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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動態

“蘭州律師偽證案”二度開庭 曾嚴拒重金誘惑

    日期:2011-03-15         閱讀:3,818次

曾在“受賄百萬撈人案”中為村官柏壽吉擔任一審辯護律師的甘肅經天地律師事務所律師沈鎮衡,因嚴辭拒絕許以重金要求其作偽證,從而成為“柏案”中唯一幸免落水的法律人。令人意外的是,沒多久,他卻因在另一起案件中因“偽證”涉罪被抓。

2008年5月,因在辦理兩宗贓款共計5萬元的國企工作人員貪污案中涉嫌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擁有15年執業經驗的律師沈鎮衡被拘捕。該案經歷多次退查后于2009年3月由西固區檢察院訴諸當地法院,后變更管轄由安寧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10年3月,該案公訴至安寧區法院后,同年5月5日第一次開庭審理質證時,沈鎮衡的辯護律師提出“偵查權管轄異議后”,法院以證據發生變化,作出休庭、延期審理的決定。

2011年3月10日,距離該案第一次庭審后10個月,沈鎮衡涉嫌偽證案在安寧區法院再度開庭。與沈鎮衡同案受審的是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的西固某國企保衛處處長劉丹東。

庭審開始后,被取保候審的沈鎮衡、劉丹東二人身著便裝進入被告席束手站立。庭審從當天上午9時30分持續到下午1時30分,不曾間斷。庭審中,控辯雙方及被告人言辭激烈、火藥味十足。三方激辯的焦點集中在公檢聯合辦案的程序合法性等問題,劉丹東自行辯護時堅稱自己無罪。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庭外花絮

“將申訴進行到底”

下午1時30分審判長宣布休庭后,站立了4個小時、肢體幾近僵硬的沈鎮衡緩步走向座椅。他笑答記者的提問:“通過反思,我的案子任何部門都沒有錯,錯的是我自己,錯在太過認真地履行律師職責但調查不細。有疑問應由辦案單位去查證,我應在辯護之前請示、征求有關機關、部門和個人的意見,尊其意見進行辯護,這樣就不會出現今天的結果了。”對于審判結果,沈鎮衡分析有95%的可能作出有期徒刑2年以內的有罪判決,屆時“我不服不上訴,出獄后會通過多種渠道將申訴進行到底”。

沈鎮衡涉嫌偽造證據罪

起訴書稱,“因沈鎮衡提交的虛假證明材料及被告人當庭供述發生變化,2008年5月7日,西固區檢察院將兩案撤回起訴……因沈鎮衡作為刑事案件辯護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能正確履行其律師職責,親自偽造證據、違背案件事實,慫恿當事人偽造證據,并指使當事人在法庭上作虛假供述,擾亂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據指控,2007年12月18日,西固某國企的高管魏某、滿某因貪污罪分別由西固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23日,魏、滿二人分別聘請沈鎮衡擔任其辯護律師。為了將兩案辯護成無罪,同年12月底,在劉丹東辦公室,沈鎮衡在魏、滿二人均在場的情況下,授意、誘導該廠廠長陳某出具證明,意圖將兩人分別涉嫌貪污的總計5萬元公款,或證明為特批業務費,或證明為提成。同時,沈鎮衡還授意劉丹東要求該廠銷售處處長王某作出相同證明。在魏、滿的多次糾纏下,陳、王為兩人案件出具了共3份內容虛假的證明材料。

2008年1月3日,在劉丹東辦公室,為加強3份虛假材料的證明效力,沈鎮衡口述后由劉丹東執筆以該廠名義起草了一份證明材料。滿某抄寫后交給劉丹東安排打印,并私自加蓋該廠印章后交由沈鎮衡于2008年1月4日提交給西固區法院。

2008年5月5日,在西固區法院辦公室,沈鎮衡以該企業名義執筆偽造了一份“業務提成費中結余部分通常作為獎勵發給業務員不予回收”的情況說明。沈鎮衡交給劉丹東要求其打印后提交至法院,后因該企業董事長阻止未能提交。

2008年4月中旬,沈鎮衡與取保候審的魏、滿二人于庭審前日相約見面時,分別授意兩人要在法庭上供述涉案錢款是特批費、個人提成。同年4月22日,二人庭審時均翻供。5月7日,西固區檢察院將兩案撤回起訴后12天,對沈鎮衡涉嫌偽證罪予以刑拘并于兩周后將其逮捕,次年12月1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庭審直擊

自述:沒有偽造證據的動機

在庭審現場,沈鎮衡準備了長達27頁、1.5萬余字的自辯書。沈鎮衡首先要求回顧代理的貪污案及西固反貪局偵辦自己案子的全過程。在審判長提示下,沈鎮衡作了簡要陳述后,一再強調曾先后陪同該案兩任主審法官前往該廠調查案情。在要求該廠領導出具證明后,也是該廠領導以不會書寫為由再三懇求自己幫助代書文稿。在擬好草稿后沈鎮衡特別囑咐當時專門負責聯絡此事的劉丹東將草稿交給相關領導過目,修改好后交付打印、蓋章。在魏、滿兩案開庭前日會見他們,既符合法律規定,也是自己的執業習慣,即向當事人介紹庭審程序及注意事項。

沈鎮衡解釋,自己所做的一切只是履行律師職責,即便是情況有假也跟自己無關,因為所有內容均系當事人一方介紹,控方證據上也有相關記載。況且刑法306條第2款規定,證據內容與事實不符的,不以偽證論。

在一邊回顧案情一邊發表辯解觀點的陳述中,沈鎮衡一再說明自己根本沒有偽造證據的動機和目的,并爆料自己曾是轟動一時的“受賄百萬撈人案”中村官柏壽吉犯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的一審辯護律師,正因自己曾嚴辭拒絕柏壽吉許以重金要求其作偽證的情節,才使自己成為柏案中唯一幸免落水的法律人。

自辯:質疑檢方的辦案程序

在對代理魏、滿兩案取證調查行為進行簡要回顧后,沈鎮衡陳述自己涉罪被抓的過程十分詳盡,審判長未加以制止。近半小時過去后,沈鎮衡總結認為西固反貪局在7個方面違反法定程序:扣押私人財產時沒有出具扣押清單;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不知涉嫌何罪名時實施拘留;違反規定在一周內將與案件無關的財產未返還給家屬;在批注逮捕前,違規沒有進行提審、剝奪申辯權;利用案件退查、變更管轄實施超期羈押。最后,沈鎮衡以西固反貪局“發破案經過”中存在的時間邏輯錯誤為由,說明自己被抓遭查并非因“偽證”,而是“有關部門出于其他原因和目的的濫用職權,掩飾其違法辦案的事實”。

對沈鎮衡的案情陳述,公訴人在接下來的質證階段,一一出示了魏、滿兩案涉案人員在沈鎮衡“授意、慫恿”之下作出3份虛假證明材料的證言。公訴人向沈鎮衡發問,既然你口口聲聲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案情調查,難道你的當事人會陷害你么?沈鎮衡表示:“按常理當然不會,但不排除他們為求自保在被逼無奈后有意陷害。”并尖銳地指出這些證人在魏、滿兩案撤訴后重新作出的證言“全部為假”。

交鋒:案件到底應由誰來查?

庭審中,沈鎮衡的兩名辯護律師針對公訴人質證時出示的一份由西固公、檢兩單位于2008年5月13日聯合會簽的共同偵查說明函提出強烈質疑。律師認為:法律明確規定對于沈鎮衡涉罪案件應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不應由沒有管轄權的西固區檢察院偵查。

公訴人當即以1998年1月由兩高等六部委共同發布的司法解釋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的規定,說明偵查管轄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反駁,只有對于同一犯罪主體涉及到數罪時,才有可能出現主罪與從罪的關系,而沈鎮衡被控僅一個罪名,怎么會有主罪與次罪一說?此外,辯護律師提出我國刑訴法中根本沒有聯合辦案一說,況且在整個案件偵查過程中,也從未見西固公安分局偵查人員參與。律師認為西固檢察院這種行為,恰恰反映出案件背后的種種疑惑。律師還認為,該案偵查過程中同樣存在違法的事實,在訊問沈鎮衡時沒有嚴格遵循“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的法定要求,就是對數名證人的詢問筆錄上,看到的也僅是一名所謂的偵查員和不具備偵查員資格的書記員在進行訊問或者詢問。

此外,律師以沈鎮衡的行為不符合“306條”的犯罪構成要件為由,認為檢方指控有“主觀定罪”之嫌。律師總結,作為集法律監督和偵查權于一體的人民檢察院,既超越管轄權違法辦案,又違法取證。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偵查機關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對沈鎮衡的定罪證據使用,建議合議庭對上述證據不予采信,并請求法院宣告沈鎮衡無罪。

辯論結束之際,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時闡述了沈鎮衡一案的社會意義。公訴人最后陳詞,今天本案審理的意義就在于希望所有為民主和法制建設而奮斗的法律人,敬畏法律,依法執業!始終尊崇公平和正義,成為神圣法律的捍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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