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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參與各類調解活動,發揮在矛盾多元化解中的作用,對于推動中國特色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次制度創新。
制度化層面的律師調解首次出現于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擴大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改革試點總體方案》,之后一些地區陸續開展了律師主持調解的實踐探索。律師通過調解工作室、調解中心等律師調解組織參與案件調解,并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2015年,中央出臺《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將建立完善律師調解制度上升為國家政策。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和《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律師作為特邀調解員參與法院委派調解與委托調解的程序。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試點意見》),決定在11個省(直轄市)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就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模式、工作機制及工作保障等內容,對律師調解試點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試點意見》的出臺標志著律師調解制度在我國的初步確立。
隨著《上海市促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條例》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2月26日通過并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律師參與各級各類調解乃至擔任調解員等方式參與調解等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機制初步形成,渠道暢通,上海律師在促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中必將大有作為,擦亮律師服務品牌,為司法為民辦實事添磚加瓦,為上海軟實力建設助一臂之力。
一、律師在多元解紛機制中的角色發揮
(一)專業助力矛盾化解
近年來,以筆者為主的律師團隊分別協同市人大、市政府、徐匯區信訪辦、華涇司法所、田林司法所、華芳調解工作室、徐匯區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塘橋司法所等,進行諸多信訪類、事故類矛盾糾紛化解。同時,在小區選聘、更換物業公司,成立、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維修資金籌集,停車位使用,高空拋物,垃圾分類等矛盾化解中提供了大量的專業法律服務支持。此外,還擔任信訪案件聽證會主持人,陪同區領導接待信訪對象,現場提供法律意見建議,為信訪案件出具法律意見書,與司法所、調解員等一起接待解答居委會、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等人員、群體的咨詢,并參與300多起交通事故的調解。筆者參與的調解案件均有效引導進入法治軌道,或及時防止了矛盾激化,或成功化解了多年矛盾,或直接達成了和解諒解。
(二)案件代理參與調解
律師作為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大量案件中參與調解。代理一方當事人或者擔任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站在一方履職,依法積極促成矛盾糾紛化解,專業助力案結事了。從有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公安、檢察院、法院、各級各類調解機構等每年受理的立案調解、化解的結案量中即可窺見律師的專業服務力。律師代理參與調解,為法治徐匯、幸福徐匯建設助力,為依法行政、依法治國貢獻律師專業力量,賦能法治軟實力建設。
二、律師在多元解紛機制中的功能體現
(一)彰顯中國特色的制度化創新
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士,其給出的建議調解方案更易接近專業判斷,從一定意義上說,更符合調解法治化這一現代調解的本質要求。基于此,肇始于上世紀70年代的律師作為中立第三方參與調解制度,已成為西方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環節,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同。律師參與多元解紛機制是立足于中國問題意識的制度化創新,并呈現出與其他主體不同的特色:律師可依托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律師事務所設立的調解工作室及在律師協會設立的調解中心等參與調解等多元解紛機制活動,使律師參與多元解紛機制覆蓋了訴訟內外的全過程。這大大拓寬了律師的執業空間,為律師廣泛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提供了制度保障。而隨著律師參與多元解紛機制的規范化與程序化,有關管理機關對律師參與多元解紛的工作機制也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這對于保證律師參與多元解紛機制的實效性與公信力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二)為調解制度的完善注入活力
律師參與多元解紛機制是律師運用法律專業知識,促使當事人各自認識、理解己方立場在法律上是否有理的強弱態勢,再設法幫助雙方形成法律框架內利益相互兼容的解決方案。律師在多元解紛機制中所發揮的專業化、職業化和法治化要素,為多元解紛機制制度的改革完善注入了活力。以法治為中心的調解制度的轉型,自愿原則基礎上調解的程序化、規范化,充分發揮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作用,都離不開律師的參與。律師參與多元解紛機制如果能夠得到廣泛的運用,能帶來法律專業知識向社會生活中牽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各個領域持續注入或者滲透的效果,在法律知識的普及、法治意識的增強等方面發揮更為顯著的積極功能。
(三)推動了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
律師作為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調解主持者、聽證會主持人等,不僅能夠促使糾紛在法律的框架內得到解決,而且能夠使當事人在一個更加平和的氛圍中進行商談。律師參與多元解紛機制的確立,有助于提升律師群體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社會地位,增進律師職業的社會認同度和公信力,推動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
(四)拓展了律師職業功能
律師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不僅僅是提供法律服務的市場主體,更是社會矛盾化解、社會治理創新的重要力量,律師亦成為糾紛解決方式理性選擇的促進者。律師參與多元解紛機制拓展了律師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不可替代的法律職業者的功能。我們相信,隨著理論研究的深入與實踐探索的積累,律師參與多元解紛機制定會充分發揮其在高效、專業、徹底解決糾紛方面的制度優勢,從而為我國法治社會、法治政府、法治國家建設夯實基礎。
三、律師在多元解紛機制中的未來展望
(一)擴大律師參與影響力
大力宣傳律師在多元解紛機制中的作用與優勢,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選擇律師代理或者參與多元解紛,快速有效解決爭議,為律師開展調解工作營造良好的執業環境,讓律師在化解社會矛盾和解決糾紛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提高律師實務參與度
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未來的完善和提高中,勇于先行先試,以多種方式把律師引入各級各類調解等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實務中,承接更多的調解實務,讓更多律師在更大范圍內為建立多元解紛機制提供政策法律依據和工作指導。
(三)加強律師調解技能培訓
建立公檢法司和律師協會、調解協會聯合培訓機制,加強對律師、調解員等多元解紛機制參與主體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建設高水平的多元解紛隊伍。
(四)完善律師調解保障制度
建立律師參與多元解紛機制的經費保障、考核表彰、激勵等機制,開展前瞻性研究和完善。在實踐探索的基礎上,創造性地應用政府購買服務與市場化收費并行的經費保障機制,并輔之以訴訟費用減免等杠桿調節,為律師參與多元解紛機制可持續性發展提供重要保障,引導、規范 和鼓勵律師參與多元解紛機制健康有序發展。
魏建平
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律協社會責任促進委員會、公共法律服務建設委員會副主任、破產與不良資產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徐匯區中青年知識分子聯誼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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