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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33條,主要包括:民間借貸的界定,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與管轄,民間借貸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互聯網借貸平臺的責任,民間借貸合同與買賣合同混合情形的認定,企業間借貸的效力,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規定,虛假民事訴訟的處理,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等內容。
據了解,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也導致大量糾紛成訟。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的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
民間借貸糾紛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出現由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兩個法律事實引發的、一定程度上交織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針對這種情況,《規定》對于該類案件法語如何處理進行了明確。
2013年以來,我國P2P網絡借貸出現井噴式發展,在一年之內由最初的幾十家增長到幾千家,從而不僅實現了數量上的增長,借貸種類和方式也得到擴張。為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我國網絡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展,《規定》分別對于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
另外,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規定》的重要內容之一,《規定》也對此進行了明確。
最高人民院發布的《規定》,無論從名稱還是內容來看都極具現實意義,其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不僅包括傳統民間借貸的內容,還涉及民刑交叉問題、P2P中主體定位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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