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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不久前,國際最大的第三方資助機構Burford Capital的首席執行官Christopher Bogart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講述了他資助的兩個國際工程案件。其中一個案件程序從啟動到裁決僅耗時6個月,成本約500萬美元;另一個案件則耗時近4年,開庭到裁決間的延遲達9個月,隨后又花費6個月處理費用裁決,成本高達900萬美元。這兩個案件的關鍵差別就在于仲裁程序管理措施:前案仲裁庭迅速介入實質問題,嚴格執行時間表,沒有延長程序時間;后案仲裁庭則消極對待,允許了多達19次的程序延期,且其中許多次是在最后期限到期當天才批準,理由是“保障正當程序”。他最后呼吁,仲裁行業應當正視如何重新贏得用戶信任的現實問題,使仲裁回歸為一個商事主體樂意選擇的便捷、專業、高效的爭議解決機制。
基于此,本文將結合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以下簡稱“上海國仲”)近期在處理建設工程案件方面的一些思考和實踐,分析為什么要關注建工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建工案件中需要通過程序管理來實現審裁優化的事項有哪些,以及仲裁機構、仲裁員和仲裁用戶應當用好哪些仲裁工具來做好建工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
二、為什么要關注建工案件的程序管理
建設工程案件常年占據人民法院受案類型前列。僅從威科先行上查詢,近3年的全國法院一審民事案件中以建設工程合同為案由的案件就達到了13.7萬件。與此同時,商事仲裁在建設工程領域也得到了快速發展。
2021年,全國仲裁機構共計受理17910件建設工程案件,標的額為1368億元;2022年,全國仲裁機構共計受理23998件建設工程案件,標的額為1697億元。盡管未有公開數據,但從對仲裁行業的觀察來看,2023年全國仲裁機構受理的建工仲裁案件數量和爭議金額都在增長。
上海國仲受理的第一宗建設工程類案件發生在1994年,涉及一個港資公司在滬經營餐廳的裝修合同糾紛。2000年至2012年,上海國仲受理了約600件建設工程案件;2013年至2023年,上海國仲共計受理了2425件建設工程案件,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800億元;2024年,上海國仲共計受理1306件建設工程案件,爭議金額達到116.87億元,均超過2023年。
上海國仲受理的建工案件有以下特點:
一是項目的涉外性比較強,比如涉及阿聯酋的公共設施鋼結構項目、文萊的大型化工設備項目、印尼的大型倉庫施工項目等。筆者入行不久后辦理的一宗案件,就是日本五大承包商之一的熊谷組就陽澄湖度假區開發項目中的施工合同糾紛提起的仲裁。在上海國仲受理的國內工程案件中,在華外資企業作為發包人的施工項目也比較多。在涉外性較強的案件中,施工合同的條款和使用的標準會與國際實踐較為接軌,如FIDIC合同條件等。
二是國內施工合同案件數量增幅巨大,其中,房建項目案件數量增長明顯。2020年以來,由于全國房地產行業震蕩引發的效應,上海國仲受理的國內建工案件量增長迅速,2023年的數量是2019年的10倍。這些案件涉及來自全國20余個省份的建筑施工企業,爭議內容涉及施工合同效力、工程價款支付、工程價款優先權、造價鑒定、“背靠背”條款、施工質量問題、質量鑒定和修復方案、工期延誤問題、以房抵債協議等,覆蓋了國內建設工程合同的全部爭議事項。
三是除房建項目外,非房建項目案件數量也非常多,比如新能源電站、研發中心、數據中心、大型生產設備、商業地產項目等。這些案件的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個性化色彩較重,對于技術標準、施工要求的關注度非常高。
四是涉及的建設工程合同范圍較廣。除了施工合同外,上海國仲受理的案件還會涉及設計合同、勘察合同、監理合同等與工程有關的衍生合同。此外,還有越來越多的投資+施工混合合同,比如租賃改建合同、投資代建合同,以及交織股權投資、項目融資、施工、采購、租賃等多個法律關系的綜合性交易合同。
以下因素決定了關注建工仲裁案件程序管理的重要性:
第一,建工項目涉及各種風險,包括不可預測的地面和氣候條件、工業事故、材料價格和貨幣價值的波動,國際工程中還涉及政治風險(如政治騷亂、政府干預和罷工)和東道國投資政策風險(如法律修訂或無法獲得法律許可和執照)。如果沒有有序的程序管理,將導致爭議解決的周期不斷延長,會讓這些風險不斷放大,甚至導致企業破產。
第二,建設工程糾紛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廣泛使用標準格式合同,因此,有效解決糾紛需要當事人和裁判者都熟悉和理解這些標準格式合同中細微的風險分配安排差異。此外,裁判者還需要充分了解不同地區建筑法的具體規定,比如對于招標要求、保修義務的時效期限、分包商對雇主的直接索賠權、“背靠背”條款效力等問題,各國法律的規定并不相同。因此,如果沒有專業的程序管理,讓當事人和裁判者及時發現這些爭議問題并有針對性地發表法律意見,則可能會讓仲裁程序一直在原地空轉。
第三,建設工程糾紛的另一個特點是專業問題特別復雜,工程變更、工期延誤和索賠問題都涉及非常復雜的專業知識。例如,工程和采購可以同時進行,這往往導致難以確定延遲的起源和原因。并行延遲、關鍵路徑和整體索賠等是建設工程糾紛中的獨特問題。此外,工程項目還涉及文件管理、方案分析和損害賠償量化等交織證據和技術的問題。如果沒有專業的程序管理來制定有效的證據規則、鑒定程序規則、專家證人程序規則,讓這些專業技術問題能在一個可控的程序框架內得到解決,則仲裁的專業高效價值就會被架空。
第四,建設工程案件涉及大量主體,且各方能力不同、利益各異,增加了糾紛解決程序的復雜性。一個典型的建筑項目可能不僅涉及雇主和承包商,還涉及多個分包商、項目經理、工程師、建筑師、土木或結構工程師和設計師等專業人士、機械工程師、聲學和能源顧問等顧問、貸款人和其他出資人、保險公司和供應商。一個看似有限的爭端可能源于一個分包合同,但會引發總包合同和其他分包合同下的爭端,甚至股東協議、聯合運營協議、融資文件和特許權等更廣泛文件下的爭端。如果沒有精準的程序管理來確定仲裁主體和審理范圍的邊界,那么一個涉及多方的工程爭端可能會引發管轄權異議、合并程序、案外人加入等多個復雜的程序問題,甚至一直停留在程序異議階段,遲遲無法進入實體審理。
三、建工仲裁案件程序管理的重點事項
盡管程序管理非常重要,但一旦程序管理措施使用不當,也會造成程序周期變長,導致成本增加。比如,近期,環球仲裁評論(GAR)與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組織了一場研討會,參會的各位知名國際仲裁專家認為不當的程序管理事項包括:冗長重復和缺乏重點的訴狀、曠日持久的程序時間表、不合作各方的拖延戰術、不可靠的律師起草的證人證詞、大量混亂的文件披露以及拖延和冗長的裁決。最后,專家們共同的疑問是:“國際仲裁是否迷失了方向?是否到了重啟的時候?”
當然,這些問題并非仲裁程序管理本身的問題,但也在客觀上反映出國際仲裁界已經開始對“正當程序妄想癥”愈發予以關注,因為“壞”的程序管理其實也會對仲裁的價值造成傷害。事實上,程序管理的本質是為實體審理提供便利。因此,在進行程序管理之前,上海國仲應當首先明確哪些是建工案件中需要通過程序管理來實現審裁優化的事項。以上海國仲受理的一宗國際工程案件為例:
申請人是中國的鋼結構分包商,被申請人是設立于阿聯酋的總包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了分包合同性質的《授予函》及附件,被申請人將項目主體工程的部分鋼結構工程分包給申請人。《授予函》約定實體法適用阿聯酋法,并提交上海國仲按照其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被申請人提出:(1)仲裁語言應當為英語而非中文,仲裁地點應當為迪拜;(2)合同的準據法是阿聯酋法,其適用范圍包括在外國進行的仲裁程序,本案的仲裁協議效力問題也應當適用阿聯酋法律;而根據阿聯酋法律,簽署仲裁協議必須有明確授權,但被申請人未對《授予函》的簽約主體作出該等授權;(3)申請人未按照《授予函》約定與被申請人進行前置協商;(4)由于工程項目所在地在迪拜,仲裁員指定機構應當為迪拜國際仲裁中心(DIAC)。
上海國仲秘書處作出了表面管轄權決定,認定當事人明確約定提交上海國仲仲裁并適用上海國仲仲裁規則,可以推定當事人選擇了仲裁機構所在地,即中國為仲裁地,從而認定當事人選擇中國法而非阿聯酋法作為仲裁協議準據法,并且指定上海國仲作為仲裁員指定機構。
在此之后,上海國仲組成了仲裁庭。被申請人堅持認為仲裁協議應當適用阿聯酋法并申請中止程序,仲裁庭專門就此舉行了第一次開庭,就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聽取意見。最終,仲裁庭作出最終管轄權決定,認定仲裁協議的準據法為中國法,載有仲裁協議的《授予函》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仲裁協議已經成立并生效。
此后,仲裁庭決定通過主動管理來加快程序進程。首先,仲裁庭就本案相關問題制作了“問題清單”,包括工程的總造價、被申請人欠付的工程款、申請人請求工程款的前提條件是否具備、申請人交付的工程是否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合同中的“背靠背”付款條款是否可以構成被申請人拒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并以程序令的形式通知當事人。在第二次開庭時,仲裁庭重點圍繞問題清單的內容聽取了雙方的意見、核查了雙方的證據。
庭后,仲裁庭進一步將本案爭議聚焦在工程造價和“背靠背”付款條款效力兩個問題上。對此,仲裁庭再次作出一份程序令,要求雙方明確是否啟動造價鑒定,并提供阿聯酋法下的“背靠背”付款條款效力問題的外國法查明意見和補充證據。
收到雙方回復后,仲裁庭舉行了第三次開庭,專門審查關于造價問題、“背靠背”付款條款效力的法律意見。庭后,決定啟動造價鑒定程序,指定鑒定人后組織了鑒定聽證會,確定鑒定范圍、鑒定事項和鑒定程序的基本規則。
鑒定人作出鑒定報告后,仲裁庭舉行了本案第四次開庭,聽取了鑒定人對鑒定報告的意見,以及雙方的最終陳述。此后,仲裁庭告知雙方本案審理程序終結。在此后的3個月內,仲裁庭就作出了裁決書。
從這個案件來看,仲裁庭在進行建設工程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時,必須遵循建設工程合同審裁的基本思路。即從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出發,進而認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確定誰應當對工程質量負責、誰有權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最后是對定量問題的確認,即應付款和已付款。換言之,建工案件的程序管理也應當圍繞這條主線進行。
四、有助于建工案件程序管理工作的仲裁工具
國際商會仲裁院主席克勞迪婭·薩洛蒙女士在特許仲裁員協會(Ciarb)的一場講座中提出,仲裁機構是“守護人、守門人、引路人”。她認為,雖然機構仲裁不一定能“拯救世界”,但仲裁機構確實是仲裁程序的“守護人”:仲裁機構可以通過“監督”程序來保護仲裁過程不至于脫軌,也可以通過仲裁規則提供一個更有效也更經濟和便捷的程序底線框架,還可以通過提供指引來引導當事人和仲裁庭用更經濟和高效的方法化解糾紛。事實上,包括上海國仲在內的國內仲裁機構其實很早就開始探索如何為當事人和仲裁庭提供仲裁工具,從而提升服務能級。本文就其中兩個工具進行介紹。
一是使用案件管理會議(CMC)。案件管理會議最早出現在上海國仲2005版的仲裁規則中。從上海國仲的經驗來看,對于復雜的工程案件,建議可以在仲裁庭組成后,由秘書處組織第一次案件管理會議。
第一次案件管理會議的主要目的是商定仲裁庭的審理范圍(包括明確仲裁請求、反請求)、程序時間表、適用于仲裁規則未涉及問題的任何具體程序規則(比如證據規則、代理人身份規則、仲裁員利沖披露規則等軟法),以及是否需要任何特殊程序(比如將仲裁分為管轄權、案情和定責、最后定損等多個階段)。仲裁庭需要為第一次案件管理會議準備一份初步議程,并邀請各方當事人根據現階段認為適合討論的任何其他問題修改議程。根據上海國仲的經驗,在可能的情況下,最好讓當事人的代表參加第一次案件管理會議。這樣,當事雙方可以更好地了解仲裁程序,特別是特定時間的限制。例如,雖然仲裁庭的職責之一是迅速進行仲裁程序,但鑒于建設工程仲裁案件的復雜性,律師經常要求延長提交書面材料的時限。此外,讓當事人代表出席第一次案件管理會議可以進一步促進討論,從而縮小爭議范圍。
對于大型建設工程糾紛而言,在證據文件交換后至首次開庭前,可以舉行第二次案件管理會議,因為此時雙方立場已經基本確定。在第二次案件管理會議上,仲裁庭可以結合當事人的仲裁請求提出問題清單,包括事實問題(如關鍵人物名單、基本事實年表、術語表或圖表)和法律問題(如竣工、結算、付款、索賠等),并確定開庭的程序(如開庭的時間和時長、出庭人員的身份、開庭的流程、證據原件的核對安排、證人出庭、圍繞問題清單進行陳述等)。
上海國仲曾受理一宗建工案件,發包人是世界500強美資企業,承包人是一家民營施工企業,總包合同約定適用UNCITRAL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上海國仲組成仲裁庭后,協助仲裁庭組織了多次案件管理會議,出具了9份程序令,有效推進了仲裁程序。
二是運用數智化工具。當前,仲裁數字化和智能化是全球仲裁的發展趨勢。從仲裁機構的角度來看,目前國際上比較有代表性的數智化仲裁工具有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的SCC Platform、國際商會仲裁院的ICC Case Connect、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Case Connect、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SIAC Gateway。
內地仲裁機構近年來也快速發力。以上海國仲為例,上海國仲于2023年5月上線了數智化平臺(E-Platform),截至2025年7月,數智化平臺已立案13505件,已受理案件11391件,已注冊仲裁員1199名,已注冊當事人15411名。數智化平臺自帶身份認證、文件加密云存儲、視頻會議、電子簽名等功能,可以實現仲裁程序的全線上進行。目前,通過數智化平臺,當事人可以完成線上立案、文件傳輸、視頻庭審;仲裁員可以實現電子閱卷、電子簽名和工作提醒;仲裁機構可以實現電子送達、語音速錄、發文制作、關聯案件查詢、電子歸檔、程序節點審查和內部文件線上流轉等功能。
對于復雜的工程案件,仲裁庭和當事人可以利用數智化平臺建立一個便利的電子文檔交換平臺,列明文件和證據的名稱,包括鑒定程序中的文件、圖紙和會議記錄,這樣可以節省大量的打印、復印文件時間。為便于仲裁庭電子閱卷,上海國仲也在優化數智化平臺的文檔管理功能,現已設置了更符合開庭閱卷習慣的文檔視圖,未來還會進一步加強電子閱卷的功能。
結語
商事主體選擇仲裁的核心期待,是發生爭議時能夠獲得契合其需求和預期的爭議解決機制——一套專業、高效、以用戶為中心的程序,以及可以被有效執行的裁決。仲裁機構應當扮演守護人、守門人和引路人的角色,通過為當事人和仲裁庭提供有效的程序管理工具,讓仲裁的“含金量”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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