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全國政協調研組在滇調研
日期:2011-05-10
作者: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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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專題調研組來滇調研,并召開座談會,聽取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有關情況介紹。
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調研組組長張福森出席會議,省政協副主席倪慧芳主持會議。
我省歷來重視改善律師的執業環境,全省政法部門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創新制度和機制,為律師創造寬松的執業環境和良好的工作條件。2009年12月,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省公安廳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和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有關問題的規定》,明確律師憑相關公函、辯護證明和執業證可提出會見要求,簡化了會見手續,保障了律師依法執業,在解決“會見難”這一律師承擔刑事案件訴訟代理過程中反映最強烈的問題方面有了突破。但由于目前《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對于律師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的規定不完全一致,云南與全國一樣,律師在刑事辯護中還存在一些法制進程中的問題。
在聽取有關情況介紹后,調研組認為,近年來,云南在解決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三難”問題方面積極努力,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希望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從執法理念、機制建設等環節入手,進一步尊重和保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維護司法公正,推動依法治國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