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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有“雙碳”與能源領域法律服務相關經驗的律師,筆者始終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的立法進程對能源項目及相關法律服務的指引。這部歷經18年打磨的能源領域“母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的能源治理從政策驅動向法律驅動的深度轉型。本文結合律師實務經驗,從法律實務視角解析《能源法》的核心要點,并為新能源企業提供針對性風險防范建議,助力行業在法治框架下實現高質量發展。
一、《能源法》核心要點的實務解析
(一)立法定位:確立能源治理的“四梁八柱”
《能源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將“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作為立法宗旨,首次以法律形式固化能源消費革命、能源供給革命、能源技術革命、能源體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強國際合作的“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這一頂層設計對律師實務的指導意義在于:
(1)戰略合規審查:項目律師在為企業提供并購重組等法律服務時,首先需要評估項目是否符合“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要求。例如,在光伏電站并購項目中,除傳統法律盡調外,需增加對項目是否納入區域可再生能源規劃、消納方案是否滿足《能源法》第二十三條“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要求的審查,避免因戰略定位偏差導致交易失敗。具體而言,律師應核查項目所在地的省級政府是否制定了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以及項目本身是否滿足年度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指標。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將面臨限期整改、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等懲戒措施。
(2)政策銜接適用:《能源法》第四條的“多措并舉、社會共治”原則要求律師在處理能源爭議時,注重協調政府監管、市場機制與企業合規的平衡。例如,在電網接入糾紛中,需結合《能源法》第四十三條“公平接入”條款與《電力法》相關規定,為企業設計多維度維權路徑。具體操作中,律師應梳理項目涉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層級,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重點關注的《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國能發監管規〔2021〕49號)中關于電網企業信息公開、接入技術標準等的具體規定,確保法律適用精準。
(二)規劃體系:構建分層治理的實施框架
《能源法》第二章構建了“四級規劃體系”(全國綜合規劃→分領域規劃→區域規劃→省級規劃),明確了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分領域規劃、區域規劃與省級規劃的編制主體及銜接機制。實務中需關注:
(1)項目布局合規:新能源企業在風電、光伏項目選址時,需通過政府公開渠道(如國家能源局規劃公示平臺)核查項目是否符合“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能源法》第二十五條)、“海上風電合理有序開發”等規劃要求,避免因規劃沖突導致項目審批受阻。例如,某企業曾因未預見到區域氫能規劃調整,導致項目用地審批延遲,最終導致工期延誤,產生巨額損失。對此,律師應建議客戶建立“三步核查法”:首先,查閱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的《氫能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2021—2035年)》中關于區域產業布局的指導意見;其次,核驗省級政府發布的氫能產業發展實施方案;最后,實地調研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中的“三區三線”劃定要求。
(2)動態調整機制:《能源法》第二十條規定了規劃評估調整制度,項目律師可協助企業建立規劃跟蹤機制,在項目周期內持續關注規劃動態。例如,當省級能源規劃調整非化石能源消費目標時,及時協助企業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重新評估消納方案。具體操作中,律師應關注《能源法》第二十條建立的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制度,要求企業至少每兩年開展一次規劃實施情況內部審計,重點核查項目進度與規劃目標的偏差率,并制定動態調整預案。
(三)開發利用:劃定環保與市場的雙重邊界
《能源法》第三章對新能源開發設置了“環保準入”與“市場機制”雙重規則,具體如下:
(1)生態保護剛性約束:《能源法》第三十九條要求能源開發需遵守環保、安全生產法規,項目律師在項目環評階段需特別關注“小型水電站嚴格控制”(《能源法》第二十四條)、“海上風電生態影響評價”等特殊規定。例如,某海上光伏項目因未達到海洋生態保護要求,導致施工許可延期。對此,可通過引入第三方環境顧問協助企業制定生態修復方案,以獲得最終審批。在此過程中,律師應重點審查《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二條關于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以及《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中關于項目用海的合規性要求。
(2)消納責任落地路徑:《能源法》第二十三條確立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考核制度要求供電企業、售電企業及用戶共同承擔責任。在電力交易合同起草中,項目律師需明確各方的消納義務,例如約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義務的具體量化指標,以及用戶側負荷響應的違約責任條款,避免因消納責任模糊引發糾紛。例如,在分布式光伏項目PPA協議中,可設置階梯式電價條款:當電網企業月度棄光率超過5%時,超出部分的電量按基礎電價上浮10%結算,以此倒逼電網企業履行消納責任。
(四)市場機制:激活競爭與規范秩序的雙重邏輯
《能源法》第四章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環節獨立運營和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釋放以下實務信號:
(1)管網公平接入爭議解決:《能源法》第四十三條要求管網企業公開接入能力、無歧視開放。當新能源企業遭遇接入壁壘時,項目律師可依據《能源法》第七十一條“二倍經濟損失罰款”條款,協助企業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提起行政投訴,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例如,在2024年11月18日發布的《國家能源局關于七起分布式光伏并網接入等典型問題的通報》中,哈爾濱市某供電企業因生物質電廠出力增大導致對分布式光伏承載能力判定錯誤,被處以行政處罰。在此類案件中,律師應重點援引《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導則》(DL/T 2041—2019)第5.2.3條關于反送電情形的認定標準,構建完整證據鏈條。
(2)價格機制合規要點:《能源法》第四十五條要求能源企業如實提供價格成本數據。項目律師在參與電價談判時,需建立數據合規審查流程,確保成本數據符合《價格法》及能源價格調控制度,避免因數據不實引發監管處罰。具體操作中,律師應指導企業建立“價格數據三查制度”:一查原始憑證的完整性,二查核算方法的合規性,三查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五)風險防控:編織儲備應急與技術創新的防護網
《能源法》第五章、第六章構建了風險防控的兩大支柱:
(1)儲備應急義務落地:《能源法》第四十八條明確了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律師需協助規模較大的新能源企業(如年產能超50萬噸的氫能企業)制定能源應急預案,明確儲備品種、規模及政府監管對接機制,避免因應急響應不力而面臨停業整頓風險。
(2)科技創新合規指引:《能源法》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二條確立了產學研融合創新體系,項目律師在處理技術合作合同時,需特別約定知識產權歸屬、成果轉化收益分配,以及政府補貼資金的合規使用條款。例如,某氫能企業在與高校的合作研發項目中采用了律師設計的“階梯式知識產權共享機制”:基礎研究成果歸高校所有,應用型專利由企業獨占許可,產業化收益按5:5的比例分成,有效平衡了雙方權益。
二、新能源項目全周期風險防范的律師實務建議
(一)項目投資階段:筑牢合規準入防線
1. 規劃與審批合規盡調
(1)建立“三維審查清單”:核查項目是否被納入省級能源規劃、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中的能源設施用地/用海要求、是否通過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評估。例如,對于集中式風電項目,需重點審查是否符合該地區的新能源基地規劃,以及配套電網建設進度是否匹配。具體而言,律師應要求企業提供《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等“三證一書”材料,并核查其與上位規劃的符合性。
(2)特殊領域專項合規:針對氫能項目,除常規審批外,需額外核查是否符合《能源法》第三十三條的“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導向,以及地方政府氫能產業規劃中的產能布局要求。例如,在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項目中,律師應對照《氫能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2021—2035年)》提出的“以獎代補”政策,核實企業是否進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并取得地方政府的加氫站建設補貼承諾函。
2. 交易結構合規設計
(1)在PPP、EPC等復雜交易模式中嵌入《能源法》特殊條款。例如,在光伏電站EPC合同中增加“因規劃調整導致項目變更的補償條款”,依據《能源法》第二十條的規劃評估調整機制,明確雙方的風險分擔規則;在購售電協議(PPA)中需增加“市場化交易銜接條款”,如約定當電力現貨市場價格低于協議電價時,啟動差價補償機制。
(2)外資參與新能源項目時,需結合《能源法》第十條的“國際合作平等互利”原則,在合資合同中約定跨境爭議解決條款,同時需符合我國《外商投資法》及《能源法》第七十八條反制措施的適用條件。例如,在中外合資海上風電項目中,可約定“爭議首先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可依據《紐約公約》在締約國承認和執行”,既體現平等互利原則,又為爭議解決提供便利。
(二)建設運營階段:構建全流程風控體系
1. 環保與安全合規管理
(1)建立“雙清單”制度:編制環境合規清單(涵蓋碳排放計量器具配備、污染物排放監測)與安全合規清單(安全生產規程、職業病防治措施),定期邀請第三方機構進行合規審計。例如,某生物質發電企業通過年度合規審計,提前發現脫硝設備未達標問題,避免了《能源法》第三十九條項下的行政處罰風險。審計過程中,律師應重點關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中關于生物質發電企業的許可類別,以及《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中關于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要求。
(2)應急管理落地:針對儲能項目,需制定電池安全應急預案,明確與地方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聯動機制,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并定期組織消防、電力故障演練,符合《能源法》第五十三條的企業能源應急預案編制要求。預案編制應參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十二條,明確預警分級標準、應急響應程序和后期處置措施,特別是針對鋰電池熱失控的特殊處置流程。
2. 市場交易與價格風控
(1)利用“綠電交易+輔助服務”提升收益穩定性:項目律師可協助企業設計“保底+浮動”的電價機制,在綠電交易合同中約定基準電價與市場波動調整公式,同時參與調頻、調峰等輔助服務市場,對沖電價波動風險。
(2)應對管網公平接入爭議:當遭遇歧視性條款時,可分步驟維權——首先向能源主管部門申請協調(《能源法》第六十七條),協調未果后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同時收集損失證據,主張《能源法》第七十一條項下的賠償責任。具體操作中,律師應注重收集歧視性待遇的客觀證據,如同類項目不同接入條件的對比材料,以及因接入延誤導致的財務損失審計報告。
(三)技術創新與產業升級:打造合規競爭優勢
1. 研發投入合規優化
(1)重視《能源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國家制定和完善產業、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能源科技創新”,利用好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政策,協助企業建立研發費用專賬管理,確保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的加計扣除要求,同時避免補貼資金挪用風險。例如,山東某紡織企業通過引入節能減碳和數字化改造,獲得國家4000余萬元的扶持獎勵資金。
(2)產學研合作中的知識產權布局: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專利申請權歸屬、技術秘密保護期限、成果轉化分成比例。例如,約定高校主導研發的核心專利授權企業獨家使用,同時企業按銷售額比例支付許可費,形成利益共享機制。此類條款設計需嚴格遵循《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二十條關于產學研合作的規定。
2. 數字化轉型合規指引
(1)智能電網與數據安全:在能源管理系統(EMS)建設中,確保數據采集、傳輸符合《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例如,用戶用電數據需匿名化處理,避免因數據合規瑕疵導致系統無法接入省級能源監管平臺。具體實施中,律師應參照《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GB/T 35273-2020),要求企業制定《數據脫敏處理操作手冊》,明確敏感數據識別標準、脫敏技術方案和審計監督機制。
(2)技術標準對接:參與國際項目時,采用“國內標準+目標國認證”雙軌制,例如出口海外的光伏逆變器需同時通過中國CNAS認證與歐盟CE認證。律師可協助制定合規認證時間表,避免技術壁壘導致的出口延誤。
(四)爭議解決與危機應對:善用法律救濟工具
1. 行政爭議解決策略
(1)規劃調整爭議:當項目因規劃變更受阻時,依據《能源法》第十九條的“規劃公布實施”要求,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核查規劃調整的合法性,必要時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調整行為違法并索賠合理損失。具體操作中,律師應重點援引《城鄉規劃法》第五十條關于規劃修改程序的規定,證明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公示義務,構成程序違法。
(2)監管處罰應對:收到能源主管部門的整改通知時,第一時間啟動“法律+技術”雙軌應對——律師團隊審查處罰依據的合法性,技術團隊制定整改方案,同步申請聽證,爭取減輕處罰。例如,某風電企業因消納數據報送不實被處罰,通過聽證提交整改承諾,最終罰款金額降低40%。在此過程中,律師應注重收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從輕減輕情節,如主動消除危害后果、配合調查取證等。
2. 民事爭議處理要點
(1)合同糾紛中的法律責任援引:在電力購售合同糾紛中,除主張違約責任外,可依據《能源法》第三十六條的“安全持續供電義務”,追加主張因斷電導致的間接損失(如儲能設備損耗)。具體操作中,律師應參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關于可得利益損失的規定,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斷電導致的設備折舊、產能下降等可預見損失。
(2)跨境爭議解決:在“一帶一路”新能源項目中,優先選擇“中國仲裁機構+UNCITRAL規則”的爭議解決條款,結合《能源法》第七十七條的“國際條約優先”原則,妥善處理中外法律沖突。例如,在中東某光伏電站項目中,合同約定適用UNCITRAL仲裁規則并在上海仲裁,既尊重了國際慣例,又便于執行我國法院的判決。律師應提前研究《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第五條關于拒絕承認與執行的例外情形,制定應對預案。
結語:以專業法律服務護航新能源法治征程
《能源法》的實施,標志著新能源行業進入規則重構期。作為“雙碳”領域與能源相關業務領域的專業律師,我們不僅是法律條文的解讀者,更應成為企業合規發展的護航者。筆者認為,從項目投資的規劃盡調,到運營中的風險管控,再到爭議解決的多元救濟,律師需始終以“法律+商業+技術”的復合視角,為客戶提供全周期解決方案。未來,隨著配套細則的陸續出臺,盈科碳中和專委會以及能源法律服務團隊將持續深耕,助力企業在能源法治框架下把握“雙碳”機遇,實現合規與發展的雙重進階。
劉新海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委員,江蘇新能源爭議仲裁中心仲裁員
業務方向:碳資產開發與管理、新能源項目管理、投資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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