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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OP21(第二十一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通過的《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在國際氣候條約中首次明確溫控目標,提出“將全球平均氣溫較前工業化時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并努力將溫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攝氏度以內”?!半p碳”(碳達峰、碳中和)逐步成為各主要國家或經濟體的重大戰略。作為應減污降碳而生的新興領域之一,新能源汽車行業在受益于能源結構轉型和產業升級的同時,也受到日趨嚴格的“雙碳”規則、供應鏈綠色要求、社會責任履行機制等的重點關注,行業的降碳減污、環境合規與可持續發展要求持續提升。本文從國際、國內政策法規現狀出發,結合案例與趨勢分析,以電動汽車為重點,探討新能源汽車行業在“雙碳”目標下面臨的環境法律問題;并結合律師視角,為企業管理、法務風控提供合規建議,助力我國新能源車企深化布局和提升可持續發展競爭力。
一、國內外監管政策梳理:“雙碳”目標對新能源汽車行業的要求明顯深化
(一)全球主要國家與經濟體多措并舉驅動減污降碳和供應鏈管控
2019年12月,歐盟發布綱領性政策《歐洲綠色協議》(European Green Deal,又稱《歐洲綠色新政》),并圍繞其制修訂一系列政策,構成歐盟版綠色轉型“1+N”政策。歐盟在推動道路運輸減污脫碳的同時,推行低碳供應鏈管控。
一方面,歐盟排放標準收嚴減污與脫碳要求。(EU)2023/851法令等明確從2030年到2034年,新汽車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需比2021年減少55%等目標;2035年起,禁售導致碳排放的新的燃油轎車及小型客貨車,但使用碳中和燃料的新燃油車有望繼續銷售;對新型重型車輛也有相應嚴格的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同時,進一步加嚴汽車污染排放法規。2024年5月發布的“歐7法規”(Euro 7,又稱“歐7標準”)將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較“歐6標準”收嚴35%~56%,并對剎車和輪胎磨損等非尾氣排放加強限制。
另一方面,歐盟強力推進綠色低碳供應鏈管控。首先,加強對新能源行業的核心部件之一——電池的管控。2023年7月發布的《電池與廢電池法》(EU 2023/1542)包括可持續性和安全性要求、信息披露、性能和耐久性、盡職調查、生產者責任延伸等五方面內容。該法在限制有害物質含量的同時,尤其關注碳足跡和循環利用,要求企業評估并減少供應鏈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未通過社會與環境盡職調查的企業可能被限制準入?!皻W7法規”對電動汽車的電池壽命和更換周期等作出限制,要求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持較長的電池使用壽命。其次,歐盟于2024年7月發布《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CSDDD),在供應鏈管理中引入強制性的盡職調查要求,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歐盟內和非歐盟企業承擔強制性盡職調查義務,包括對其運營、子公司和業務伙伴在活動鏈中對人權與環境等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進行識別、評估,并采取預防和減輕措施。對于違規企業,處罰最高可達公司全球凈營業額的5%,還可能追究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歐盟的國際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法規》、RoHS指令等法規對于新能源車企的環境合規也有重要影響,《凈零工業法案》《關鍵原材料法案》則體現其發展本土新能源產業的戰略目的。
美國的減污降碳之路曲折但未放緩。美國環保署(EPA)于2024年4月發布的《2027年款及以后輕型和中型車輛的多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標準,將NMOC+NOx等排放限值大幅收嚴,同時將輕型汽車2032年行業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目標降低為2027年的1/2。美國還通過《國家能源資助計劃》等產業支持、技術研發和采購政策,促進交通領域減少碳排放。美國的新能源汽車行業政策法規明顯體現出其推動新能源產業鏈本土化的貿易保護目標。
日本的《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車輛再循環法》等法律在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方面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且已要求電動汽車廠商核算和報告電池生產過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此外,在電池生產排放標準的制定等方面,日本總體持協調跟進歐盟步伐的策略。
(二)國內減污降碳與資源循環體系要求在“雙碳”目標下雙重提升
我國正加快提升減污降碳要求。2023年7月起,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輕型汽車“國六b階段”排放標準。“國六b階段”整體上與當時歐洲尚在實施中的“歐6標準”接近,在不考慮測試判定方法區別的情況下,其NOx限值已經嚴于“歐6標準”。目前,“國七排放標準”已在制定中。按生態環境部相關負責人的介紹,“國七排放標準”的排放控制技術水平與歐美接軌,大概晚兩年左右實施,名稱將由過去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改為“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協同控制標準”,內容上將實施減污降碳協同管控,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將被納入監管。此外,對氧化亞氮、車用空調的HFC(氫氟烴類物質)等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以及剎車、輪胎磨損等排放也將可能作相應的限制,管控范圍可能會從尾氣排放拓展到整車以及產業鏈的碳排放。新能源汽車也將可能被納入“國七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
同時,國家優先推動新能源汽車行業的供應鏈低碳可持續管理。2024年6月5日,生態環境部等十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我國的碳足跡管理進入全面建設階段?!斗桨浮窂漠a品碳足跡核算通則、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規則標準、產品碳足跡因子數據庫、產品碳標識認證制度、產品碳足跡分級管理制度、碳足跡信息披露制度等六大方面構建碳足跡管理體系,分步推進、分批制定。其中,新能源汽車被列入優先聚焦的重點產品,預計2025年制定相應的碳足跡核算規則標準。同時,《方案》鼓勵國內車企積極參與產品碳足跡國際標準規則的制定。
新能源汽車行業也是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先行者。國務院于2019年發布《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確定對汽車等四類產品率先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工信部等七部門于2018年聯合發布《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包括產品設計的可回收、可再生和有害物質標準要求,以及信息可溯源、回收渠道建設、售后服務規范、綜合利用體系等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則要求“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向社會公開,實現有效回收和利用”。對于生產者責任延伸的立法進程有必要持續關注。
二、“雙碳”目標下新能源汽車行業的環境法律風險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環境數據或信息弄虛作假風險
“雙碳”政策下,各項環境制度實施的有效性高度依賴碳排放等環境信息與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企業若在環境數據的收集、核算等環節弄虛作假,或者使用虛假或夸大宣傳等手段,有可能將自身或其產品、服務包裝成比實際情況更環保、更可持續的形象,從而不當獲取經濟利益或提升聲譽等,這也是各國監管部門和市場關注的重點。近期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環節與廣告宣傳領域。
信息披露環節的案例如:2022年7月,德國消費者協會聯合會(VZBV)在柏林地方法院對某知名車企提起訴訟,指控其在數據隱私和碳足跡方面存在誤導性宣傳。該企業廣告聲稱購買其生產的汽車有助于減少排放,但隱瞞了其向其他汽車制造商出售碳積分,間接導致其他車企排放更多二氧化碳的事實。另外,該車企還因未告知消費者在使用“哨兵模式”時需遵守歐洲數據監管規定,導致車主可能面臨罰款風險而被起訴。
廣告宣傳領域的案例如:2024年,英國廣告標準局(ASA)指稱某些知名車企的電動車及混合動力車的“零碳”廣告涉嫌誤導消費者。這些車型在生產過程中以及使用化石燃料電力時仍會產生二氧化碳,所謂的“零碳”僅僅指駕駛階段。這些企業未明確標注“零碳”的核算范圍并非全生命周期,通過混淆概念界定范圍實施虛假宣傳。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后,成為“漂綠”典型案例之一。
此外,近年來,國內外機動車排放檢測弄虛作假的案例多發,處罰往往涉及天價罰款。“歐7法規”“國七排放標準”等將非尾氣排放等指標納入汽車排放標準管控范圍之后,新能源汽車也可能面臨檢測法律風險。
(二)供應鏈企業污染環境風險
新能源汽車的全生命周期產業鏈,包括從鋰、鈷、鎳等原材料開采,到電池零部件生產,電鍍、涂裝等產污工藝的應用,廢舊電池等退役車輛零部件的回收處理的各環節,其中涉及大量環境污染高風險領域。參考《汽車行業ESG盡職調查白皮書》等研究的數據,2021—2023年汽車行業環境違法情況增長超3倍。汽車行業作為高度依賴評估認證參與市場活動的行業,同時也是各國推行供應鏈綠色低碳管理和生產者責任延伸等制度的先行領域,供應鏈企業的環境行為不當或違法也是新能源車企的重要潛在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通報的一例典型案例涉及廣東省江門市從事新能源汽車鋰電池生產的某實業有限公司,該公司高管將新能源汽車鋰電池正極材料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浸出渣交給無相關資質的個人非法處置,相關涉案人員構成污染環境罪。最高院有關負責人專門指出,人民法院依法懲處非法處置新能源汽車電池材料毒性工業固體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行為,對于防范環保產業發展過程中的污染環境風險、推動環保產業綠色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企業環境管理模式滯后風險
去年以來,我國進一步嚴格規范涉企執法方式,環境執法監管深入推進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監管方式加快由現場模式為主轉向數智化平臺賦能的非現場信息化方式為主。相較于原有模式,新模式在問題發現手段的多樣性、問題的預判性、響應的實時性、處理的客觀性、信息的可追溯性等方面都有跨越式的進步。如果企業仍舊拘泥于現場模式下的舊管理方式,一些潛在、異常的不合規問題可能在新模式中顯現并存在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
三、“雙碳”目標下國內新能源車企的環境法律風險防范策略
(一)重構企業環境管理體系,及時防范新要求、新模式下的新風險
日趨嚴格的“雙碳”規則在拓展新能源車企發展機遇的同時,也不斷加重企業的環境責任、挑戰企業的環境管理能力。在環境監管新模式下,企業有必要審視和重構信息化條件下的巡查、監測、監控、記錄、申報等各環節的環境管理體系,其中應當涵蓋與減污降碳相關的生產、物流、用電等相關領域的重要數據和記錄管理。
在風險因子識別方面,應對新標準、新趨勢,新能源汽車在排放方面將不再那么清潔,需要將二氧化碳及其他溫室氣體、非尾氣污染物等都納入識別范圍;在法規收集方面,在行業法規制度被優先重點推進及試行的情況下,企業需拓展收集的區域和行業范圍,提升前瞻性、廣泛度和更新頻率,對制定中或者新發布、修訂的法規標準進行深入解讀,明確其具體要求和影響;在節點把控方面,需按照減污降碳新規則,健全采購、物流、運營、生產、倉儲、環保、處理處置等全過程的環境管理體系,及時根據新規則完善源頭削減管理、計量或者監測管理、維修/維護及異常處理管理、利用及處理處置管理等風險易發環節的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責任制。同時,加強對包括高管在內的員工的環境培訓教育,包括減污降碳新政策、新法規方面的環境意識培訓,以及針對不同崗位的專業技能培訓、管理職責培訓。
(二)夯實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實質提升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綠色供應鏈管理涉及企業各層級、各方面的管理。首先,有必要設定減污降碳戰略目標,推動供應鏈減污降碳。新能源汽車供應鏈涉及多層級供應商,從原材料供應到零部件生產,再到整車組裝,每個層級的管理都至關重要。通過將減污降碳目標納入公司章程等方式,確保公司整體戰略與“雙碳”目標要求一致。其次,可以通過設立跨部門管理委員會等協調機制,由法務、環保、采購、生產等部門共同參與,協調和監督企業減碳降碳及產業鏈上下游供應商管理工作。其中,在電池的全過程管理方面,需著重加強供應商資格與能力審核。例如,電池回收利用企業應當符合行業規范化條件,應定期審核回收企業的資質和操作流程,防范因供應鏈違規處理產生的法律風險。
企業可以運用或者借鑒ESG合規、供應鏈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等方式,開展供應鏈評估??梢詤⒖紝I的盡職調查風險指數等評估體系,對供應商進行定期評估,識別潛在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優先選擇低風險供應商,并簽訂環境責任連帶協議,確保供應商在生產過程中符合ESG要求。針對歐美市場的碳關稅等政策,企業一方面需要提前評估出口市場的碳關稅(如歐盟CBAM)與本土化生產要求,調整市場布局,同時密切關注碳排放核算標準的國際國內變化,確保產品符合目標市場的碳監管要求;另一方面,企業可積極爭取參與供應鏈盡職調查等有關行業標準和國際標準規則的制定,爭取政策話語權。企業可通過行業協會和專業機構搭臺,分享實踐經驗,推動行業標準的完善和實施。
(三)打造環境信息數據質量內核,加強環境信息披露與透明度管理
環境信息數據已經成為環境監管以及投融資等市場行為的基礎。對外,環境信息與數據披露在推動企業自身發展、保障社會公眾權益以及促進社會整體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內,環境信息與數據記錄是企業內部核算評估、配合執法監管的基礎證明材料。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做到規范化披露,是負有相應披露義務的主體需要關注的環境合規的一個重點。企業應強化環境信息與數據管理的內部控制,建立專門的環境信息管理部門及崗位,完善信息收集與報告機制,定期關注、匯總、更新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單的企業信息。此外,在編寫環境信息披露報告時,要做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避免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可委托有環保調查或環境法律服務經驗的第三方機構協助,謹防“漂綠”嫌疑。
在國內或者市場對象國的碳關稅、碳足跡核算等相關制度規則尚未明確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運用國際標準與認證體系的有關規則,提前開展數據信息管理的基礎工作。國際標準與認證體系因在全球范圍內具有廣泛的認可度和通用性,被視為突破貿易壁壘和技術障礙的基礎工具之一。在減污降碳和供應鏈可持續管理的背景下,ISO 14067(碳足跡核算)和RBA(責任商業聯盟)等國際標準可以作為新能源車企構建跨國低碳、可持續發展供應鏈管理的核心工具,推動車企提升環境合規能力。ISO 14067:2018規定了量化和報告產品碳足跡的原則、要求和指南,為企業提供了一套統一的規范,用于評估產品在生命周期內的碳排放。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在確定碳足跡核算等原則和方法方面大量借鑒了國際標準的基本規則,區別主要是某些核算范圍或者參數等設定。在國內或者市場對象國的具體規則未確定時,國際標準的有關原則與方法可以作為企業提前啟動綠色商品或服務評價的重要參考工具。
結語
在全球“雙碳”目標的驅動下,新能源汽車行業正經歷深刻的變革與轉型,新能源車企的可持續發展可謂挑戰與機遇并存。在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的環境保護議題和供應鏈管理中,企業需以環境合規為基石,通過強化供應鏈減碳目標、優化資源循環流程、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構建全生命周期的環境管理體系。企業需要實時跟進全球氣候行動下的環境監管趨勢,積極應對國際規則變動,調整全球布局,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搶占高點。同時,律師不但需要持續跟蹤國內外環境與資源能源法律政策,還應深耕實務,強化專業知識和經驗儲備,提升問題剖析的準確性與風險預判的敏銳度,為企業適時且靈活地提供問題處理策略與方案建議。
王羽
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業務方向:環境合規、爭議解決
張秀秀
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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