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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問題與思考 基于債權人視角的分析

2018年第03期    作者:文│田思遠    閱讀 11,588 次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以下簡稱《夫妻債務解釋》),就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債務問題作出新規定,即:一看簽字(是否共同認可),二看數額(是否家庭生活所需),三看用途(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經營活動),由表及里地認定系爭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誠然,相對《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下簡稱24條),《夫妻債務解釋》確實一定程度上回應了結婚被負債的社會問題。但與此同時,該解釋也將對社會經濟流轉造成一定沖擊。債權人應當如何面對新規,成為新課題。本文擬從債權人角度出發,談對《夫妻債務解釋》的一些理解與思考。

 

問題一:

新規第一條是共簽共債還是共債共簽

共債共簽共簽共債看似只是稱呼不同,并無討論必要。但實際該兩者概念的認識錯誤卻可能導致以后辦案重大失誤。

共簽共債是指共同簽字的是共同債務(共同簽字共同債務);

共債共簽是指共同債務要共同簽字(共同債務共同簽字)。

需指出的是,新規第一條系共簽共債而非共債共簽。

理由有以下兩點:

(一)從文義解釋。第一條原文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去除多余字詞,即:夫妻關系+共同認可共同債務。故應為共簽共債

(二)從體系解釋。解釋第二條規定: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即便另一方不認可,也為共同債務??梢姡瑳]有共同簽字的債務,也構成共同債務。由此,也反映出共債共簽認識的錯誤。故應為共簽共債

問題二:

新規第一條的設立目的

通過前述問題,第一條所指系共簽共債已無爭議,但新問題接踵而至。共同認可的債務為共同債務,這原本就是《民法總則》、《合同法》的基本認識。新解釋何須贅述?新規第一條究竟意欲何為?

筆者認為,新規第一條的主要意義在于,通過新解釋間接廢止24條的首句(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理由如下:

24條首句的邏輯為:夫妻關系+一方認可=共同債務。

新規第一條的邏輯為:夫妻關系+共同認可=共同債務。

由此,24條首句被廢止的理據得以清晰。以便律師承辦相關案件中,得向法官解釋24條為何不再適用。

問題三:

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理解

新規第二條邏輯結構為:夫妻關系+一方認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債務

其中,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認定日后將成為法官自由裁量的重要空間,同時也是律師發揮的重點之處。

筆者認為,說服法官涉案款項屬于或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出發并收集證據: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當事人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生活習慣。

(二)辦理事項情況: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老人贍養。

考慮到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涉金額較小,故由此引發的法律糾紛或不會太多。但律師仍不應輕視。

問題四:

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理解

新規第三條僅有一句,卻包含兩層邏輯結構,即:

夫妻關系+一方認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債務

夫妻關系+一方認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生活/生產經營=共同債務

因本條引發的糾紛數額將較大甚至巨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故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理解將格外重要。試舉兩例分析:

例一:甲隱瞞妻子對外借款100萬元購買理財產品。1號借到款,2號購買理財產品,3號理財產品公司因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取締,甲分文未剩。問案涉的100萬元借款是否為甲夫妻的共同債務?

例二:甲與他人合資設立A公司并參與經營。甲妻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次日,甲因為A公司擔保,對外負債100萬元。問案涉的100萬元擔保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新規第三條分析,上述兩案的100萬元顯然均為甲的個人債務。但是,實際生活并不像上述案例如此機械。生活的實際情況往往是:

例一:甲隱瞞妻子向乙借款100萬元購買某理財產品。1號借到款,2號用款購買理財產品,3號至31號共獲利1萬元。甲使用該1萬元為妻子購買化妝品花費3千元,為孩子繳納補習班費花費3千元,給雙方父母零花錢各2千元。次月1日,該理財產品公司因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取締,甲分文未剩。

例二:甲與他人合資設立A公司并參與經營。甲妻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甲因經營A公司獲利頗豐,以分紅購買房產數套,帶全家出國旅游。某日,甲因為A公司擔保,對外負債100萬元。

此時,各位的答案或有不同。通過上述案例,筆者要說明的是:投資/經營本身既是收益,也自然包含有日后的或然債務。這原本即是一件事的一體兩面。問題隨之而來——此前的收益用于家庭,是否意味著此后的債務即為夫妻共同債務?意味著夫妻雙方已全面介入了經營事務?若視為一方債務,即是割裂了一件事的兩面;若視為共同債務,新規又會淪為廢紙。

對此問題,筆者亦無完善解答。只希望通過上述思考,為各位以后代理債權人或者非舉債一方提供思路。偉大的量子物理學家尼爾斯·玻爾說道,真理的背面往往是一個更為深刻的真理。以此與君共勉。

問題五:

解決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難題

沿著新規第三條按圖素驥,就會發現最為現實的問題:若某債務被認定為個人債務,債權人當如何執行?對此問題,筆者認為,應分兩種情況討論。

情況一:執行時,債務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共同共有)

對此情況,筆者建議債權人在債權糾紛案件審結后,提起代為析產之訴。請求權基礎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以此,解決非所有權人無法提出析產訴訟的問題,由此從夫妻共有財產中析出一方份額。

情況二:執行時,債務人已離婚,財產轉至非債務人名下(假離婚真逃債)

對此情況,筆者建議債權人在債權糾紛案件審結后,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請求權基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以此,在不推翻原離婚判決的情況下,維護債權人利益。

上述做法雖為解決方案,但債權人仍將面臨較大的訴訟成本,包括基礎的債權債務訴訟;與執行局溝通共同財產無法執行;再提起代為析產之訴/債權人撤銷權之訴。以此,希望各債權人引起警惕,盡量保證夫妻共同簽字。

問題六:

新規的溯及力與可預測性

關于新規第四條,原本并無討論的必要。但因24條影響實在過大,以致諸多被負債的非舉債一方希望通過新規改變其原有判決。此問題實際是考量新規溯及力的問題。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已明確規定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法律不溯及既往??梢娦路úo溯及力。

其次,有債權人反映,因信賴24條而接受僅有夫妻一方簽字的借款協議/擔保書,但現在卻僅可要求執行夫妻一方的財產,有違公平。此問題實際是新法可預測性的問題。對此,筆者認為應分為債權人角度、法院角度兩方面探討。

從債權人角度,其與債務人訂立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時認為,只要一方簽字即可執行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源于對24條的信任。該內容即便未寫入合同,也應視為合同默示條款,納入雙方的合意之中。現僅因為法律改變,而動搖雙方的原有合意,并不妥當。作為債權人律師,應當以此向法官據理力爭。

從法官角度,若夫妻債務案件已訴訟而一審未審結時新規施行,當如何處理?2018118日,新規生效當天,湖南寧鄉法院即適用新規當庭宣判一起夫妻共同債務案件,判決該債務為個人債務。上述做法,實在值得商榷。筆者認為,新規生效后,首先應由非舉債一方提出該案適用新規;其次,法官初步公開心證同意適用新規進行裁判;再次,法官給予債權人答辯期和新舉證期限。否則,存在侵害債權人訴訟權利之嫌。另外,若夫妻債務案件一審按24條審結,上訴期內新規施行,非舉債一方提出應適用新規,當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因一審適用24條裁判并無錯誤,故二審究竟嚴格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維持原判,還是以原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并適用新規裁判,仍需要進一步明確。當然,若二審直接適用新規作出改判,則有侵害債權人上訴權之嫌,并不可取。

尾聲:

夫妻共同債務的明天

《夫妻債務解釋》確有諸多進步之處,但認為夫妻債務問題已一攬子解決或許過于樂觀。在現有民商事法律體系下,夫妻法定財產制下的夫妻債務問題仍存在很大的立法空間,需留待未來民法典重點解決。

 

田思遠

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全國律協民事專業委員會秘書。

業務方向:商事訴訟、房地產、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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