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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3 月4 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高院”)作出(2016)蘇民申6368 號裁定,讓一場歷時兩年的案件終于落下帷幕。這是一場發生在南京XXX 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和江蘇XX 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之間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在此案中,法人機構印章控制人與法定代表人的沖突該如何解決是重中之重。很多人一開始會十分疑惑:“這種類型的案件很多,有什么值得討論的?”不可否認,此類案件在公司中很普遍,但作為本案主體之一的醫院卻是一家民辦非企業單位,其難點在于對民辦非企業的印章控制人與法定代表人的沖突問題,目前我國尚無法律規定。因而,本案的裁決對于民辦非企業在該方面的糾紛解決,有著極為重要的借鑒意義。
1. 醫院是南京市一家民辦非企業,其理事會成員:周某、勵某、黃某、施某、李某、姬某、芮某,周某為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長。2. 醫院的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等各類印章均由芮某掌控。3.2014 年11 月7 日,芮某召集理事會。在周某和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由黃某、李某、姬某、施某、芮某、盧某(非理事會成員,芮某的妻子)參加。在黃某、李某、姬某不明究竟的情況下通過修改章程等理事會決議。4.2014 年12 月16 日,醫院的主辦人醫學會成立臨時工作組,擬全面接管醫院的管理,對醫院進行審計并收回公章。5. 此后,芮某以醫院的名義訴至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認為醫學會的行為構成侵權,要求法院判決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6. 本案經由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醫學會侵權成立,醫學會遂提起上訴,后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定發回重審。重審過后,一審法院對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判決醫學會侵權不成立。然后醫院就程序問題另行起訴,一審法院駁回醫院的起訴。緊接著醫院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隨后醫院又申請再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駁回。
1. 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中尚無法可依
2. 法律法律,依法而律,這是當前法治社會的核心。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便無法約束相關領域。公司法領域有《公司法》及四個解釋性法律文件約束,所以,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印章控制人發生沖突,是有法律進行規制的,譬如《公司法》所設立的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一百零三條等。而此案中的醫院是一家民辦非企業,我國目前也僅有一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來約束它,表面上看有法可依,實質上卻并非如此。因為《暫行條例》僅僅是一部行政法規,且只涵蓋了“登記”之管理,法律效力很低。再加之規定內容空泛,適用的范圍、程度、效果可想而知,以至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找不到具體的適用條文。因此,若僅從司法層面上看,審理難度是相當大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類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科研院所、福利院等。本案中,醫院是由醫學會主辦的民辦非企業,屬于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它不同于公司、合伙、個體等營利性機構有著完善的法律約束,也正是基于對這類法人機構規制的缺失,給本案的審理帶來更大的難度。
透過案件的沖突不難發現,印章控制人與法定代表人的沖突,印章持有權的爭奪,究其本質,是印章控制人與法定代表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意志,具有代表法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權利。同樣,印章對外也能代表法人機構。這就意味著印章控制人也能夠在未經法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印章對外顯現出法人的意思表示,這對法定代表人來說是絕對不能容忍的!因此,印章控制人與法定代表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有可能如雪球般越滾越大,最終進入司法程序。本文所議之案便是如此。醫院法定代表人周某代表醫院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將印章交與芮某使用,具有授予其代理權的法律效果。故印章控制人芮某應屬于醫院權力機構的代理人,其權限來源于醫院權力機構之授權。眾所周知,代理人的權限原則是“有授權則有權利”,若芮某超越權限使用印章便可能損害到醫院權力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權益。本案中,因代理人芮某與法定代表人周某之沖突已久,導致這種權益損害越積越多,最終引起訴訟。
該案一共經過法院審理的六個階段:第一次,芮某以醫院名義起訴醫學院侵權,醫學會在一審中提起反訴,認為醫院起訴是芮某私自利用公章所為,并非醫院的真實意思表示,應駁回其起訴,但一審并未對此反訴進行審理。對于本訴,一審認為按照《暫行條例》和醫院章程,認為醫學會雖為醫院的主辦人,但并無監督管理權。并且醫院的最高決策機構是理事會而非醫院。因此,醫學會對醫院設立臨時工作小組損害醫院權益的部分構成侵權。第二次,醫學會上訴后,二審法院對事實的調查更加詳盡,案件主要事實、爭議焦點認定明確。最終以一審法院未對醫學會的反訴進行處理屬于程序違法,發回重審。第三次,一審法院經再次審理,對案件本訴的事實已基本認定清楚。根據《暫行條例》和醫院章程,認為醫學會作出對醫院設立臨時工作小組的決議有效,不構成侵權,醫院應配合醫學會的工作。第四次,一審法院將本訴反訴分開處理,對于反訴,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公章控制人與法定代表人發生法人代表權沖突的情況下,公章控制人若僅持有公章,而無證據證明持章人有法人授權或持章代表法人意志的證據,則持章人無權代表法人行使訴訟權利。因此,裁定駁回起訴。第五次,醫院不服一審對反訴的裁定再次上訴,二審法院認定公章控制人應屬于醫院代理人。由于代理人的權限來源于醫院授權,其實質是法定代表人將其代表醫院表達意思的權利部分委托給代理人來行使。因此,代理人的權限原則是“有授權則有權利”。當兩者發生沖突時,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應優先于代理人的代理權。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第六次,醫院仍舊不服二審法院的終審裁定,向江蘇高院提出再審申請。江蘇高院認為醫院與醫學會雙方一致確認醫院的最高權力機關為理事會,故理事會的決議應當認定為醫院的真實意思表示,芮某無權提起訴訟。因此,予以駁回。
本案經各方法院的審理達六次之多,且出現審理結果不盡相同的情況。由此可見,民辦非企業在印章控制人與法定代表人沖突解決問題上確實存在著難解之困境。這僅僅是本案審理中所遇到的情況導致的嗎?答案是否定的,其實在醫院日常運營中便早早地埋下了隱患。本案醫院的章程從2006 年設立到出現糾紛的近10 年時間里,竟一次都未被修改過,出現小問題后基本協商解決,對章程卻未作絲毫改動。最終導致案件審理無所依據、困難重重,這同樣是民辦非企業所要吸取的教訓。此案的審理雖已結束,但這個案件背后的困境該如何突破,仍是作為法律職業者亟待思考的問題。筆者認為,對這種幾乎無法可依的局面,突破民辦非企業印章控制人與法定代表人沖突困境的關鍵就在于為所涉各方主體尋找解決困境之路徑。
(一)立法者方面
目前規制民辦非企業的只有一部《暫行條例》,且從1998 年頒布以來一直未被修改。改變無法可依局面主要的辦法就是立法機關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或著先行制定臨時性法律文件,使民辦非企業在出現糾紛后不至于“孤立無援”。而當立法機關不能及時制定出法律時,國務院也可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相關法規:1、盡快頒布《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2、將民辦非企業的主管和登記合并到一個行
政部門,賦予民辦非企業章程更大的自我管理權利。當前民辦非企業的登記機關是當地的民政部門,主管機關是工商部門。將主管部門與登記部門合并,不僅有利于厘清多個部門重復管理的行政權,亦可減少對市場主體過多的行政審批行為,降低行政成本。
(二)司法機關方面
在立法機關制定出相關法律之前,司法機關應發揮自己的能動作用。在審理民辦非企業糾紛時,若現有的《暫行條例》并無明確規定,那么司法機關則應從法理方面考慮,即法理溯源,對于現行法不可否認的一點就是其存在滯后性,社會生活的不斷前進導致某些糾紛出現法律空白。那么在審理具體的案件時,司法機關應在法理的角度上不斷探求,研究上位法對案件的適用。如本案中的民辦非企業屬于非營利法人,那么可以根據《民法通則》乃至上溯到《憲法》來獲取法理依據。
(三)民辦非企業方面
在既沒有立法機關的立法,也沒有司法機關的尋求法理支持的困境下,民辦非企業要想在法定代表人與印章控制人(未發生糾紛前稱印章持有人)發生沖突或糾紛時,公正合法地解決問題,應注意以下問題:
1. 設立時應嚴格按照《暫行條例》制定章程,并聘請律師參與制訂,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1)在章程中明確印章的持有人及其使用。譬如規定,由法定代表
人或理事會決議按法定程序來指定人員持有及使用印章。
(2)在章程中賦予法定代表人變更印章持有人的權利。法定代表人可能并不涉及企業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因此,賦予法定代表人變更印章持有人的權利,在印章持有人超出權限行使權力時,可以及時制止并變更。
(3)在章程中增加以法定代表人簽字處理司法文件的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印章持有人損害權益或超出權限起訴時,法定代表人卻不能起訴或者撤回起訴的情況。在章程中增加法定代表人簽字處理司法文件的明確規定,則會盡可能避免這種情況。
2. 應及時完善章程。
(1)企業在日常經營中要與時俱進,及時修訂章程,保持章程與實際運營間相契合。防止在糾紛產生時,合法的經營方式雖利于企業利于職工,卻不符合章程的規定,而造成彼此沖突的尷尬局面。
(2)在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后,應及時聽取律師等專業人士的意見,并在其指導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修訂章程。
3. 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會議召開的次數、程序都要嚴格遵守章程規定,對會議負責人如理事長規定處罰措施。
譬如每年召集兩次會議,當發生能夠影響企業發展的事情時也要及時召開臨時會議。若會議負責人未按章程召集會議達三次,則由他人擔任負責人。若因未及時召集會議,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由會議負責人承擔。以此避免使會議召開的規定形同虛設。
4. 當進入企業控制權的爭奪戰中時,民辦非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的召開要比以往更加嚴格,每一步必須按章程規定的法定程序進行。
在會議中建議采用視頻錄像或錄音的記錄方式,必要時要采用公證方式。這樣可以降低其理事會的決議因為程序上的瑕疵而受到質疑,保留證據,確保理事會決議合法有效。
5. 若公章持有人違反程序,召集理事會通過一系列有損企業的決議或代表企業起訴。
法定代表人可以通過在起訴書上簽字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確認決議無效或撤訴,并行使變更權之請求,請求變更公章持有人。
本案經由江蘇高院作出最終裁定,為民辦非企業同類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寶貴經驗。借鑒本案的經驗教訓,在企業設立或運營初期如果充分完善章程,聽取律師等專業人員意見,那么企業之舟必定會行駛得更加平穩。
附:江蘇高院論述
本院經審查認為, 首先南京XXX 醫院雖稱其法定代表人周某作出的有關醫院公章實際使用情況的聲明系周某在受到蒙蔽情況下出具的,并非周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醫院對此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該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其次,XXX 醫院在提起本案訴訟時雖提交了加蓋公章的起訴狀,但公章僅為法人對外作出意思表示的常用形式,而非絕對的、唯一的形式,法人系依法通過其組織機構或授權人員對外作出意思表示,在就加蓋印章行為是否系法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發生爭議時,應當進一步審查該行為的作出是否經過了該法人組織機構的意思形成程序。本案中,根據醫院章程的規定,該單位理事會是其決策機構。本案二審中,醫院與醫學會雙方亦一致確認醫院的最高權力機關系理事會,故理事會的決議應系醫院對外作出真實意思表示的形成依據。現醫院的理事會成員周某、勵某、姬某、黃某、李某五人已向一審法院書面聲明反對醫院起訴醫學會,該聲明由醫院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支持,應當認定為醫院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最終裁定駁回南京XXX 醫院的再審申請。
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中國法學會會員。
業務方向:公司業務、國際金融貿易等涉外法律業務。
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上海律協證券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業務方向:公司業務、證券業務、刑事辯護。
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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