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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來,筆者連續辦理了幾起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的案件,既擔任過原告的律師,也擔任過被告的律師。有的案件在一審程序即告完結,但有的案件甚至到了再審程序。雖然不同案件因為事實和證據存在較大的差異,導致判決結果可能存在天壤之別,但綜合各個案件仍能總結此類案件的共性。
一、關于該類案件的案由和管轄
200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將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列為第四級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著作權合同糾紛”項下的次級案由。根據《合同法》列出的有名合同分類,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又屬于技術開發合同一類中的委托開發合同,因此也有法院將之列為同為第四類案由的“技術委托開發合同”。
不論具體案由的差異如何,但該類案件屬于知識產權案件。根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實踐中,這些案件由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知識產權庭審理。但在有些案件中,特別是當事人聘請的律師在此之前并未接觸過知識產權的案件,當事人仍按照一般合同的管轄原則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立案,如果這些管轄法院并沒有知識產權庭,就可能耽誤時間。在需要及時對被告進行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案件中,時間上的耽擱很可能導致不同的案件走向,需要我們特別注意。
根據2011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一審知識產權案件管轄的規定》,對上海市能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基層法院進行了增加,目前規定為:浦東新區法院管轄在浦東新區內的一審知識產權案件;閔行法院管轄在閔行、奉賢、長寧區內的一審知識產權案件;徐匯法院管轄在徐匯、松江、金山區內的一審知識產權案件;黃浦法院管轄在黃浦區內的一審知識產權案件;普陀法院管轄在靜安、嘉定、青浦區內的一審知識產權案件;楊浦法院管轄在楊浦、虹口、閘北、寶山區和崇明縣內的一審知識產權案件。
二、該類案件的特點及辦理體會
該類案件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委托開發合同,案件審理主要適用的法律法規也較為簡單,一般適用《合同法》及《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進行審理。由于該類合同的標的涉及計算機軟件,會呈現不同于一般技術開發合同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一)專業性強,有些案件可能需要進行鑒定,案件審理時間長
由于計算機軟件的專業性強,而律師沒有相關的技術背景,因此辦理此類案件的難度和工作量大。而通曉技術的一般為開發方的技術人員,如何將晦澀難懂的技術術語通過法律語言進行闡述并準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需要律師與技術人員相當長時間和相當深度的溝通。雖然在某些特別復雜的案件中可以讓技術人員一同參加庭審,但技術人員論述事實的重點是否與案件爭議事實相關,需要律師事先與技術人員進行詳細溝通明確。因事實闡述一般都涉及技術內容,律師在庭審中勢必也要提及某些技術內容和技術要點,因此盡管有技術人員的輔助,律師仍需要對技術非常了解。
不僅律師可能沒有技術背景,同樣對于審理案件的法官來說,很大可能也沒有技術背景。因此,在雙方對案件重要事實爭議較大的情況下,如對已經完成開發的工作量及開發軟件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等事實的認定問題上,有時需要通過專業機構進行鑒定。
此類案件不管標的大小,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只要涉及技術問題,案件往往都比較復雜。另外,由于軟件在開發的過程中雙方參與人多為技術人員,對合同關鍵內容的確定如軟件需求、交付及驗收的時間節點、驗收方式等約定不明,或是雖有約定但并未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實際履行,合同履行的隨意性較大,致使在訴訟中雙方提交的證據與合同約定的文件并不一致,需要由法院對每項事實逐個根據實際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因此,法院查明事實耗時較長,有的案件僅前期調查就要進行4、5次。
(二)委托方和開發方對合同內容的認識存在偏差較大
此類案件的委托方為軟件的需求方,其一般只能描述自己的需求,但并不了解計算機軟件技術及專業術語,在簽訂委托開發合同時通常也沒有仔細審查過合同的條款,導致合同約定內容與其真實需求之間可能存在差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往往會認為開發方按照合同開發的軟件與其心理預期不符,從而引發爭議。
軟件開發合同簽訂及履行的過程較為復雜,合同履行過程往往改動頻繁,但改動往往難以通過書面確認。
軟件開發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的大體過程如下:
1、合同簽署。軟件開發合同因為涉及內容較為復雜,實踐中一般都采取書面方式簽署,并在書面合同中對軟件的功能項進行明確,但往往非常粗略,僅是功能項、功能塊的確定。
2、需求調研及需求確認。軟件開發合同簽署后,委托方一般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項,由開發方對委托方的需求進行調研。開發方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擬定委托方對軟件開發的需求,并由雙方共同確認。軟件開發的需求確認是軟件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重要一環,需求確認文件也是合同的重要履行文件。需求確認是否明確、清楚、完整往往決定開發過程是否順利,并決定最終開發的軟件是否符合委托方的要求。而需求確認的明確、清楚、完整既要依賴于委托方進行詳盡的技術交底,更要依賴于開發方與委托方的良好溝通。
3、開發過程中的需求調整。軟件開發需求確認后,在軟件開發的過程中一般情況下都要對需求進行調整,這也是較易出現爭議的環節。由于委托開發的軟件都是定制軟件,并非標準軟件,一般是委托方要求開發方根據企業的自身特點量身定做,即使前期需求確認已經比較明確、清楚、完整,但在實際開發過程中還是經常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需要對需求進行調整。比如委托方可能根據開發方某一階段的工作成果或者自身需求的變化需要臨時提出修改意見,或者委托方對軟件功能的理解隨著開發工作的逐步深入發生變化而需要調整。需求調整的過程往往涉及合同內容的變更,這也是計算機軟件開發的特點。由于開發方為提供服務的一方,往往考慮到業務合作的關系,而不主動要求進行確認,或者雖然在提出要求確認的意思但在委托方未表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仍繼續進行后續開發,由此導致工作量變更或者軟件開發的結果與原合同約定不同,而一旦發生軟件不符合合同約定、開發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驗收的情況,就會引發較大的合同爭議。
(三)委托方和開發方對合同內容的爭議較大
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雙方往往因已經窮其力無法解決爭議進而進入訴訟。而一旦進入訴訟程序,由于雙方對事實爭議差別較大,調解難度也非常大。
如因軟件開發進度發生爭議導致開發難以繼續的情形,一般調解非常困難。由于軟件各功能模塊之間的關聯,不同功能塊之間能實現的功能也存在相互關聯,即使某部分功能塊能實現功能,但其他功能快不能正常運行仍可能會導致整個軟件難以順暢運行,進而導致委托方已經支付部分費用開發的軟件實際上用處不大或根本不能使用,委托方一般不愿意為一個不能正常使用的軟件支付費用。另一方面,開發方確實也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進行開發,即使合同被解除不再繼續進行,但開發方已經付出的工作也不能完全不考慮。但對開發方已經完成的工作量如何確定及委托方已經支付的款項如何退還,相比有形貨物而言,這類案件往往難以具體量化。或者一方從自己利益出發,提出的要求與另一方也往往存在較大的差異,事實上造成了雙方調解的意愿不高。
三、通過辦理該類案件給當事人的建議
根據以上內容,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的履行確實存在很多問題,如果任何一個環節未能有效地加以預防或處理,則極有可能導致訴訟。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此類案件中當事雙方應在如下方面注意:
(一)重視合同簽訂,從源頭上盡可能避免爭議。在合同中對功能項、技術參數、標準要確定,避免使用含糊或難以確定范圍的詞語。合同應對軟件交付時間、驗收時間進行明確的約定且沒有歧義,委托方的付款進度、付款節點要與開發方的開發進度相對應。同時,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對軟件開發的需求確認內容一定要清楚,每個功能項下的小的功能點要明確。
合同建議包含如下內容:1、軟件詳細功能模塊及配套資料;2、明確使用軟件的用戶數,明確未來每新增一個用戶的費用等;3、軟件開發完成后的維護費用。軟件成功開發上線后,開發方一般按照前期開發合同的百分比向委托方收取年度支持和維護費用。因此,需要明確年度支持和維護費用的收取方式,是固定費用還是根據物價指數進行調整,具體包括哪些服務內容,如升級服務、熱線支持、遠程診斷等。;4、軟件著作權的歸屬,是歸屬委托方還是開發方;5、付款時間和方式。對款項支付的時間應有明確和可執行的時間點,并沒有任何歧義,一般與開發方的開發進度一致。對尾款的支付,一般以驗收合格作為條件;6、明確違約責任。
從委托方的角度,應約定如開發方逾期不交付開發成果或交付的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情形下,委托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盡可能約定金錢上的違約責任;從開發方的角度,應約定如軟件開發完成后如委托方逾期不驗收的法律后果及逾期不付款的違約責任。
(二)充分利用法律規定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如開發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軟件的,要注意通過書面方式催告,并給對方合理的時間,一般以30日為好。如果開發方在30日內仍無法履行的,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重視書面確認,該點對開發方特別重要。此類合同中,委托方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支付合同款項,主要合同權利是獲得合同約定的開發的軟件。而受托方的主要合同義務則是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方交付軟件并驗收合格。因此,此類案件中受托方的舉證責任非常大。關于合同具體履行情況的確認是受托方在訴訟中獲得成功的關鍵。
委托方的任何需求調整都要明確紀錄并告知委托方,此需求調整可能導致的工作量變化及對合同履行時間的影響,讓委托方確認后再進行下一步的工作。實踐中,多因為業務關系,開發方在履行中一味接受開發方的調整,或者在調整后沒有任何書面內容記錄即開始工作,一般雙方對履行內容及合同時間有爭議,就會對開發方非常不利。因為軟件開發履行過程的漫長和繁瑣,雙方往往以郵件往來為主。盡管如此,對某些可能涉及工作量或者可能影響軟件交付時間的變更,仍建議通過書面信函的方式進行確定。或者即使通過郵件,也要在郵件中明確相關的內容,并要求委托方進行確認。實踐中,進行郵件溝通的往往是技術人員,而其關注點僅在技術上,對某些事實或者時間節點的確認并不重視,所發送的郵件在訴訟中起不到證明有關事實的作用,從看似主動變成被動。建議合同重要環節的履行應咨詢專業律師,盡可能保留證據,以防在訴訟中造成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重視書面工作匯報。開發方在委托方所進行的每一項工作,注意都要有書面記錄并要求委托方確認,防止在出現爭議的情況下,委托方對開發方工作的不認可。即使通過郵件來匯報工作,也要將所做的具體工作的內容詳細寫清楚,不能寥寥幾個字帶過。
技術區別于有形貨物,對技術內容的確認本來就存在差異,對技術的理解也易產生差異,這些原因導致在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履行的各個環節都可能會發生爭議,因此需要企業在簽署合同以及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時刻以最壞的可能來提醒自己,盡可能避免法律風險。我們律師在辦理這些案件時,在掌握法律知識的前提下,還要加強對技術的理解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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