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辦:上海市律師協會
編 輯:《上海律師》編輯部
編輯委員會主任:邵萬權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張鵬峰
廖明濤 黃寧寧
陸 胤 韓 璐
金冰一 聶衛東
徐宗新 曹志龍
屠 磊 唐 潔
潘 瑜
編 委 會:李華平 胡 婧
張逸瑞 趙亮波
王夏青 趙 秦
祝筱青 儲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閆 艷 應朝陽
陳志華 周 憶
徐巧月 翁冠星
黃培明 李維世
吳月琴 黃 東
曾 濤
主 編: 韓 璐
副 主 編:譚 芳 曹 頻
責任編輯:王鳳梅
攝影記者:曹申星
美術編輯:高春光
編 務:許 倩
編輯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號均瑤國際廣場 33 樓
電 話:021-64030000
傳 真:021-64185837
投稿郵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網上投稿系統:
http://www.aineast.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師協會網址(東方律師網)
www.aineast.com
上海市連續性內部資料準印證(K 第 272 號)
本刊所用圖片如未署名的,請作者與本刊編輯部聯系
會展是指會議、展覽、大型活動等集體性活動的簡稱。其概念內涵是指在一定地域空間,許多人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定期或不定期、制度或非制度的傳遞和交流信息的群眾性社會活動,其概念的外延包括各種類型的博覽會、展覽展銷活動、大型會議、體育競技運動、文化活動、節慶活動等。
狹義的會展僅指展覽會和會議;廣義的會展是會議、展覽會、節事活動和獎勵旅游的統稱。會議、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展銷會、展示會等是會展活動的基本形式。下文所涉及的“會展”是狹義的會展。
中國的會展業起步較晚,但發展勢頭較為迅猛,各類展會在全國如雨后春筍般出現,但在高速增長的過程中,也發生了諸如“騙展”、“展蟲”、知識產權侵權等各種問題。本文試圖從標準格式合同(目前還沒有)的角度出發來探討會展規范的問題。
一、標準格式合同的作用
標準格式合同也稱示范合同,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國際組織發布的可以反復使用、不具有國家強制執行力的合同文本。比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建設部發布的《工程建設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國際商會(ICC)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制訂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示范文本》和國際咨詢工程師協會制訂的FIDIC合同條款等。示范合同文本有如下特點:
第一,示范性。示范合同文本是對現實經濟活動多次實施、反復出現的某種交易的談判、合同起草、條款設計規律的概括和總結,有很強的示范效應。制訂示范合同文本的目的和功能就在于指引、輔導當事人簽訂合同。對于不具備法律知識,或者雖具備法律知識但不具備專業知識的企業和人員來說,學習、運用示范合同文本不失為一條捷徑。從這個意義上講,示范合同文本還有一種社會普及性。
第二,公平性。因為示范合同文本是由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制定的,尤其是當制定者、發布者是國家政府部門時,一般都兼顧、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公平交易和市場經濟秩序。
第三,非強制性。目前我國有關政府部門發布的示范合同文本,都是“國家規范”,而不是國家標準,不屬于國家《標準化法》管轄范圍。當事人可以參照執行,也可以不參照執行。另外,由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發布的示范合同文本,也不具備強制性。
筆者認為:基于標準格式合同的上述特點,將之用于新興市場會更有利于新興市場的規范。
二、會展的本質是什么
會展業之所以能作為一個獨立的概念,在于它與其他相類似行業存在著本質差異。筆者認為以下三點是會展與其他相類似行業的本質區別:
(一)集中展示性。會展的集中展示性使之區別于常設的百貨公司、集貿市場。此處的“集中”從概念的完整性角度而言,包含了“時間集中”與“地域集中”,但從與其他業態的區別角度出發,應更加傾向于“時間集中”——時間上的集中才使之區別于常設的銷售業態。
(二)主題性。會展的主題性使之區別于傳統的無主題的廟會、展銷會。常說的展會的集聚效應往往就是基于其主題性而產生的。筆者認為,主題性是展會最為重要的核心價值,其對展會的重要性,后文會詳細闡述。
(三)體驗性。會展的體驗性使之區別于虛擬空間的主題展示。虛擬空間的搜索功能能幫助電子商務完成“主題性”的集中展示,但它始終無法取代展會在現實空間中的體驗感。
所以,會展的本質就是有主題的提供現場體驗感的集中展示。
三、會展中的主體有誰
(一)審批方。目前,我國展會舉辦前依然需要經過審批,但審批機關較多,科委、教委、商委等均有權批準。雖然審批方并不直接參與展會的舉辦,但審批方依然是會展中不可或缺的一方。
(二)場地方。對可供舉辦會展的場地享有所有權或支配權的主體即場地方。會展必須依托確定的場地,雖然2010年上海世博會期間也有網上世博會,但虛擬空間中存在的“會展”只是現實空間中會展的延伸,脫離了現實空間而存在的“虛擬會展”不可能提供體驗感。所以,盡管一度“虛擬會展”的概念很紅火,但始終只停留在概念階段,并未能成為主流。
(三)主辦方。現代會展業與傳統的趕集、廟會、自由市場最大的區別之一就是現代會展業有主辦方。主辦方作為展會的舉辦主體,負責展會的場地確定、報批、招展、宣傳、舉辦、善后等各項工作。
(四)參展商。會展最核心的主體應該為參展商。場地方與主辦方只能決定會展的形式,而參展商決定了展會的內容。參展商是實際在展會上“展示”的主體,其在展會上的作為決定了展會的實質。
(五)觀眾。目前普遍的觀念中并未將觀眾列為會展的主體,但在專業展、B2B類的會展中,觀眾也是會展中極其重要的參與主體。
(六)其他參與主體。目前提到會展業,其實更多指向的是會展公司或禮儀公司,這類公司不是場地方,不是參展方,也不是主辦方,而是受這些主體委托為展會的舉辦提供具體服務的人,例如提供展臺搭建、展會期間演出、主持、后勤、現場宣傳(發小禮品、“拉客”)等服務。
四、中國會展行業現存的問題
目前中國會展行業的問題諸多,例如知識產權侵權、審批主體過多、假冒知名展會、展會銷售產品質量瑕疵、展會詐騙、“展蟲”、會展公司利益無法保障、參展商質量參差不齊,等等。這些問題相對而言,都不是從會展本身特質出發分析得出的問題,而筆者認為會展根本性的問題有二:
(一)以租賃關系“安排”會展的各方關系
舉辦會展不是搞租賃,但目前會展行業就是按照租賃關系來確定核心關系的——場地方將場地租賃給主辦方,主辦方將承租的場地分割后轉租給參展商——于是一場展會原本應有的主題、展示、體驗都在協議中被忽略,只看到圍繞展會場地進行的一系列租賃轉租與承租。
這導致一旦這三方發生爭議,特別是參展商認為展會主辦方招商階段的承諾未兌現的時候,只能依據租賃合同來主張權利,從而使其處于不利的地位。
(二)短期行為導致的“牙醫定律”普遍存在
牙痛發作時去看牙醫,牙醫會要求等炎癥消失(也就是不痛時)再進行拔牙手術,但牙不痛時病人也失去了找牙醫的需求,這就是“牙醫定律”。
展會由于短期甚至超短期的原因,導致牙醫定律普遍存在——會展舉辦期間盡管問題諸多,但沒時間解決,當會展結束后也就失去了解決問題的需求,所以即使是一些周期性的展會,同樣的問題還是會重復出現的。
“得過且過”導致了會展業迄今無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運行規則。
五、 以“Counter Point”的思維模型分析會展業
(一)什么是“Counter Point”?
“Counter Point”即“對位法”,是在音樂創作中使兩條或者更多條相互獨立的旋律同時發聲并且彼此融洽的技術。對位法是音樂史上最古老的創作技巧之一,是復調音樂的主要寫作技術,其曲譜圖形舉例如下:
從圖中可見,上下兩行的音符形成了“對位”的關系,也就是“Counter Point”。而后,刑法研究領域,將此概念作為一種思維模型形成了“對位法”的理論。
其實,民法領域也可引入此思維模型分析問題,而且由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同關系基于“合意”而存在,所以“Counter Point”的思維模型實際上早就已經存在。(當然,侵權類也可以引入此思維模型,例如網絡侵權)。
“Counter Point”思維模型關鍵是找到關系雙方(或多方)核心的“Point”,而后從此“Point”出發分析關系雙方(或多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會展業各方的“Point”
會展業中觀眾的“Point”在于:對某一主題的集中體驗;參展商的“Point”在于:對某一主題的集中展示;主辦方的“Point”在于:有參展商積極參與——需要說明的是,盡管真正有追求的主辦方其目的是建立健康發展的參與各方能良好互動的、有品牌效應的展會,但其底線就是有足夠多的參展商能夠參加;場地方的“Point”在于:場地出租。
所以,會展的核心“Point”應該是參展商集中展示主題并由觀眾集中體驗。
六、會展標準化格式合同
(一)會展標準化格式合同的內容
筆者認為:推出會展標準化(或示范性)合同文本(以下簡稱會展合同),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筆者提到的會展業的問題。會展標準化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必須為多方合同。鑒于會展的場地方、主辦方、參展商其“Point”并不完全一致,所以會展合同必須是多方合同,而且至少由這三方參與(視情況還可以加入會展公司等)。
二是場地條款。會展場地必須適宜展會的舉行,場地方對場地的適宜使用做出承諾,主辦方考察合適場地,并對此向參展商承擔連帶責任。由于并非普通的租賃關系,所以場地條款應包含適用的標準、內容。
三是主題條款。會展必須有明確的主題,以及對主題明確的解釋。主辦方和參展商都必須對如何保障主題做出具體承諾。例如,主辦方必須承諾在主題推廣、招展對象選擇時維護主題;參展商必須承諾參展活動的內容等。
四是不侵權承諾。參展商除了與主辦方發生關系外,與其他參展商也會發生關系,所以不侵犯其他參展商的權利承諾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此條款也成為后面第5項速裁權承認條款的基礎。
五是速裁權承認條款。基于不侵權承諾,參展商應當承諾主辦方或受主辦方委托的第三方對糾紛有速裁的權利。這包含三方面的含義:1、承諾將糾紛提交給主辦方或受主辦方委托的第三方速裁;2、接受并執行速裁的裁決結果。當然速裁裁決僅限于保障展會順利進行,不具有對糾紛的最終裁決效力;3、速裁裁決應當具有證據保全的效力,有助于展會結束后最終的司法解決。
六是權利保留條款。由于大多數展會的時間都非常短,所以展會期間發生的糾紛基本上都會留待展會結束后處理,所以各方應對權利保留,特別是對他方權利保留的承認做出承諾。
七是違約責任。針對以上的權利義務,應制訂各方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會展標準化格式合同的推廣
會展標準化格式合同的推廣其實并不是一個法律問題。但筆者在參加各種會展業法律問題研討會的時候,參會的主辦方、參展商,包括會展行業協會等的表態,令筆者強烈地感覺到,其推廣或許不是一個法律問題,但依然也是法律人必須要面對的一個問題。
會展業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行業,其業態與其他傳統的商業業態有明顯的區別,但也催生了它獨特的法律問題。目前,會展業采用租賃模式思維在法律層面安排各方關系與其實質并不相符,所以應該借助標準化格式合同的推行來規范會展業,使之回歸會展業的本質。●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