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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刑辯律師將享有“知情權”

    日期:2011-04-20     作者:朱雨晨    閱讀:3,280次
   4月11日,行程匆匆的北京律師李肖霖出現在南方某檢察院,想要了解其提供法律服務的案件的進展情況,卻被告知,案件已在兩周前起訴至法院。

“我一聽,就高度緊張了。(案件)都到法院兩周了,我還沒拿到起訴書呢。”李肖霖急忙趕往法院,幸好,法院還沒有分案。“法院說還沒有走完立案程序。”

案件程序發生了變化,辯護律師卻不知道。李肖霖的這種遭遇,并非個案,而是刑辯律師普遍面臨的尷尬。

困擾了刑辯律師多年的這種尷尬,在廣東省廣州市或將很快得到化解。

近日,當地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國安局、司法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若干意見(試行)》,意見首次明確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法律階段發生的程序變更,司法機關應及時告知律師。

“這是一個進步。雖然只是個地方法規,其直接影響力很有限,但不失為一個進步。如果我們早有這樣的規定,刑辯律師就會少很多尷尬,當事人的權利就會得到更確實的保障。”李肖霖感慨道。

長期被漠視的權利

說起這樣的尷尬,刑辯律師大都深有感觸。

早幾天剛給公安機關打了電話,被告知案件還在偵查中。突然,家屬就打來電話說,案件已經到了檢察院,承辦人誰誰,你打電話吧。

“聰明的律師會說,我知道,我這兩天就過去,我們聯系了。”律師張樹國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說不知道的律師,就會挨家屬罵:“你這是什么律師,我都知道了,你還不知道!”

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最糟糕的例子是,某律師擔任辯護的一起案件,遲遲沒有收到法院的判決書。當律師聯系被告人家屬時,家屬告知,被告人已經被執行死刑了。

“表面上看來,這就是律師的一個知情權問題,實質上卻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北京律師韓嘉毅指出。

張樹國解釋說,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程序變更沒有問題。問題的關鍵在于,他們有接受法律服務或獲得辯護的權利,而律師是保證其權利得以實現的載體。律師的知情權對應的就是當事人的人身權利。

但這樣的權利卻長時間被漠視。

漠視的結果,不僅導致律師提供服務不能,使當事人和家屬對律師提供服務的質量產生質疑,進而損害整個律師隊伍的形象,更重要的是侵害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接受法律服務和獲得辯護的權利。

刑辯律師稱,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其實并不亞于他們所面臨的“三難”會見難、閱卷難和調查取證難。

“律師法漏了這一筆。”韓嘉毅透露,在當初律師法醞釀修改時,律師建議稿曾提出,所有關于被告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性權利可能受到影響的決定作出之日起,馬上通知被告人,同時通知辯護人。遺憾的是,意見沒有被采納。

“作出程序變更,應及時告知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或辯護人,現行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此都沒有明確規定。”張樹國表示,廣州的試行意見有突破,但也是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則的,值得肯定和支持。

“這是實現程序正義的關鍵。”觀察人士對記者表示,我國長時間以來“重實體輕程序”,導致程序正義屢屢被破壞。

可喜的是,這一切正在發生改變。程序正義得到越來越多有識之士的關注,學界的呼聲也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該人士表示,兩高出臺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從某種程度上可以算是一個明證。

“實現程序正義首先要確保有程序辯護,律師法并沒有把這個內容寫進去。”韓嘉毅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實踐中,即使有一些程序辯護,但卻因沒有任何救濟途徑而失效。

在救濟途徑上,廣州試行意見采用了一條“兜底”條款。張樹國認為,這是意見稍顯“美中不足”之處。

突破一點就是突破全面

除上述規定之外,李肖霖觀察到,廣州的試行意見中還有幾處進步值得一提。

比如,將刑訴法規定但實踐中很多地方不遵守的規定律師在會見時可以詢問案情,明確寫入其中。“現在地方法規這樣明確還是第一次。”李肖霖說。

另外,試行意見明確地將新律師法規定的“審查起訴階段可以閱卷的規定”寫入,并要求司法機關對拒絕律師查閱、摘抄和復制案件材料的申請說明理由。

此外,試行意見還規定,律師書面向檢察院、法院提出收集、調查證據的申請,檢察院、法院應在5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支持的,應當書面告知律師,并說明理由。

“以往是律師提了申請就杳無音信了。”李肖霖認為,廣州的試行意見在多個方面都是值得肯定的。但同時,他也認為,該試行意見最大的不明確和將來可能出現重大問題的就是第23條的規定。

這一條規定:“律師應當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查閱、摘抄、復制的案件材料,不得提供給與案件無關的人員查閱、摘抄和復制。違反法律規定使用案件材料的,依照相關法律處理。”

什么叫做“無關的人員”?這樣的規定為了什么目的?李肖霖提出一系列疑問,這些案件材料在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之間展開研究和討論是否可以?交給專家論證是否可以?開庭以后,不涉密的案件已經公開了全部的內容,是否同樣不能給任何“無關的人員”看。

同時帶來的問題就是,案卷是否是涉密的文件?在什么階段涉密?什么階段解密?在這些問題沒有回答之前這樣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等等。

李肖霖擔心,種種問題不搞清楚,這樣的規定,有可能成為抓律師的新借口。

“司法的進步是逐漸的,令人高興的就是進步始終在進行。”李肖霖強調,他對廣州的試行意見持肯定和支持的態度。“就像珠海出臺意見破解會見難一樣,我期待廣州的試行意見也能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

結合刑事訴訟法修改已啟動的大背景,張樹國認為,廣州的這一試行意見具有更大的意義。“對于推進國家立法的科學性、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起了很大作用。”

張樹國解釋說,與實體法相比,程序法原則上遵循“有規定就行,沒有規定就不行,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沒有彈性。也正因為此,在程序法上“突破一點就是突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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