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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易到用車風波”看預付款法律問題

2017年第05期    作者:文字整理 許倩    閱讀 10,274 次


主持人:田思遠  上海市律協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江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嘉  賓 :李   琰  上海市消保委法研部助理經濟師

            莊毅雄  上海市律協互聯網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三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謝   恬  上海市律協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田思遠:各位嘉賓,下午好!歡迎參加我們的法律咖吧,我是主持人田思遠律師,今天我們要討論的主題是最近引起社會熱議的易到用車的風波。先介紹一下今天的來賓,一位是我們特別邀請到的市消保委法研部的李琰老師,一位是市律協互聯網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莊毅雄律師,一位是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謝恬律師。

       我先給在座三位嘉賓介紹一下今天要討論的話題:2017年春節,許多易到司機開始向媒體反映易到用車軟件發生了提現困難的問題,更多司機開始拒絕使用易到軟件接單。由此產生的連鎖反應是,更多已經充值的易到用車消費者無法使用已支付的預付款。2017年4月17日,易到用車的創始人周航發布聲明稱,易到提現困難的原因在于樂視挪用其資金。當晚,樂視和易到公司即回應稱,樂視公司不存在挪用資金一事。這一來一往讓原本已經十分擔心的已充值顧客和未提現司機更加擔心。

       今天我們借此機會特別邀請到了市消保委李琰老師。作為法律人,從易到用車這個點著手來討論一下預付款的相關法律問題。

       先請教謝恬律師,您認為在易到用車的平臺運行過程中,共涉及哪些法律主體?又存在哪些法律關系?

       謝恬易到用車平臺運行過程中涉及的法律主體有:用戶、司機、易到平臺及與易到合作的汽車租賃公司、勞務公司等。法律關系主要包括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用戶和易到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是運輸合同關系。對此,我展開一點,盡管有觀點認為易到僅是信息提供方、技術供應方,同時易到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在用戶的用車服務協議中將協議主體設置了五方,包括用戶、北京易到旅行社有限公司、勞務公司、汽車租賃公司、北京東方車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即易到平臺,且還在協議中聲明易到平臺僅提供技術信息服務,不承擔用車風險。但是根據《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明確了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服務經營的法人,其應當承擔承運人的責任,保障乘客的運營安全和合法權益。5月8日,易到宣布獲得北京交通委頒發的網約車經營許可證。顯然,易到并不能通過協議來規避其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此外,在實踐過程中,前幾日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網約車平臺和用戶之間的法律關系也有了明確定性。法院認為,乘客注冊軟件時網約車平臺一方提供的格式協議所述并不能代表乘客與網約車平臺真實發生的關系,用戶在發出用車請求時直到結算費用都是通過網約車平臺,至于實際承運車輛是否為網約車平臺所有、司機與網約車平臺間系何種關系,并非乘客發送用車請求時所考量的因素,所以法院有理由相信用戶和網約車平臺之間是運輸合同關系。一中院的該判例具有指導意義和價值。我認為對用戶與易到之間的法律關系應以用戶約車用車的真實意思表示即選擇易到平臺來判斷,雙方形成運輸合同關系,易到平臺與司機、旅行社、汽車租賃公司、勞務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幾者之間的內部關系。

       第二個層面的法律關系是司機和平臺之間,目前易到平臺的司機種類多樣,有以私家車主身份加盟平臺的形式,也有加盟成為易到的專職司機等等,構成了私家車主與易到的合作關系,專車司機和易到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的加盟方式構成不同的法律關系。

       第三個層面的法律關系就是易到與其線下的勞務公司、汽車租賃公司、旅行社之間的法律關系。

 

      田思遠:莊律師,您對這個法律關系有什么補充,或者你認為內部關系還需要細分嗎?

      莊毅雄剛剛謝律師介紹了消費者和易到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我這里說一下易到平臺與司機之間的法律關系。司機端如果是個人的話,可能涉及勞務合同關系;司機端如果是汽車租賃公司的話,由汽車租賃公司實際承運。

      田思遠好的,那我們開始討論第二個問題,我和易到司機聊過天,我問他們錢怎么會提不出來?司機告訴我,易到平臺有10天的拖延期,最終導致很多易到司機被拖欠了10天乃至更多的車費,那司機就會覺得這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對這點謝律師怎么看? 

       謝恬:延期提現無疑是侵犯了司機的合法權益,易到平臺明確規定10天的提現等待期則就應遵守該約定為給司機按期提現,但是平臺未按期履行提現義務,從而導致司機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引發平臺服務質量急劇下降,用戶也無法享受用車服務,易到平臺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田思遠:李老師,從你們消保委的工作角度來說,您認為是否侵害了司機的合法權益?

李琰:首先我想說明的是,從法定職責來說,消保委處理的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糾紛,而司機和易到平臺之間法律關系顯然并不是一種消費關系,所以他們之間的糾紛并不在我們的處理范圍內。另外,對于消費者來說,我認為易到用車是存在比較嚴重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的。比如,消費者在易到賬戶充值后要求退款,易到用車稱充值3天內可以退款,超過3天的則不能退,這就是一種十分明顯的單方面加重消費者義務、減輕經營者自身責任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田思遠:李老師提到了有關客戶端的問題,就是消費者實際使用。莊律師,您認為這是否侵害了司機權益,另一方面是否侵害消費者權益?

     莊毅雄:剛剛李琰老師作為消保委一方,聊到了消費者的權利。我這里談一下司機的權利。不管司機端是個人司機還是汽車租賃公司,與易到平臺已形成了合同關系。如果在簽訂協議時,易到平臺設置了10天的提現等待期的話,那么屬于合同意思自治,雙方均需履行。如果易到平臺超過10天還沒把錢支付給司機,這屬于逾期付款的行為,《合同法》有相應違約責任。如果易到平臺存在非常嚴重的逾期違約,司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起訴易到平臺,要求立即支付款項并承擔違約責任。

     田思遠:那我再往下問,我在新聞報道中也看到,有些司機必須要9:59或10:01提現,超過時間系統會顯示申請成功,但過了一兩小時之后,會顯示提現失敗,對這樣程序上的設置,易到認為這是個申請回復的程序,莊律師認為這是不是也侵害了司機權益?

     莊毅雄:只要超過了約定的10天提現等待期,易到平臺就應該立即支付,不支付就構成違約。面對易到平臺違約,司機往往只是采取投訴,很少采取法律措施。我查詢了判例網上與易到平臺有關的案例判決,沒有類似司機維權的案例。司機可以嘗試做一個集體訴訟,通過司法途徑追究易到平臺的違約責任。

     田思遠:李老師,我接著前面說消費者的問題繼續討論,您前面說到,必須要在3天之內充值才能享受退款。另外我還看到易到用車平臺上顯示,已經參加充值活動的不能退款,可能政策有先后順序,很多消費者就很疑惑,平臺還是存在的,但叫不到車,合同約定要解除,平臺還在運行,只不過沒有司機愿意接單,消費者到底能不能解除合同。

     李琰:我認為消費者完全可以解除合同?!逗贤ā分袑獬贤幸幎?,當事人有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時候,就可以解除合同。易到用車作為一個叫車的服務平臺,不能夠按照與消費的約定來提供車輛,無法實現消費者通過這個平臺叫到車,那么實際上就是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消費者當然可以解除合同。

     謝恬:我認為用戶有權申請退款,如果能通過聯系易到、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等非訴訟方式達到退款目的,則是最快速便捷的。如通過訴訟途徑,《合同法》第9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出現的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現在易到出現的情況導致用戶約車后無法用車,沒有司機接單,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用戶有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要求退款,造成損失的應當向消費者賠償。 

     田思遠:我有一個疑問,最近一中院判決已經認定易到平臺其實是承運商。但我們試想,易到平臺一開始成立時,肯定是消費者往里充值,司機數量也很少,跟不上用車,這時能解除合同嗎?我覺得未必。那為什么現在司機數量變少,可用車數量跟不上客戶需求,就可以解除合同了?一個是事前,一個是事后,都是司機數量跟不上需求。謝律師,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的?

     謝恬:我認為如果平臺提升、保持著服務質量,用戶能正常使用約車用車服務,未出現像此次服務質量急劇下降,沒有司機接單致使用戶長時間根本無法用車的情況,則平臺并未達到嚴重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用戶要解除合同還是存在一定難度的。

     田思遠:理解,就是法官也要考慮合同目的將來是可能實現。如果公司的運營越來越差,以后合同目的必然不能實現。后面那個問題可能就要跳出易到用車這個框,想請李老師來說一下關于預付款的消費,我們已經不限于單用途預付卡,只討論預付消費的問題。就您知道的,上海和全國有哪些相關規定,現在的執行情況又如何?

     李琰:在2014年修改實施的《消保法》和2015年實施的上海市《消保條例》都對預付款、預收款類型的消費作了規定。部委規章方面,在2012年,商務部出臺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專門對單用途預付卡的發行、使用、備案、資金管理和監督等作了規定。

     田思遠:那單用途預付卡和我們消保委所規定的的預付式消費,這當中哪個是上,哪個是下?或者實際操作中,由哪個部門管理,哪個部門實施?

     李琰:法律的效力實際是個憲法學的問題?!断7ā肥俏覈洕I域的基本法律之一,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上海市《消保條例》是地方性法規,商務部的規定是部委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規章沖突的解決,在憲法和立法法中也有具體的規定。

     消費者如果發生預付類的消費糾紛,可以到消保委投訴。事實上隨著預付式的消費越來越多,近幾年我們接受的投訴量也是居高不下。我來之前查了一下,近三年我們收到的預付卡投訴基本上每年都在6000件左右。投訴的內容也從原來的美容美發、餐飲等傳統行業向網絡約車、共享出行、健身、教育培訓這些新興消費領域發展,去年,健身、網絡約車、共享出行是預付卡相關投訴增長最快的三個行業。

     田思遠:好的,那請教一下莊律師,互聯網+的情況下,預付式糾紛相比原來非互聯網+有什么新的特點?

     莊毅雄:隨著互聯網的出現和發展,很多傳統的法律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例如,新出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涉及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網信辦等六部委。而易到平臺通過充值返現的方式進行推廣營銷,使用戶充值的資金形成了一個資金池。面對如此龐大的資金池,如何跨部門進行協同監管,對于政府來說是一個非常大的挑戰。而且,互聯網上的類似經營活動往往都是跨地區甚至跨國的,也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田思遠:李老師,在您實際監管中,就拿易到來說,這實際上是家北京公司,那我們上海有沒有接到有關易到的投訴?對于提現困難的問題或者預充值乘客無法兌現預充值服務,投訴是怎么處理的?是上海處理還是交給北京?

     李琰:消保委處理投訴糾紛采取屬地化的原則。易到用車是一家北京企業,那么消費者就要到北京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消費者如果前來咨詢投訴,我們也會告知的。

     田思遠:這也就是前面莊律師說的,因為互聯網+的產生,導致從消保委的監管上很難,在各地有很多辦事處,不知道聯系誰。謝律師應該也會碰到,就是有些消費糾紛我們都不知道該起訴誰。

     莊毅雄:易到用車申請網絡預約出租的相關牌照,是以北京東方車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申請的。但是易到平臺所開具的服務費發票,又是易到在天津的一個關聯公司。面對易到平臺的運營主體及旗下眾多關聯公司,消費者很難判斷到底起訴誰,這也導致了在“互聯網+”的環境下,消費者維權困難。而且,案件又涉及到司法管轄問題,消費者在上海,易到在北京,如果以合同關系起訴,這個案件很有可能在北京審理。這會讓消費者在“互聯網+”的環境下產生更多的維權成本,維權成本會非常高。這也是易到平臺出現運營困難的清下,并沒有很多訴訟。大部分消費者或者司機,只能通過消保委12315熱線等方式進行投訴。

     田思遠:謝律師,前面莊律師提到這點很好,因為被告在北京或距離消費者很遠的地方。另外,我也注意到易到用車有個客戶服務協議,上面是約定管轄。對于這樣的約定,您從民商事角度是怎么看的?

     謝恬:從易到設置協議主體為五方主體及剛剛討論到的約定管轄,能看出易到為規避和降低法律風險煞費苦心。易到的用戶散布在全國各地,如果按照協議的約定管轄在北京訴訟,確實對于用戶而言訴訟成本是非常高的。我認為從理論上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突破這個約定管轄,嘗試以運輸合同的始發地和目的地選擇用戶就近的法院管轄立案,雖然現在無法確定各地法院在實踐中對于易到與用戶之間的糾紛的管轄權到底會如何認定,但以往對于網絡購物等格式合同,實踐中有法院認定約定管轄無效、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先例。

     田思遠:那我又想到一個問題和您討論一下,《民訴法解釋》第31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易到是否涉及這樣的問題?

謝恬:對,涉及到這個問題,易到約定由乙方所在地的北京法院管轄明顯排除了用戶的權利,加重了用戶的維權成本。易到平臺提供的用戶協議包含了會員注冊協議、用車服務協議、支付授權書,用戶還需另行點擊用車服務協議才能查閱具體內容,而用車服務協議內容繁多、約定管轄夾雜在大量條款之中,對此易到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用戶予以注意,則用戶有權主張約定管轄無效,選擇由運輸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因此,可以從格式條款無效這個方向去嘗試推翻約定管轄。

     田思遠:還是要問一下李老師。我看到去年年底,消保委發了一些指引性案例,提到了消費支持訴訟。實際上現在所產生的預付卡糾紛,越來越多會產生像前面莊律師所說的,無法認定原被告,或認定不明確。然后像謝律師說的消費者單個去北京提起訴訟,成本會很大。那我們消保委在消費者支持這方面,現在有什么措施或新的進展?

     李琰:是的,市消保委聯合長寧區消保委在去年啟動了首例支持消費者集體訴訟,并且獲得了成功。我先介紹一下這個案子,去年6月份開始,市消保委陸續接到20多名消費者的投訴,反映一家名為“黑駿馬健身”的商家以“豪華泳池”為名,還沒有開業就大肆推銷健身卡。消費者購卡后發現,它的泳池遲遲不開放,經過消費者多次催問,黑駿馬健身是既不開放泳池也不給予退卡。8月中旬,長寧區消保委聯合區市場監管、體育、衛生、文化執法等多個部門共同約談黑駿馬健身,要求按照法律規定改造健身場館、及時申請經營許可后開放泳池。黑駿馬健身的法定代表人承諾會在9月15日之前整改落實,如果仍然無法開放泳池的,將會為消費者辦理退卡。但實際上這位法定代表人并沒有兌現承諾,因此10月份市消保委再次公開約談了黑駿馬健身。在那次約談中,那位法定代表人仍然是百般推脫,并讓消費者自行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我們認為,黑駿馬健身的這些行為,沒有提供真實、全面的信息,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未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義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尤其是在引發了群體性消費糾紛后,對消費者的訴求久拖不決、無理拒絕,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來糾正。因此市消保委指派了兩位公益律師,分別是中倫所的孫彬彬律師和歐博所的竺建平律師,作為消費者的代理人,向長寧區人民法院提起集體訴訟。所有的案件分兩批進行訴訟,第一批8個,第二批18個。去年12月,第一批案件審結,法院支持了消費者的訴請,判令合同解除,黑駿馬健身全額返還消費者預付的會籍費用,今年2月,第二批案件也以庭前和解的方式解決,黑駿馬健身返還了所有的預付費用。

      雖然這個案件我們是成功了,但也是遇到了一些問題,一個是取證,每位消費者拿出的合同、收據等證據都是不盡相同的,證明力的大小也不一樣。如何將不同證據統一到一個訴求的證明上,我們覺得很困難。實際上黑駿馬健身的第二批案件中,有一些消費者所提供的證據并不十分充分。另一個是訴訟保全,在黑駿馬健身案件就因為客觀因素無法實現保全,這也是集體訴訟中的一個風險點,如果法院支持了消費者的訴求,但是無法執行到位的話,還是無法達到讓消費者滿意的結果的。

     去年,我們也開展了與集體訴訟有關的課題研究,我剛才說的一些問題也在課題的研究范圍之內。今后,我們仍然想繼續嘗試開展集體訴訟,在不斷的嘗試中總結經驗,形成比較成熟的制度。

     田思遠:上海市消保委也比較辛苦,一直在先行先試,新的事情肯定會有新的問題。我們遇到新的問題又有了新的對策,這種把工作落到實處的精神很讓人敬仰。

     莊律師,前面你提到這當中涉及到預付款的問題,可能會影響很大,訴訟難度很大。那我就想到另外一個問題:當消費者把款項支付給了商家,從法律人的角度來說,這款項究竟歸屬于誰,是商家所保管仍然屬于消費者但寄存于商家手上的,還是款項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到了商家手上?具體到易到案件中,原始創始人周航提到款項挪用的問題,我們假設這13億元款項仍屬于消費者,則易到或樂視就存在挪用的問題。如果該款項所有權已經轉移給易到或樂視,則不存在挪用資金的問題。莊律師,您怎么看?

     莊毅雄:易到平臺充值返現的錢,是否屬于預付款,還是存在一定爭議的。從充值發現的整個流程上來看,易到平臺從來沒有說這個款項是預付款。反而根據充值返現的協議上約定了,通過充值返現方式進行充值的,用戶只有三天的反悔期。如果超過三天,充值的款項不予退還。可見,根據協議約定,參加充值返現活動的充值款項明顯不屬于預付。而另一種觀點認為,充值返現活動的使用了“充值”兩個字,“充值”并不代表用戶消費。在易到平臺無法提供網約車服務的情況下,已經構成嚴重違約,用戶可以解除合同退還“充值”余款。對于易到來說,是否能夠自由支配這筆龐大的充值款呢?如果款項性質不屬于預付款的話,易到公司當然可以自由支配使用該筆款項。而如果款項性質屬于預付款的話,易到公司就不可以隨意支配使用該款項。無論是否屬于預付款,對于如此龐大的資金池,政府部門還是需要對此進行必要的監管,防止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受損。

    田思遠:謝律師,對消費者已經支付款項的性質,您是什么看法?

    謝恬:就如剛剛莊律師提到的,這個確實有爭議。對于款項的性質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認為雖然消費者把款項支付給易到,但所有權還是屬于消費者的,商家對款項僅是占有的權利,在消費者未實際消費使用前,款項的所有權未發生變化;第二種觀點認為,款項一旦支付給易到后就轉化成為了債權,商家應對消費者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我偏向認為這是一種債權,消費者選擇這種方式支付款項實際上是對商家的一種長期信任,消費者向商家支付了約定商品或服務的對價后,商家就應依約向消費者提供約定的對價商品或服務,當商家不能履行義務時商家應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在選擇類似預付費消費時就面臨著要承擔多項風險,包括款項的利息、權益處于隨時會受到侵害的可能、容易陷入不平等格式條款等,我認為消費者對此需謹慎。

   田思遠:現在預付款消費糾紛每年都呈上升趨勢,確實值得我們法律人為之努力。最后,請每位嘉賓對預付款消費制度的未來總結一句話。

   李琰:希望消費者能提高意識,理性消費,希望經營者能加強管理,誠信經營,共同營造良好的消費大環境。

    莊毅雄:易到的充值返現,屬于互聯網現象級的事件。從企業的角度,誠信經營需要取信用戶。易到平臺無法支付司機、無法退款用戶,大家對于易到能否可持續經營打了一個大大的問號。從消費者的角度,今后還會遇到類似的企業和產品,如何通過易到事件看清了其商業本質,從中吸取教訓,避免消費風險。

     謝恬:在此借機先呼吁消費者應理性消費,在選擇預付費消費前需了解經營者的信用和經營情況,盡量選擇規模大、證照齊全、信譽佳的商家,勿被商家眼前的優惠力度所迷惑,注意潛在風險;消費者應與商家訂立好書面合同,對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約定清楚,特別應注意一些格式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且盡量不要一次性支付大量款項,勿盲目為未來風險買單;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也應注意好保留證據,一旦遇到任何問題,尤其是商家出現關門歇業、突然跑路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消費者協會或相關主管部門投訴或及時通過訴訟解決,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現在對于類似易到這樣的平臺需監管制度來監管資金的呼聲越來越多,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新型商業模式的不斷出現,如我們今天討論的易到,還有摩拜單車等類似涉及的用戶數量眾多、資金數量龐大的企業是否需像銀行等企業設立專門的監管制度進行資金監管,還需要政府部門牽頭各方來進行討論,從保護消費者利益、預防社會群體事件發生等角度考慮監管確實存在著一定必要性,同時也要考慮遵循市場經濟發展規律,需慎重而行。

    田思遠:好的,看來我們的預付款消費制度還是任重而道遠的,下次再請三位嘉賓來討論,今天的法律咖吧到此結束,歡迎大家下次參與。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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