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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中國社會的利益訴求趨于多元化,構建和完善一個功能互補、程序銜接、能滿足社會主體多種要求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糾紛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訴調對接”工作模式的出現,可謂是對中國社會轉型期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新探索。實踐證明,“訴調對接”能夠充分發揮大調解機制的優勢,是對民間調解資源和司法資源的整合,有利于維護和諧的社會關系。當然,“訴調對接”這一模式尚處于起步階段,仍有許多工作值得我們去細化、深化。上海市虹口區司法局、上海市虹口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上海法院推進訴調對接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的若干意見》等為指引,吸收律師作為法律服務志愿者,參與“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就是一次積極嘗試。
一、上海市虹口區吸收律師參與“訴調對接”的實踐探索
所謂“訴調對接”,是指對適宜進行社會調解的糾紛,在未經訴訟前法院提前介入,通過法院訴調對接中心,法官與人民調解員配合聯動調解,力求把矛盾消滅在萌芽之初,如果調解不成,則及時引入訴訟程序,其主要特征為非訴訟解決糾紛方式與法院訴訟工作全面融合與對接。自2009年以來,上海市所有基層法院均建成了“訴調對接中心”,上海法院系統全面實施“訴調對接”制度。2010年,全市法院訴調對接中心受理案件98262件,調解成功64225件,成功率達65.4%。就上海市法院系統“訴調對接”的實踐來看,社會經驗豐富的人民調解員,確實在化解糾紛、促進訴調對接上發揮了積極顯著的作用,得到接受調解群眾和社會公眾的較高評價,但增強調解的法律專業水準,吸收法律工作者進調解員隊伍也成為當前迫切的任務。作為法律專業人士的律師,其在提供法律建議和幫助上有著普通調解員不可比擬的優勢,并且經律師調解達成的調解書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易于法院確認強制執行效力。
根據相關規定,也認識到律師在人民調解中所具備的獨特法律專業價值,2010年5月,虹口區司法局聘任了二位專職執業律師擔任兼職人民調解員。律師每周半天到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參加人民調解工作,主要針對法律關系比較復雜的糾紛提供法律咨詢,并根據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的工作安排,調解糾紛雙方爭議,力爭以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經過一年的實踐摸索,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接受調解當事人均對律師參與“訴調對接”給予積極肯定。在此基礎上,2011年5月,虹口區司法局、虹口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決定構建志愿律師團隊,發揮法律服務的規模效應,正式成立“虹口區人民調解法律服務志愿團”。
“虹口區人民調解法律服務志愿團”常駐虹口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接受虹口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虹口區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及工作安排。志愿服務律師的角色定位是法律服務志愿者,人數初定為16人,每年聘任一次,并適當調整律師人選(律師人選注重“老中青相結合、中共黨員和黨外群眾相結合、男女律師相結合”的原則)。志愿服務律師可以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發放法律援助的宣傳資料,并代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當事人愿意接受志愿服務律師法律援助的案件,由虹口區法律援助中心按規定統一安排;對于符合人民調解要求、當事人愿意接受志愿服務律師調解的案件,由虹口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按程序統一安排,并只能在虹口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調解。為了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志愿服務律師作用的有效發揮,虹口區司法局、虹口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將志愿服務律師的名單、聯系方式一并登記造冊,每季度做好志愿服務律師工作情況的反饋通報,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第28條的規定,分別在區法律援助中心、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設置一名聯絡員,負責志愿服務律師的日常聯系、志愿服務律師的日常工作情況反饋,以及對當事人的引導和幫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虹口區司法局、虹口區法院訴調對接中心對志愿服務律師規定了嚴格的工作紀律:志愿服務律師必須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向當事人表明律師身份,凡經律師咨詢、調解的案件,若進入訴訟程序后,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不能代理該糾紛任何一方,也不得向當事人推薦其他律師代理訴訟。
截至2011年10月,志愿服務律師受理了大量法律咨詢,為多起糾紛提供了法律援助和人民調解,涉及合同、婚姻、繼承、人身損害賠償等多種民事法律關系,受到糾紛當事人的普遍歡迎與贊許。“虹口區人民調解法律服務志愿團”在調解疑難復雜糾紛上充分體現了團隊作戰的力量,樹立了良好品牌效應,既增強了訴調對接中人民調解的法律專業性,也提升了律師行業的整體形象。
二、進一步深化律師參與“訴調對接”的建議
(一)法律、政策層面的規定有待完善
目前,對于律師參與“訴調對接”,法律政策沒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各地仍處于先行先試的階段。如果法律政策總結借鑒有益的經驗做法,發揮引導、規范、監督的作用,將進一步深化推進律師參與“訴調對接”的實踐探索。
(二)削弱化解不利因素影響,強化律師參與“訴調對接”的效果。
1.適當延長律師參與“訴調對接”的工作時間。目前,基于律師法律服務志愿者的身份,“虹口區人民調解法律服務志愿團”的工作時間為每周兩個半天,不能保證每天值班接待,容易導致當事人可安排時間與律師工作時間相沖突,也讓律師工作時間不夠寬裕,在經過一定時間節點的實踐摸索后有必要延長工作時間或增加工作頻率。
2.人盡其才,揚長避短,充分利用好不同律師群體的職業特質。在律師群體中,不同年齡階段的律師具有不同的特質,法律咨詢調解的效果也不盡相同。毫無法律執業經驗的學徒律師不是合適人選;新執業的年輕律師精力充沛,但欠缺社會經驗,咨詢調解辦法不多,效果一般;執業久的老律師精力有限,但社會經驗豐富,咨詢調解途徑較多,效果較好。依筆者之見,就法律關系簡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義務履行難度不大的糾紛,宜以欠缺社會經驗的年輕律師為主進行法律咨詢調解;就法律關系復雜、權利義務關系模糊、義務履行難度較大的糾紛,宜以社會經驗豐富的老律師為主進行法律咨詢調解。當然,在法律咨詢調解中,年輕律師和老律師不應各自為戰,應當相互配合,發揮各自特點,共同把工作做好。
3.協調律師自身法律業務與參與“訴調對接”的沖突。律師自身的法律業務是律師法律服務工作和個人收入的核心,參與“訴調對接”機制則是律師主動承擔的具公益性的工作,二者在律師工作精力分配、工作時間安排上較易發生沖突,這時律師往往會傾向于優先考慮自身的法律業務,這不利于律師參與“訴調對接”的工作效果。如何既不影響律師開展自身法律業務,又能保證律師參與“訴調對接”的工作效果,就宜在工作時間、工作量的安排上對不同律師區別對待,對自身法律業務量相對較少的律師、年輕律師多安排些工作,對自身法律業務量相對較多的律師少安排些工作,當自身法律業務與參與“訴調對接”發生沖突時,首先律師本人應盡量克服困難,如實在不能兼顧,可讓其他律師協助解決。另外,應不斷完善律師參與“訴調對接”的補貼機制,確定發放補貼機構,將補貼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根據社會發展水平,適時、適當提高補貼標準,保證律師的誤餐補貼和交通補貼處于比較合理的區間。
4.克服溝通障礙,獲得良好溝通效果。一般來說,前來法院訴調對接中心咨詢的當事人,文化程度普遍較低、法盲普遍較多、弱勢群體特征明顯,這對志愿服務律師的溝通能力提出了挑戰。律師應以熱情耐心的工作態度、認真細致的工作作風、通俗易懂的語言風格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化解矛盾糾紛,以真心換取真心,贏得當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結語
吸收律師參與“訴調對接”機制,雖尚處于嘗試階段,但已被實踐證明,這對完善人民大調解體系,發揮律師的法律專業力量,有效化解社會轉型期矛盾糾紛是非常有益的。如何及時總結實踐中的有益經驗,直面現實困難和問題,尋求解決對策,是值得司法界同仁繼續思考與探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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