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車人開車出事,該誰賠錢?賣車后沒過戶,現車主肇事了,原車主有沒有責任……昨日起,每周二和周五,交警一分局都將邀請律師開展免費咨詢活動,推廣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昨日,在交警一分局,首日值班的律師李淑蓉告訴成都商報記者,侵權責任法實施前,對于侵權責任方面的法律規定,都是散落于各類法律法規中的,侵權責任法首度將醫療事故侵權、產品質量侵權、交通事故侵權問題進行了集納,其中第六章的6條規定,都圍繞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問題來細化,對道法實施中事故賠償、責任劃分及社會救助基金實施中的各種問題進行了明確。 李律師說,道法76條和侵權責任法目前仍未對未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后的賠償問題進行最終的細化和明確,而社會救助基金對于該情況僅僅是進行傷亡事故醫療費和喪葬費的墊付,相關的保險賠償問題還未明確,這還有待相關司法解釋來進行最終的明確。
司法解讀
借車出事 無過錯車主無責
法規第49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解讀:侵權責任法實施前,如果發生車主借車,而對方交通肇事的,司法機關在進行責任認定時,車主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判決時也都判決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實施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有過錯時才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
賣車沒過戶 出事了現用者“買單”
法規第50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這一規定中,只要符合“已付款、已交付使用、所有權已發生轉移”三個條件的,車輛買賣雙方還未辦理轉移過戶,發生交通事故后,賠償責任就應該由現受讓人來承擔,為超過保險公司強制保險限額的賠償部分“買單”。 如果此類情況發生了肇事逃逸,此時,就可以啟動社會救助基金,對車禍中的傷者進行搶救或者墊付喪葬費用。
棄車逃逸 按強制保險限額賠償
法規第53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解讀:車輛商險中規定,肇事逃逸是不予賠償的,但如果發生肇事逃逸、能鎖定車輛信息或肇事者棄車逃逸的,事故車輛又購買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要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此時,保險公司是賠償,不是墊付。 而發生肇事逃逸事故后,如果無法鎖定車輛和駕駛人的情況,根本找不到責任方來承擔賠償責任的,則由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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