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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動態

“小律師”眼中的執業風險

    日期:2010-09-03     作者:郭素凡    閱讀:2,829次
  
 
律師行業是公認的高風險行業之一。辯證地看,有風險就應當有化解風險的方法。那些在小城市、小律所執業的“小律師”們也許會讓你看到那些本就存在卻又一直沒能拿得上臺面的現實

萬玲(化名)在一座海濱小城做律師已經3年了。跟大多數剛入行的小字輩律師一樣,3年里,萬玲從刑事案件到民事案件,從訴訟業務到非訟業務,幾乎什么案子都做。經歷了、也看到了一些,萬玲對律師的執業風險有自己的體會。

面對投訴很委屈

“做民事訴訟,遭遇最多的就是當事人的投訴。”8月27日萬玲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如果是律師違規導致被投訴,我們也就認了。可是,更多的投訴是因為我們未能滿足當事人過高的期望值。”萬玲深感“當事人是律師最危險的敵人”。

2007年入行之初,萬玲就目睹了同事的遭遇。

那是一起普通的欠款糾紛,萬玲的同事代理原告方向被告追討近80萬元的欠款。案件進展得很順利,原告最終勝訴。但是,在執行階段,原告發現,被告名下沒有足夠的可供執行的財產。原告贏得了案件卻沒有追回欠款,一怒之下投訴到當地律師協會,要求處分律師并返還代理費用。雖然律師協會查清了事實,沒有處分萬玲的同事,但是連續數月的奔波也令這位同事身心俱疲。

“當事人更注重結果,而且往往期望值過高。希望越大,失望也越大。當他們的預期目標沒有達到時,遷怒于代理律師是很正常的事情。當事人不會考慮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是否真的存在過錯。”萬玲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事情發生后,萬玲所在的律所要求每一個律師在簽訂代理合同時都要簽訂一份“風險告知書”,明確告知當事人可能出現的種種風險。“只能這樣辦”萬玲說,“明明只能賠三五萬元的案子,他非要索賠20萬元。好,那就白紙黑字寫清楚,是你自己非要這么多,不是我們律師忽悠的。”

“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一級律師徐家力對《法治周末》記者說,“風險告知書”并非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嚴格按規程辦事,嚴守職業規范,當事人投訴也不怕,律協只處罰有問題的律師。”

面對威脅很無奈

“對我們來說,被投訴只是小事,起碼你能找到說理的地方。有的時候,律師的人身安全都會受到威脅,這是實實在在的安全風險。”萬玲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我們所就被威脅過。”提起一年前的事,萬玲還是心有余悸。

事情源于一場物業糾紛。由于入住率較低,物業公司為節省成本,沒有給小區通水、通氣(天然氣),這給已經入住的100多戶居民的生活造成了極大的不便。居民們多次找到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協商通水、通氣,但都沒有得到回應。于是,居民們打算起訴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并且找到了萬玲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要求代理訴訟。

“第二天,就有人找上門來,威脅我們不讓接這個案子,否則就要砸所、砍人。一連來了好幾天。”萬玲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近年來,律師被暴力傷害的案件時有發生。2009年,上海著名維權律師嚴義明在律所內遭到襲擊,造成肩胛骨骨折和多處外傷;2008年,江西律師胡某在湖南代理二審案件時,在法院大院內被對方當事人群毆;2007年,廣東律師王某因幫助農民工討薪,被砍11刀,左手的4根手指也被砍斷;2005年,重慶律師喻某在與對方當事人談判時被非法扣押近3個小時,之后又被歹徒用鋼管毆打??????

最終,萬玲所在的律所還是選擇了放棄。“沒辦法,我們是小所,沒有能力對抗這些人。我們也很同情那些居民,也想維護正義。但是,又有誰來保護我們律師的安全呢?”萬玲無奈地說。

懸在頭上的劍

刑法第306條被喻為是懸在律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稍有不慎,律師便會陷于偽造證據、毀滅證據、妨害作證的刑事追訴。

“如果你要搞法律,就千萬不要去當律師;如果你要當律師,就千萬不要去辦刑事案件;如果你要辦刑事案件,就千萬不要去取證人證言;如果這一切都做不到,那你就自己到看守所報到吧!”這是流行于律師行業的一句“名言”。

一直以來,刑法第306條都頗受詬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要求廢除或修改;法學專家撰文建議廢除或修改;律師群體更是對這一條款深惡痛絕。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中華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王九川律師表示,刑法第306條應當廢除。

“第306條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律師們都不敢取證了。”萬玲對《法治周末》記者說。萬玲說,她周圍的很多同事在辦理刑事案件時都會直接采用公安機關搜集的證據。“辛辛苦苦取來證據,還要冒牢獄之險,律師們只好選擇‘消極取證’。”

“消極取證”無疑是對犯罪嫌疑人極為不利的。對此,萬玲也承認,她說:“我們一般不會做無罪辯護。我們能做的也就是讓法院盡量輕判、少判。最通常的方法就是鼓勵說服犯罪嫌疑人檢舉揭發、自首、立功。”

“不管從價值取向,還是從實踐效果來看,這一條都是失敗的立法例。刑法典第306條對律師的行為規范、對律師的權利保護,甚至對整個法治都是不利的。”這是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在一次學術研討會上對刑法第306條的評價。

多方著手控風險

由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師協會聯合發布的《北京律師行業發展指數》顯示,律師執業風險的來源眾多,包括司法腐敗、律師偽證罪、當事人提供不真實信息、違規操作、責任風險等。顯然,控制律師執業風險無法通過刪除或修改一兩個法律條文來解決。

從自身出發解決問題被認為是避免風險的途徑之一。“在執業過程中,律師應更慎重,要講究方式方法,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同時也降低自己的風險。”王九川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商業性的手段也被嘗試用來控制律師執業風險。2002年,司法部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律師執業賠償保險制度,該項制度陸續在全國鋪開。2007年,全國首起“律師執業保險案”判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判支付上海競業律師事務所保險賠償金175940元。

在王九川看來,導致律師執業風險過大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律師的法律地位不到位。“律師應當是自由職業者,應該享有執業豁免權。”王九川對《法治周末》記者解釋。

“控制律師執業風險,一方面要從制度入手,增加保護性規定,另一方面需限制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的權力,提高審判機關的地位,減少行政干預。最重要的是決策層觀念的轉變,要給律師更多的理解。”王九川最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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