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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文駿: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主任
8月20日,本人有幸以律師代表的身份參加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首次聯合在京召開的全國律師工作會議。此次會議可謂史無前例,不僅首次由兩高兩部聯合召開,而且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和公、檢、法、司各部門最高領導均出席并作了重要講話,會議將最大篇幅聚焦于保障律師職業權利、構建司法人員與律師的新型關系以及充分發揮律師在依法治國進程中的作用等重大議題上,突出強調了律師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
此次會議另一個有別于以往的顯著特點,是安排了幾乎一整天的時間進行分組討論,充分聽取來自全國各地的律師代表們的意見和心聲。代表們基本都圍繞上述重要議題暢所欲言,特別是如何切實保障律師基本執業權利、如何構建良好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以及律師執業環境改善等問題,提出了很多來自行業基層的真知灼見。本人作為一名從業二十余年的實務律師、一家律所的管理者和曾經的地方律師協會的副會長,在交流發言時則著重談了個人認為整個中國律師業當下最迫切地需要改革的一些具體問題:包括如何真正將律師業視為現代服務產業的一部分、將律所切實地當作企業來看待,以符合市場化經濟運行的規律和方式對中國律師制度進行相應的改革和完善,從而更有利于中國律所的規范健康和快速發展、中國律師業人才的培養與梯隊建設以及律師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更好地發揮其作用等。以下是我書面整理的相關發言內容,供廣大同行分享和指正。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文所有觀點和內容,僅是我個人的淺見,并不代表我所在的上海中倫律師事務所或其他任何組織或機構的觀點和意見。
一、律所急需明確其企業屬性
中國的律師業自1978年恢復律師制度以來,無論是律師人數、律所規模、業務范圍和經營收入,還是組織形式和管理方式,都已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但唯有一點始終未變,即中國的律師事務所至今仍不能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和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而一直是由司法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和核發執業許可證從業。以至于在過去長達三十多年的時間里,中國的律所常常被戲稱為“四不像”或“私生子”,不具有企業法人的性質和地位。
中國的《律師法》早已明確定義了中國律所實行“合伙制”(或“個人所”),但它既不像《合伙企業法》下所述的私募基金等有限合伙企業,也不像《公司法》下通常意義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沒有一家中國律所能在工商局注冊登記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因此,國家稅務機關曾有相當長的一段時期把律所歸類為“個體工商戶”而進行征稅。并且,律所去銀行開戶或申請借貸融資、到國外去申辦海外分所、投資開設其它咨詢業務類企業乃至律師向各國駐華使領館申請簽證等,都常常因提供不了企業必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只能提供司法部或各省市的司法廳(局)核發的《執業許可證》)而遇到質疑和困難,不僅令人尷尬,也難以解釋清楚。時常有同行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用不太恰當但形象易懂的比喻向質疑者解釋:我們中國的律所的性質,好比是只讓在醫院領《出生證》、不讓去公安局上戶口和領身份證的私生子。
而同屬于現代服務業和中介服務機構的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建筑師以及設計師事務所,卻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其就陸續由原先的所謂事業單位,紛紛改制為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以跟律所的性質和服務方式十分相像的會計師事務所為例,其專業領域的執業許可仍由國家財政部及/或省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審查和核發執業許可證,并接受相應的監督和指導,但無論是合伙制的、還是有限責任制的會計師事務所,其企業注冊登記都早已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并核發相應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有限合伙企業或有限公司。同時,所有的注冊會計師都在全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注冊登記后執業。基于這一最基本的企業法人性質與地位,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企業可以較為容易地實施合資合作、兼并與收購,以快速擴展規模和發展業務。同時,在《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上,也早已明確了須按照現代企業治理原則與精神設立董事會、經營管理層、主任會計師等,很好地落實了企業決策與經營管理的有效分離和監督制衡;在對外合資合作、分支機構設立和管理、市場化和企業化運營管理、規模化發展、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和規范治理等諸多方面,也完全像企業一樣定位和自主決策。
特別是在中國律所“走出去”、到海外開設分支機構、洽談合資合作、簽訂聯盟或合作協議、開設銀行賬戶、申請經營性貸款等諸多具體問題上,由于我們的律所至今沒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不具有《公司法》或《合伙企業法》下的企業法人地位,常常是四處碰壁又難以自述清緣由。而反觀世界各國、特別是法制相對成熟或健全的西方發達國家,他們的律所無論是(有限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還是有限公司制,甚至是股份有限公司制,都無一例外地具有企業法人地位和商業登記證(相當于中國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國的律師業在面向二十一世紀的經濟全球化和法治化大潮之下、中國的律所尋求企業化和規模化發展的今天,不能再回避這一十分現實和急迫的問題,期望相關的立法機構、行政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者,能借鑒國外同行的相關經驗和國內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的企業化規范方式,盡早改革和完善相關律師制度,讓中國的律師事務所早日獲得企業的性質與地位。
二、律所急需具有調節機制的差異化稅務政策
國家的稅務政策對于任何一個行業都可以發揮引導和調節作用,對于法律服務這一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的發展而言,也不例外。
(一)充分發揮稅務政策在促進行業發展上的調節機制
1、給愿意從事刑事訴訟業務的律所以更優惠的稅收待遇
長期以來,由于中國律師行業在刑事訴訟領域一直面臨的老三難(會見難、調查難、取證難)和新三難(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律師的諸多基本執業權利未能得到切實保障,導致律師在承辦刑事訴訟業務時,不僅收費較難,而且還經常要面對較大的執業風險,如人格侮辱、非法拘禁、無辜被打甚至被冤屈坐牢等時有發生。所以,造成過去十多年里越來越多的律師不愿意涉足刑事訴訟業務,也有越來越多的律所(特別是大型律所)盡可能遠離刑訴業務,這對于處于經濟轉型期、逐步邁向法治化社會、各類社會矛盾與沖突頻繁發生的中國社會而言,這是極為不利的現象。
那么如何才能切實有效地改變這種不利現象呢?除了公、檢、法等司法共同體中的公權力部門嚴格依法履職和切實有效地保障刑訴律師的執業權利之外,充分發揮針對律所的稅務政策的調節作用就很值得考慮。舉例而言,假如中央政法委和國務院能督促國家稅務總局(或允許地方政府授權所在地財稅部門)可推行一套引導和鼓勵性的差異化稅務政策,即凡是每年有律師辦結人均超過兩件刑訴案件的律所,就可以享受比沒有達到這一標準的律所較為優惠的稅率;凡是每年辦結人均超過五件刑訴案件的律所,就可以享受更為優惠的稅率。相信在這樣的稅務政策的引導和調節下,律所和律師們自然會更加重視和有積極性去承辦“本來吃力不討好”的刑訴業務的。
2、給愿意去中西部貧困落后地區發展律師業務的律所以更優惠的稅收待遇
同樣的,針對律師行業的差異化稅收政策也可用來引導和鼓勵律師業向中西部貧困落后地區,特別是人均律師比例明顯低、當地人均收入明顯低的偏遠和農村地區發展,假如國家能在這些地區對外來投資和創業給與優惠稅收政策,那對于設立和經營法律服務行業也推行稅收減半甚至全免的差異化稅收政策,并結合其他一些特殊性律所管理法規或政策(譬如在西藏、新疆、青海、甘肅、寧夏、四川、貴州等人均律師比例特別低的老、少、邊地區設立合伙制律所,其發起合伙人基數可以減少為2人,合伙人律師的執業年限減至2年,注冊資金可減少為5萬元等),相信會有助于律師特別是年輕律師決定投身于這些地區的創業和實踐其法治理想。中國要真正地發展成為法治化國家,中國的百姓和社會要真正能得到法制的切實保障,除了有法可依和執法必嚴之外,還要有足夠數量的律師可以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二)作為現代服務業主力軍的律師行業,需要特殊的稅務扶持政策
中國的現代服務業,相比于西方發達國家,整體上處于十分明顯的落后局面,律所所在的法律服務行業,更是難以與歐美的同行業相提并論。中國在產業結構轉型、大力促進和提升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未來十至二十年里,國家應當充分考慮和制定一套有利于中國各類型律所快速健康發展的特惠而穩定長效的稅務政策,以利于中國律師業加快發展并及早趕上甚至超越國際上同行業的發展步伐。事實上,國家和地方政府過往已多有運用這樣的差異化稅務扶持政策,引導和鼓勵綠色環保、科技創新、節能減排、出口創匯等產業或企業的快速發展,并也起到了卓有成效的促進和調節作用。顯然,如果能真正將中國律師業視為是現代服務業的一部分、能真正把律所視作有助于中國現代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必不可少的咨詢服務類企業,國家和政府就應當在當下加快第三產業發展的特殊時期,制定一系列扶持和鼓勵各類型律所健康快速發展的特殊稅務政策。
三、律師協會的定位與作用也急需改革
在美國律師協會(ABA,AMERICANBARASSOCI-ATION)在其章程規定,除了執業律師的會員之外,通常還包括四類特別會員,一類是法學院的學生,一類是法官,一類是政府及公共領域的律師(即我們所稱的公職律師),還有一類是外國注冊執業律師。他們各自所繳納的會員會費與執業律師的也有差異,法學院學生和法官的會費較低。之所以如此,是美國的法律界有一個共識,執業律師與公職律師、外國注冊律師、法官、乃至還在讀書的法學院學生,都是法律共同體的成員,需要有一個相互交流、學習的機會和共同研討法律問題的平臺,而律師協會就應是這樣一個平等、包容和互助互愛的平臺,也是共同參與搭建的一個專業性社會機構。在這樣的自治自律的社會機構里,不僅可以十分便于律師們與同為司法共同體成員的法官們進行平等而直接地溝通交流,共同商定職業道德、執業規范、基本職業權利保護保障等規范,并相互監督和約束,還為專業培訓(與職業再教育)、行業后續人才的培養創造良好的機制和條件。
美國律師協會的這些特點,對我國的律師協會在優化自身定位和更充分地發揮其行業作用方面,有諸多借鑒意義。首先,我國的律師協會迄今為止只有取得中國律師資格、并在律所有一年見習期的律師可以注冊成為會員,《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都未允許法學院學生注冊成為會員,這是明顯不利于律師行業可持續發展和實務型人才培養的。試想,如果我們的律師協會能夠將法學院學生提前吸收為準會員,并允許他們在履行某些特定會員義務的前提下,參加律師協會各專業業務研究委員會的研討和會晤活動,可以極大地彌補當前中國法學教育中普遍存在的“教學與實務”脫節的缺陷,讓廣大法學院學生在大學期間就能盡早學習到實務技能與經驗、接觸到各領域的優秀律師和律所、了解法律服務市場的發展現狀與趨勢,更有利于他們通過在律師協會的各種活動和研討來檢驗自身在法學院學習的成果與規劃自己的未來職業定位。
現行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也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官和檢察官們排除在會員大門之外。一個真正具有法制文明的國家,應當杜絕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之間不正當的接觸,但應倡導和促進律師與公、檢、法成員之間的公開、平等、正當的交流與溝通,在陽光下更多機會的互動與交流,反而有助于增進司法共同體成員之間的互尊互信和相互監督,有利于杜絕司法腐敗的滋生。
過去的近三十年里,已經有一二百家全球各地的外國律所(其中包括許多世界級的律所)到國內的京、滬、廣、深等地開設分所或辦事處,但我國的《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等至今也一直將在這些外國律所駐華分支機構里工作的外國注冊律師攔阻在律協會員的大門之外。而與此同時,我們全國和地方的各級律師協會每年卻還要組織中國律師同行們,花費不菲的差旅費趕到世界各國的律所和律協去走訪考察、交流學習,對于已近在家門口的這些律所和外國律師,卻視若不見,疏于接觸交流與學習,這顯然是很不明智的做法。筆者于2008年至2010年擔任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時,分管外事和律所規范發展與管理等事務,曾大膽地提議并嘗試將外國律所駐滬辦事處的外國律師發展成為特邀會員,與廣大上海本地律師一起參加律協的部分業務研究委員會和律所規范發展與管理等專業委員會的活動,中外律師都深感這樣的改革嘗試十分有益,可以極大地促進彼此在律所管理與專業實務方面的交流學習,增進彼此的業務合作,改善彼此同行之間的關系。期間,我還嘗試性地在分管的律師協會“律所管理與規范發展委員會”下設了“中外律所行政主管聯誼委員會”,動員和組織了在滬數十家中外律師的行政主管們一起建立自己的交流聯誼機構。因為律所的日常管理及其水平,不僅取決于律所的管理合伙人們的能力,還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律所的行政主管們的能力與經驗。所以,中資律所的日常管理水平要快速提升,縮小與國際大所之間的差距,最簡單易行的舉措就是為中資律所的行政主管創造條件去靠近與接觸優秀外資所的行政主管們。事實充分證明,這一改革舉措起到了十分明顯和積極的作用,中外律所的行政主管們之間,通過組織的交流和參觀互訪活動,迅速拉近了彼此間的距離,各自的管理經驗也得到了很好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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