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2月,陳海東的妻子包某某向江干法院起訴離婚。陳海東和父親陳永根為了在財產分割時可以多得財產,找到了律師何慧強。何慧強提出讓陳海東串通他人虛構夫妻共同債務,并尋找到沈建明作為虛假債權人。
隨后,何慧強制作了授權委托書等,讓沈建明簽名,并由陳海東支付了代理費用,于2009年3月以沈建明的訴訟代理人身份向江干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交了偽造的借款協議書、收條等證據,要求陳海東歸還沈建明借款及利息共計851060元,法院據此作出民事裁定,將陳海東的一處房屋予以預查封。2009年3月30日,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了該虛假債權債務的法律效力,并于2009年4月27日受理了該民事調解書的強制執行申請。
法院認為,陳海東、何慧強、陳永根為不法目的,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均構成妨害作證罪,且屬情節嚴重;沈建明在明知他人的不法目的時,仍積極幫助偽造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依法判處陳海東、何慧強各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判處陳永根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判處沈建明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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