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1日,平頂山市律師蘇東彪將個人撰寫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修改建議稿)》(簡稱《民訴修改建議稿》)郵寄給全國人大法工委。此前,他已經撰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法(立法建議稿)》(簡稱《訴訟費立法建議稿》)。 10年間,蘇東彪以一己之力撰寫了兩部法律的立法和修改建議稿,成為中國“草根立法”第一人。民間參與立法體現了開門立法的大趨勢,但其艱難也顯示著司法實踐的復雜。
易稿30次為訴訟費“立法”
49歲的蘇東彪是平頂山市魯山縣熊背鄉人,高中畢業后當過農村的代課教師。1988年,他參加全國自考,1993年取得法律大專文憑。 其間,他在魯山縣城關鎮司法所做了一名法律服務工作者。1994年,蘇東彪考取了律師執業資格證書。第二年年底,他在平頂山市做了一名專職律師。2003年,他成為河南元瑞律師事務所的主任。 蘇東彪從不刻意隱瞞自己的大專學歷,他更看重的是,近5年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經歷和15年的律師生涯。 2001年8月,蘇東彪從一起受教育權被侵犯的案例中看到了中國現行訴訟費制度的不足。對于此案的案件受理費,山東省棗莊市中院和山東省高院判決的認定依據不同:到底是“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交納”,還是“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計算收取”? 蘇東彪認為,應制定一部訴訟收費方面的法律,減少訴訟障礙,規范收費行為。2007年12月初,他耗時6年,易稿30次的《訴訟費立法建議稿》終于出籠。
“立法”視野投向民事訴訟
2007年12月12日,蘇東彪將《訴訟費立法建議稿》寄往全國人大法工委。在《訴訟費立法建議稿》中,他對現行訴訟費制度提出了質疑。 蘇東彪說,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制定的《收費辦法》實行了18年后,2007年4月,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制定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他認為,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只有法律才有權對訴訟費制度作出規定,其他國家機關則無權作出規定。 另外,蘇東彪還提出,應將預收訴訟費改為結案后收取,增加錯案免收訴訟費、超過審理期限的裁判案件免收審理費等規定,以促進法院及時作出公正的裁決。雖然,蘇東彪數次向全國人大法工委郵寄的《訴訟費立法建議稿》最終沒有回音,但這并不影響他對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 蘇東彪認為,民事訴訟法頒布之后,各種司法解釋不斷出臺,這也從一個側面表明原來的民事訴訟法是滯后的。 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是一次“小改”,其中有些修改還有缺陷。法學界認為,如果要改的話就應該“大改”。 蘇東彪獲悉:2008年10月,對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的五年立法規劃,而在2010年年底以前,要確定是“大修”或是“小修”。 從2009年年初開始,蘇東彪開始潛心撰寫《民訴修改建議稿》。
不只是增修4萬多字
在別人看來枯燥的法律條文,對于蘇東彪來說是一個融合智慧的過程。在撰寫過程中,他參考了國外眾多的民事司法制度,融進了自己的實踐體會。 蘇東彪說,用條文對一些法律漏洞進行堵塞,是件讓他開心的事。撰寫一些條文后,他和本所的孫建堂、劉艷軍等律師進行討論,然后再修改。 今年9月底,經過20多次修改,蘇東彪終于完成了《民訴修改建議稿》,共506條,六萬多字。而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是268條,兩萬多字。 蘇東彪認為,《民訴修改建議稿》中有幾大亮點:如“大訴訟”、“大和解”、禁止令、陪審團、懲罰性賠償、三審終審制等。 蘇東彪說,設立“禁止令”是為了有效遏制“邊打官司邊違法”的不正常現象。他看到這樣一個案例,一位老太太育有5個子女,按照協議,每個子女輪流贍養她一個月。輪到一個兒子贍養時,兒子卻不讓她進屋,最后饑寒交加的老太太被活活餓死。 按照他設立的“禁止令”制度,任何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簽發“禁止令”,禁止老太太的兒子作出某種行為或者禁止改變某種事實狀態。
立法建議引發共鳴
9月底,《民訴修改建議稿》正式定稿,10月21日,蘇東彪將其寄給全國人大法工委。“它至少反映了律師界的一種聲音,希望它能成為全國人大立法時的一種參考。”蘇東彪說。 幾天后,蘇東彪從網上看到一個消息,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10年年會,于10月27日至29日在中國近現代法律的奠基者沈家本先生的家鄉——浙江湖州舉行,260多名與會代表中,有一半來自中國民事訴訟法領域。 蘇東彪帶著270本《民訴修改建議稿》不請自到。這次年會主題雖與民事訴訟法修改無關,但蘇東彪的到來使與會者對他刮目相看。 此前,他已將《民訴修改建議稿》寄給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楊榮新、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兼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常怡等民事訴訟法學界的泰斗,懇請指正。 收到《民訴修改建議稿》后,常怡教授打電話給蘇東彪說:“你作為一個基層律師,一邊做業務,一邊撰寫立法建議,很不容易,這種精神值得贊揚,‘大訴訟’、‘大和解’這個提法不錯。”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傅郁林告訴蘇東彪:“你寫的建議稿,我認真地讀了兩遍,文章中有很多亮點,這些亮點我們能取得共識。”
圈里圈外不乏批評
從撰寫《民訴修改建議稿》到現在,蘇東彪也遭到很多人的誤解。一些朋友勸他,律師的主業是做好法律服務工作,增加個人收入,修改民訴法是立法機關要考慮的事,你個人投入這么大精力不值。 蘇東彪說,撰寫《民訴修改建議稿》不是為了名利,而是一種使命感。《民訴修改建議稿》只是一個學術著作,與真正的法律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一些“法條”缺乏實踐檢驗。 平頂山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陳軍校說,一名律師為了民訴法的更加規范,站在立法的高度,提出自己的學術觀點,這一點值得全市律師學習。但也有一些缺陷,比如一些訴訟理念和現實有一定差距,具有理想化色彩。一些“法條”也缺乏相應的配套制度,可操作性有待優化。 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靳建麗說,蘇東彪的《民訴修改建議稿》是建立在實踐的基礎上,與法學界提出的“制定修改法律不能從理論到理論,而應該從實證分析到理論”的觀點是吻合的。至于邏輯、體系怎么樣,尚有待商榷。
對話
民訴修法,律師界要發聲
記者:撰寫《民訴修改建議稿》要花費一定時間和精力,對你的律師業務影響大嗎? 蘇東彪:這一年多來,我推掉了不少案件,對我的收入影響不小。《民訴修改建議稿》出來后,我印刷了幾百本,一共花了5000多元。 記者:你個人認為,《民訴修改建議稿》有多大價值? 蘇東彪:立法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即使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在法學界也有爭議。我作為一個律師,文化程度不是太高,也沒有精湛的立法技術和立法理念,但我有司法實務經驗,這是我的優勢。因為個人視野有限,才疏學淺等原因,撰寫的《民訴修改建議稿》可能在制度設置、立法理念、語句章節等方面還有很多缺陷。《民訴修改建議稿》不能稱為立法稿,而是一部用于交流的學術著作,屬于學術范疇。 記者:有人認為,你這樣做是為了博取聲名,為了增加案源,你有什么看法? 蘇東彪:說什么的人都有,有的還說我不務正業。我是平頂山市律師協會會長,在平頂山律師界有一定的知名度,我不需要靠此炒作。我是希望全國人大法工委在修訂民事訴訟法時,能聽到我們律師界的聲音。
律師“立法”
2002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開了律師起草地方法規之先河。 2006年6月5日,鄭州市人大與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起草 《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代擬稿)》的協議,按照協議要求,10月10日,律師事務所拿出起草的法規代擬稿,由人大組織專家進行審定。這是通過“招標”的方式使社會力量成為地方法規的起草者,在河南立法史上還是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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