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律師該如何參與?
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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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首屆律師學院論壇”暨“律師與司法體制改革”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召開。與會者從多個角度對“律師該如何參與司法改革”發表了看法。近300名檢察官、法官、律師、學者參加了研討會。
觀點一:律師是司法改革的積極參與者
“司法制度改革與律師制度的發展完善息息相關。”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副書記兼副校長、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認為,律師理當關注司法改革,為其建言獻策,成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有力的推動者。
多位與會者均持相似觀點。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認為:“律師應該成為司法改革的一支重要力量,因為律師在司法中不代表任何公權,代表的是民意,反映的是群眾的呼聲。”
“目前我國已有20萬律師。律師是司法體制最大的實踐者,也是與司法體制密切相關的群體。”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宋建中律師認為,律師是連接黨和政府以及人民群眾的紐帶,在法律專業方面有很強的服務性,對社會的號召力和影響力都非常大。“中國的律師是有能力、有條件,也有愿望主動參與到司法體制改革當中來。至于參與的渠道,需要我們作更多的思考和探討。”
在北京律師協會監事會監事長趙小魯看來,律師正在“不可逆轉地、越來越大幅度地”介入司法體制改革。
“律師參與司法體制改革,無論從宏觀上還是在微觀上,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還缺乏必要的關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律師學院理事長韓大元表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后,法治建設重點應該轉向如何更好地執行法律,故而更需要思考司法體制改革當中如何發揮律師的作用,“希望能夠形成一個共識,即法律職業的共同體都是平等的,形成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民眾、媒體共同參與的一種司法體制改革。”
對此,最高法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蔣惠嶺表示:“法治合力離不開律師加入,司法改革離不開律師參與,律師應有地位的獲得離不開能力建設、職業成熟。”
“律師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改革離不開律師的參與。”最高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王洪祥認為,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目前最重要、最迫切的是如何保證這一體系能切實得到貫徹、落實、執行,在這方面,“律師肩負著重要使命,可以大有作為。”
觀點二:應明確偵查階段律師的辯護人身份
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律師的身份與作用該如何定位?檢察機關又是如何看待律師的作用?
“檢察官、法官和律師是戰友、伙伴關系,雖然有不同的崗位和職責,但是在推進法治建設、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實現社會公平公正的總目標上,我們的使命是共同的。”王洪祥表示,檢察機關一向高度重視律師以及與律師之間的合作,在推進司法改革中,也與律師攜手共進。
王洪祥介紹,檢察機關在推進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中,十分注重發揮律師的作用,并注重依法接受律師監督。高檢院制定的改革規劃中就有保障律師在檢察環節依法執業的內容。2010年高檢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試行)》。其中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的,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可以當面聽取受委托律師的意見。對律師提出的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說明是否采納的情況和理由。高檢院還制定了規定,規范檢察人員與律師之間的交往,強調為律師依法執業提供條件和保障,致力于在檢察人員與律師之間建立合乎法度、健康、良性的職業關系。
檢察機關的努力,獲得了學者肯定。陳衛東明確表示:“高檢院在推進司法改革的過程當中,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過程中發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和改革的辦法。他們所做的,確實是值得稱贊的。”
“我贊成讓律師介入整個刑事訴訟的工作,包括偵查階段。”王洪祥進一步表示,盡管律師在偵查階段和起訴階段,由于階段不同,對其開放程度不同,律師具體權能因而有所不同,但是律師的定位,律師作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辯護人的身份”不應當因為訴訟階段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正因為如此,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或被第一次訊問之后,有權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相關規定把律師僅僅定位為提供法律幫助的人是不夠的。“希望已經啟動和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修改工作中能進一步擴大律師的參與,發揮律師更多的作用。”
觀點三:資深律師可為司法考試命題
司法考試如何讓律師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法學教育如何吸引更多畢業生選擇律師職業?
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院長徐建認為,司法考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律師也應該積極參與其中。他建議將司法考試的出題人,由“專家學者為主”轉為“資深律師為主”,這將增強司法考試的實務性;當前,司法考試是法官、檢察官與律師職業準入的統一考試,讓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同出一門,有利于法律共同體的建立。
研討時,徐建也表示,目前承擔律師職業教育任務的律師學院存在資金、人才、經驗方面的困難,律師學院的發展需要更多關注。
“法律職業教育是司法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所有的司法體制建立都需要經過嚴格的考試和法律職業的訓練。”江西長江律師職業培訓學院校長劉錫秋認為,人大律師學院在法律職業教育方面走在了前面,但是還沒有解決律師執業準入和實訓的問題。
“我們可以通過司法體制的改革影響法律職業教育。”劉錫秋建議把律師學院委托給全國律協來承辦。
韓大元憂心于“怎樣讓法學院的學生感受到律師職業的自豪感,在擇業時,像選擇政府公務員、法官、檢察官一樣地選擇律師行業”。他坦承,這是中國人民大學成立律師學院的重要目的。“我看到媒體上說,一個中央國家機關的職位有4000多人報名,我很不理解。”韓大元表示,他不反對法學院的學生選擇公務員,但他也希望更多的畢業生能選擇律師行業,“人大法學院的畢業生去年16%的人首先選擇了律師職業,今年有可能達到20%和25%,我想這個比例還可以增加,可以到40%和50%。”
韓大元希望建立一個制度:“畢業生選擇律師以后,能夠轉向法官隊伍、檢察官隊伍,包括一些政治家也要經歷律師教育。”
觀點四:律師法應作出修改
如何進一步推動律師參與司法改革?如何進一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部分與會者提出了修改律師法的建議。
“律師制度的改革,要推動律師法的大改。改革的核心詞,應該是保障律師權利。”北京理工大學司法高等研究所教授徐昕認為,應廢除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有關“律師偽證罪”的規定;修改律師法,使其從“律師管制法”轉變為真正的律師權利保障法,落實執業言論豁免權、人身保護權、拒絕作證權等權利;強化律師的調查取證權;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的在場權,賦予律師充分的會見權和閱卷權等。
在徐昕看來,對“律師管理體制的改革”也非常重要。他認為,應當轉變當前律師管理體制的司法行政機關職能,使之轉型為“保障律師權利的后盾”。
“律師協會應當成為真正的律師行業自律組織,成為保障律師權利的后盾。”徐昕認為,針對律師執業不規范的現象,應當健全律師懲戒制度,由律協依據程序自行懲戒律師,“可組建由律師、律師管理者、法官、法律學者等共同組成的律師懲戒委員會,完善懲戒程序。”
珠海律師協會會長吳友明表示,早在2003年,經珠海市司法局的努力推動,珠海便出臺了《珠海市律師執業保障條例》,“建議律師法更名為‘律師權益保護法’。”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律師業務處處長楊向斌表示,近幾年,律師制度日益完善,在改革和完善律師制度方面,司法部制定了一個比較重要的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律師工作的意見》。“這個文件是律師制度恢復重建以來第一次由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辦公廳轉發的規格最高的文件,文件明確了我國律師制度和律師工作的定位和定向。”記者相信,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已經形成的背景下,我國律師制度將不斷走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