這些信息,強制性披露。

■互聯網信息中介是否需要資質

金文瑋:實際上現在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提出了21條核心的指標,網站每天都要更新公示,周律師說的跟這是一致的

周晶敏:剛才說的線下的問題始終沒法解決,我相信易租寶一開始走的是互聯網,但是大量的融資行為是在線下發生的,其實就是個人財富管理公司。有那么多線下門店開出來,在這過程中,監管部門一定可以做些什么。現在我們看到政府提出“誰招商,誰負責監管”,樓宇園區都要監管,金融辦工商局都要盯著,這些實體店有沒有涉嫌違法經營,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但是在現階段,個人覺得還是比較有效的,其實危害大的是線下融資活動,影響力和蔓延力都非常大。

韓正:這個問題不新鮮,包括監管的解決方案,實際上從現有的技術條件和國內外經驗來說,不能說找不到有效的解決路徑,但這件事有成本,既有時間成本,也有行政成本。從現在角度來看,如果簡單回到群防群治這樣一種方案,這仍然是一種權宜之計。這權宜之計要不要做?要做,因為至少能遏制其惡性擴張,肯定是有益的,但是這種高壓方式是否能持續下去,持續性肯定比較差。我們知道金融投資,不同市場會有相互擠壓的作用。我們一直考慮一個問題,分業監管或金融許可證、牌照制度,房地產中介要有經紀資格,那么做互聯網信息中介到底需不需要資格,這個問題值得研究。

■建立規范制度前,仍需“拐杖”

金文瑋:我記得好像哪個網站還是機構確實搞了個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但這個考試影響不大,而且也不是國家級規定必須經過資格認證,但至少我認為這是民間倒逼官方,由民間來做資格和培訓認證。

韓正:為什么有這么多違法活動,主要是因為第一有隱蔽性,第二違法成本低。對于其從業人員如果沒有要求,那就導致任何人都可以從業,從業者不付任何代價,事先不需要很多對自身知識儲備的投入,不需要去學校各種各樣的金融知識,就可以從事金融中介業務。退一萬步,是信息中介也好,至少是個經紀業務,是金融服務的中介業務。對于這樣一種業務,我個人認為沒有任何準入門檻和條件,目前看來肯定不適當。

周晶敏:對這個問題我也想過,作為一個創新的行業,從主管部門的設想來說,互聯網金融行業一開始就設定門檻資質,一定程度也是遏制行業發展,創新性就受到遏制。如果說發一個類似于中介或金融類牌照,我揣測可能一開始會限制這個行業發展。我的觀點和韓律師不謀而合,就是這個行業不能沒有門檻。我給我的客戶設立平臺的時候,特別著重去研究了平臺的責任,相關判例看下來,基本上判令平臺要承擔的兌付風險責任非常少。換句話說,在目前現有的司法實踐中,將平臺承擔民事責任這塊限定在非常小的范圍內,我始終認為,平臺有責任。當時設立平臺,產品主要是兩塊,就是商業保理和融資租賃產品,把他們證券化,我的客戶都是銀行出身,他們在風控這塊意識非常強,所以所有的產品有折扣率,有產品的設計,是實實在在在做項目。從他們的身上我就想到,他們這類屬于比較有道德底線和風控原則的運營者,自律性比較強。其實從行業來說應當去設定很多規則,鼓勵順應這類運營機構,比如對資質有要求,我相信這些企業做得到。

韓正: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如果我們不管從政策的剛性、法律規范還是從市場的引導來說,對于合規運營或者想真正運營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必須有激勵,否則帶來的結果就是誰守規則誰成本高,這樣就會形成逆淘汰或者劣幣驅逐良幣的必然結果。這種激勵怎么體現,怎么實現?一方面當然要對消費者進行教育識別,企業是否有專業工作人員,是否有較好的長期運行的資歷,產品披露是不是符合我們所說的一套規范,還是說是否有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評級。這是一個比較慢的過程,但必須做,如果不做,不通過行業自律、不通過協會、不通過整個市場的參與者來推動,前面有再多的激勵,消費者不能識別,最后只會看哪家公司給的利息高。

現在這個階段,消費者對政府的依賴很高,這是個自然的慣性,也是完全合理和正當的。所以一方面我們推動監管實體落地,同時是不是從風險預警、消費者教育方面,監管者也應當做些務虛的工作,如果這些教育由政府來做,消費者可能覺得比其他機構更加權威、更加可信。盡管從未來遠期來講,這是需要逐漸過渡的一個過程,但是從短期來講,政府是不是能發布一些調查報告,比方委托一些機構做調研或者調查核實,甚至直接委托一些機構對于每出現一個新平臺,只要是轄區范圍內的,都對其做評估,發布給社會。我們考慮這一方面可否做,另一方面考慮成本有多高。但是顯而易見,我們要“兩條腿走路”,一條腿是要邁向由市場主導或整個市場共同體建立起來的規范秩序,但在有這個秩序之前,我們還要把這條路走下去,恐怕不得不考慮有這樣一個“拐杖”。這樣一條“拐杖”,工作全部讓政府來做,肯定不現實,那么是不是采取市場跟政府相結合,以這樣一種方式逐步過渡到更多市場參與、較少政府參與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也可能慢慢發育成政府監管逐漸變成動態行為監管的過程,形成監管邏輯、監管框架,要求各個市場主體提供數據接口,提供依托于大數據、依托于現代科學信息技術的這樣一套東西。這樣的話,我們短期內采取一些權宜之計,從短期到中期采取政府和市場相結合的過程,最后我們看能夠獲得比較好的市場收益。消費者在這個過程中也可能經歷逐步熟悉到成長的過程。

金文瑋:非常感謝二位的分享,我們今天的咖吧就到這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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