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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勞動糾紛 法律援助案件成本分析

2015年第05期    作者: 楊浦區法律援助中心課題組    閱讀 10,311 次

農民工作為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期最大的城市弱勢群體,勞動權益維護成為迫切的現實問題,對經濟社會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本文主要從農民工勞動糾紛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角度進行分析研究,探索尋找控制農民工勞動糾紛案件成本的方法和途徑。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是政府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是中國實踐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改革開放以來,農民工為上海的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圍繞農民工權益的各種社會、法律問題也相繼產生,法律援助在維護農民工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不斷增加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勞動糾紛案件所占比例也最高,因此對農民工勞動糾紛法律援助案件成本進行分析研究具有現實意義。

本課題中農民工勞動糾紛法律援助案件成本界定為處理農民工勞動糾紛全過程所產生的成本,包括農民工自身勞動成本、處理該勞動糾紛的法律援助機構、勞動監察機構、司法判決等機構辦理案件過程中產生的成本,以及可能引發的其他非預期成本。

 

一、農民工勞動權益維護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外來人口已經成為上海市重要的人口組成部分———據上海市統計局公布2012年外來人口與本市常住人口比例達到12.48,其中外來人口的絕大部分是農民工,他們服務于上海經濟建設的各個行業和領域,為上海市的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那么,這些農民工在城市里的現狀,特別是多數人關注的農民工勞動權益維護方面的情況怎樣呢?

(一)農民工群體成權益侵害重災區。

農民工作為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期最大的城市弱勢群體,普遍缺乏法律知識、訴訟技能和各種社會資源,因而容易成為權益被侵害的對象,經常被一些無良用人(工)單位老板拖欠工資、克扣加班工資和獎金、漏繳或不繳納社保等。楊浦區法律援助中心統計本區2012年到20146月期間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表明:2012年辦理民事案件441件,其中農民工案件330件,占74.83%2013年辦理民事案件511件,農民工案件427件,所占比例升到83.56%2014年上半年辦理民事案件354件,農民工案件303件,比例高達85.59%。通常情況下,農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敗訴率低于5%,如果算上因為證據不足、和解及其他原因撤訴的情況(該部分比例一般在10%左右),農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可以被證實的侵權案件比例在68%左右。由于目前法院不受理社保類案件(按照《民法通則》規定民法的調整范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司法界當前普遍推行社保糾紛暫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范圍的做法。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向主管部門亦即勞動和保障有關部門投訴,通過行政途徑解決爭議,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征繳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再加上無法統計的非法律手段維權的農民工數量,這個比例應該還會增加。由此可見,說農民工成權益侵害重災區并不是夸大其辭。

(二)越來越多的農民工選擇依法維權。

隨著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得到從中央到地方各界的重視,以及農民工自身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的增強,傳統農民身上“忌諱攤官司”、“屈死不告狀”的觀念已經發生了變化,農民工尋求專業律師咨詢和申請法律援助,選擇依法維權的數量正逐年增加。楊浦區法律援助中心統計近幾年的法律咨詢與法律援助案件表明:2012年接待咨詢農民工1000人次占咨詢量的17.17%2013年接待咨詢農民工1094人次占咨詢量的20.86%2014年上半年接待咨詢農民工460人次占咨詢量的17.31%。農民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詢法律問題的人數保持在較高比例,從第一部分知道,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比例明顯呈逐年增長趨勢。

(三)農民工勞動糾紛維權成本趨高。

隨著農民工法律知識的提高、法治意識的增強,“依法維權”成為解決矛盾、維護權益的重要方式。那么農民工通過法律維護權益的效果如何呢?事實表明,農民工在依法維權過程中面臨重重困難,維權成本并不完全如預期所期望的那樣明顯降低,反而有趨高的危險。

首先是立案難。有的用人單位利用信息不對稱優勢、物質和社會關系上的強勢地位對農民工施壓或誘騙農民工放棄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訂了合同也不交給農民工,平常管理也做足了準備,農民工連工資卡、出入證、飯票等都沒有,甚至用人單位的準確名稱都不知道,發生勞動糾紛后,往往難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導致立案困難。還有一些法律適用和政策規定原因也不利于農民工勞動權益的維護,比如法院一般認為(農民工)社保糾紛不屬于民訴案件范圍而不予立案,使得農民工的權益維護更加困難。

其次是舉證難。發生勞動糾紛后,有的農民工不知道怎樣收集和保留證據,甚至對證據的概念都不清楚,所以完全憑農民工自己的能力收集有效的證據是存在困難的。在案件的實際處理中,農民工舉證難通常有這幾種情況:一是農民工法律知識不足,舉證技巧和經驗缺乏,自身不會舉證;其次是迫于用人單位的強勢,不愿意或不敢“得罪”用人單位,第三方(如工友,與事件有關的其他單位或機構)沒有作證積極性;第三就是用人(工)單位憑借信息不對稱優勢以及優于農民工的物質、社會基礎,為農民工調查取證設置障礙,農民工要獲取有利的證據材料往往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

三是渠道不暢。農民工在發生勞動糾紛后,有的直接到法律援助機構獲得了無償的法律援助,有的求助工會、婦聯、殘聯等其他組織和機構得到了一定的幫助,有的自己付費請律師打官司權益得到一定的維護,還有的受渠道限制被無孔不入的訴訟“黃牛”蒙騙,維權不成反遭雪霜之害。農民工通過不同的渠道獲得的維權效果各異,究其原因是不同組織和單位之間存在條塊壁壘,信息流通渠道未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不暢所致。

四是執行難。就算農民工勞動糾紛案件順利立案,順利調查取證,甚至經過法院判決勝訴,最終也可能面臨執行難問題,責任單位如果對判決不服提起反訴,農民工就必須陪著再走一次司法程序。更有甚者,部分明顯惡意的用人(工)單位在對農民工侵權后變更公司注冊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使得農民工起訴的責任主體“消失”,這時農民工即便贏了官司,要想獲得賠償,就得找出“消失”的責任主體,重新走一遍司法程序。根據我們開展法律援助實際經驗知道,這樣的情況并不少見。

五是時間長。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非經仲裁不得提起訴訟,而仲裁實行一調、一裁、二審的制度,并且規定了一年仲裁時效,以及各階段的時限規定,農民工勞動糾紛按程序維權的時間會被拉得很長,完成整個司法程序可能會得不償失,官司越打越沒有信心。楊浦區法律援助中心代理過一起農民工勞動糾紛的法律援助案件,農民工本人的訴求僅為不足5000元的加班工資補償。整個案件經歷調解,農民工的仲裁起訴、應訴,農民工的一審起訴、應訴,前后持續將近2年的時間,最后用人單位不服法院判決向中院提起上訴,農民工的加班工資依然得不到兌現。極端的個案出現了一個農民工為了1000元的工資,打了5年官司,農民工本人卻意外死亡的情況。

既然農民工群體是權益侵害的重災區,那么就得給他(她)們一個維護權益尋求心理發泄的合理通道,鼓勵農民工走依法維權道路無疑是最值得提倡的途徑。所以,農民工勞動糾紛維權成本趨高是一個必須警惕的信號,因為這可能引起農民工人格和心理畸變,產生對社會、他人的敵視,進而產生暴力報復心理,可能的后果將難以估量。

 

二、農民工勞動糾紛法律援助案件成本分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可以把農民工在用人(工)單位工作與獲取待遇看作一次交易:對農民工來說付出的是勞動,獲得的是工資、社保、獎金、勞動保障、培訓機會、晉升機會等;對用人(工)單位來說付出的是給農民工的工資、社保、獎金、勞動保障、培訓機會、晉升機會等,獲得的是農民工所付出勞動的對價。

按照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如果交易費用為零,無論權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和自愿協商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如果交易費用不為零,制度安排與選擇是重要的。),農民工與用人(工)單位的正常交易中,如果交易費用為零,即農民工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勞動量,用人(工)單位支付了相應的對價,那么法律援助、勞動監察、勞動仲裁、訴訟等都是不需要的。但是,一旦出現農民工或者用人(工)單位用非正常手段使得交易費用不為零,那么制度安排和機構設置就成為必要。

就農民工勞動糾紛法律援助案件,顯而易見需要必要的制度和機構介入了。為方便分析,我們將該過程的綜合成本分為靜態成本(Cj)、動態成本(Cd)和次生成本(Cc)三類,綜合成本,即總成本為這三類成本之和,即

C=Cj+Cd+Cc

(一)靜態成本分析

在辦理農民工勞動糾紛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需要法律援助機構、司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工傷認定機構等常設或臨時性機構的介入,我們將維持這些機構正常運營、保證職能正常發揮、改進工作質量等所投入的人、財、物統稱為靜態成本,也稱穩態成本。靜態成本只受抽象案件、政策規定、法律變化等宏觀因素的影響,同時反過來影響這些機構效能的發揮。

通常,農民工勞動糾紛法律援助案件靜態成本(以下簡稱“靜態成本”)是參與各機構靜態分成本的總和,即

Cj=Σ

n———機構數量;

Cj———靜態分成本。由于機構人員薪酬和福利標準一致,故與人員有關的靜態分成本就只受人員數量影響;如果把辦公經費、基礎設施等費用視為常數,靜態成本就是一個線性相關變量。

于是,“靜態成本”公式簡化變型為

Cj=nCjf+M0

Cjf———平均靜態分成本,可視為常量;

M0———維持機構運營的靜態分成本,不以具體案件的有無而存在。

繪制“靜態成本”簡化公式示意圖,可以很直觀地看到隨著介入勞動糾紛法律援助案件機構的增加,靜態成本遞增。當然沒有法律援助機構的介入,機構自身運營也會發生成本M0。如果再深入一些,會發現M0與時間正相適應,也即一個案件持續時間越長發生在機構運營部分的靜態分成本越高。

通過上述簡單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基本結論,節省“靜態成本”的辦法就是:盡量減少案件介入機構,并以盡可能快的方式順利結案。

需要說明的是減少案件介入機構、盡快結案僅僅有助于靜態成本的節省,并不能就此得出總成本減少的結論。

(二)動態成本分析

動態成本是指農民工在解決勞動糾紛案件過程中的直接付出成本。這部分成本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因人而異,同樣類型的勞動糾紛法律援助案件,發生在具體農民工和用人(工)單位身上的動態成本也不一樣。

農民工維權(農民工權益被侵害是指農民工自身的訴求,并不代表事實或被證實一定存在被侵害,即使是被證實農民工權益未被侵害,我們也可以用被侵害權益為零或負值來理解。故這里的從弱勢一方的農民工角度統一稱作農民工權益被侵害。)過程產生的維權動態成本(以下簡稱“動態成本”)參照訴訟成本分類由三部分組成,用公式表示如下:

Cd=aS+bL+cJ

S———先期支付成本,簡稱先付成本,即農民工為了使被侵害的權益得到賠償而先行支付的成本,包括交通運輸、住宿、生活支出、資料(證據)收集等費用;

L———倫理成本,或者說精神成本,指維權過程對農民工個人聲譽、精神狀態、心理感受、觀念等產生的影響,包括對家庭、朋友、同事等關系造成的影響。該部分成本是次生成本形成的關鍵;

J———機會成本,指農民工為了維權不得不放棄獲得其他工作,以及從事其他工作獲得收益的機會。

從“動態成本”公式可知,先付成本、倫理成本、機會成本的同時增加必定導致“動態成本”的增加,降低“動態成本”的有效方法就是對三種成本進行控制。

1、先付成本S控制

先付成本以錢物為表現形式,直接影響農民工的生活,并且隨時間延長而增加。先付成本會引起農民工生活質量下降,繼而增加倫理成本。

農民工可以采取向第三方,如法律援助機構辦案人員委托代理的方式將部分先付成本轉嫁給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則通過提高辦案效率來縮短維權時間,從而達到降低先付成本的目的。農民工也可以通過工會這樣的自治組織來實現先付成本的有效降低。

因此,降低先付成本的方法包括:

1)健全工會組織,強化其在農民工維權過程中的作用;

2)及時申請法律援助;

3)提高辦案效率。

2、倫理成本L控制

由于農民工群體具有不同于其他社會群體的特征,比如易沖動,自我約束能力不強,稍有一定的刺激因素就可能與人沖突;生活不富裕,生活承壓能力弱,三天沒有收入就可能斷炊;地緣親緣意識強,容易拉幫結派,農民工之間的沖突容易引發群體性矛盾;社會地位低下,家庭地位重要,心理矛盾重重,容易滋生對政府、對社會、對他人的仇視和敵視心理等。因此,倫理成本在“動態成本”中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成本因素。

通過對這些特征的了解,可以得出一些控制倫理成本的主要結論:

1)強化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提高他(她)們自身素質,增強認識問題、分析問題、抵抗挫折的能力,可以減少倫理成本。

2)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改變分配方式增加農民工收入水平、開展法律援助等方式降低先付成本,有效提高生活質量,增加生活承壓能力,從而降低倫理成本。

3)加強宣傳引導,突出農民工對經濟社會的貢獻作用,改善農民工的社會地位,轉變農民工對社會的不平衡心態,可以降低倫理成本。

4)規范農民工居住管理、進行心理干預(疏導),讓農民工正常融入社會生活,防止出現以親緣地緣為基礎的非正常集群生活圈,可以降低農民工倫理成本。

3、機會成本J的控制

機會成本反映的是農民工維權阻力。假設農民工維護的權益價值為P,為了維護該價值可能放棄的最大價值為P1,則農民工選擇維權所喪失的機會成本就是:

J=a1P1-b1P+c1S

1)首先分析P1因素的影響。經濟形勢越穩定,政策支持力度越大,就業機會越多,農民工接受的培訓越好、技能越熟悉等,則P1值越高,對機會成本的影響越明顯。反之,則不明顯。

2)因為PS的影響存在關聯,所以我們對其一起分析。如果一個農民工沒有申請法律援助,也不尋求工會組織的幫助,那么先付成本S將可能是個較大的值。并且由于沒有專業的人士的工作,P得不到有效維護而變小,或者變為0甚至為負值,從而使得機會成本變大;反之,如果一個農民工通過工會的幫助,或者及時申請了法律援助,使得先付成本得到有效降低或轉移,P得到了有效維護,則機會成本將大幅降低。

3)單就P來看,它反映出勞資關系的緊張程度,或者勞動力市場的用工規范程度。勞動力市場用工越規范,勞資關系越和諧,P值越小,機會成本越大,農民工糾結于維權的動力就會受到抑制;相反,勞動力市場越混亂,勞資關系越不融洽,P值就越大,機會成本就減少,農民工進行維權的積極性和決心就會高漲。

由此可見,機會成本是一個具有鮮明時代特點的參數,經濟形勢越穩定、政策越有序、市場監管越規范、農民工受到的培訓越充分技能越成熟,機會成本就越大,理性農民工比例就越高;反之,經濟形勢越糟糕、政策越無序、市場監管越無力、農民工技能越生疏,機會成本就越小,非理性農民工比例就越高。

(一)次生成本分析

次生成本是指農民工為彌補預期權益未得到滿足而尋找的替代成本,也就是說農民工如果感覺自己所期望權益未得到滿意的維護,那么他(她)將會在別的地方尋求補償,這種補償就形成了次生成本。

次生成本可以用以下公式來表示:

Cc=a2(P-P0+b2L

P0表示農民工最終得到維護的權益值。如果用P表示農民工權益期望值P沒有得到滿足的程度,即

ΔP=P-P0

則次生成本可表示為:

Cc=a2ΔP+b2L

這表明:

1)農民工權益未被滿足的程度越高,倫理成本L越大,次生成本Cc越大,農民工就處于非常危險的狀態,極容易尋找途徑補償,表達一些過激失控行為;

2)如果農民權益得到良好的滿足,當ΔP=0時,次生成本公式簡化為Cc=b2L,這時次生成本Cc只受倫理成本L影響,且正相關。事實上,由于農民工群體的特殊性,要求維護的權益價值P一般較小,因此P也較小。

一般而言,農民工認識問題、分析問題能力較弱(參見倫理成本L控制部分),因此倫理成本L較大,所以倫理成本變成次生成本的主要影響因素。再加上影響農民工倫理成本L的因素較多,比如家庭不和睦、社會不理解和歧視、同事之間的矛盾、性格上的缺陷、先付成本S壓力等等因素都會引起倫理成本的增加,而這些因素往往又是連帶發生作用。所以,這時候農民工如果沒有得到有效心理舒緩和內部壓力的釋放,倫理成本將會產生雪崩效應,引發大量的次生成本。這時的次生成本往往是惡性的,將可能給社會帶來災難性的后果。

因此,抑制次生成本的方法和途徑就清楚了:

1)通過規范勞動力市場、增強第三方維權力度等措施盡量減少農民工權益的不滿足程度;

2)通過教育培訓、心理疏導等方式降低倫理成本。

 

三、農民工勞動糾紛法律援助建議

綜上所述,為有效降低農民勞動糾紛法律援助案件的實際成本,切實維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從廣義的法律援助角度來看,我們認為應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優化法律援助程序。通過強化機構間的協作,拓寬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渠道,簡化法律援助的環節,中間過程盡可能發揮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士的主導作用,提高法律援助實施效率。

二是積極發揮工會組織在農民工勞動權益維護中的作用。應要求各用人單位建立或協調建立適當的工會組織,發揮工會組織的橋頭堡作用,通過工會組織的規范、統一行動提高農民工的法律知識、法治意識,引導農民工走理性維權道路。

三是加大對農民工群體的關注。為農民工創造學習、培訓、進修機會,加大對農民工家庭、娛樂、健康等各方面的關注力度,尤其應加大對農民工群體心理健康方面的關注力度,讓農民工能夠健康、快樂、正常地融入社會生活。

四是強化宣傳效果。通過專業宣傳機構的努力,既加大全社會對貧弱群體的關注范圍與力度,也加大對法律援助機構職責內涵的宣傳,踐行好習總書記“不斷擴大法律援助范圍,提高法律援助質量”的總要求,讓盡可能多的真正貧弱的群眾能夠獲得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切實維護好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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