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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自行撤訴可拒付律師費
日期:2010-05-24
作者:沈全華 鄭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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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天元區法院對一起律師費訴訟案當庭宣判,首次破解了律師界多年來存在的“行規”——若委托人未經律師同意撤訴或和解,則需另付1萬余元律師費。
去年8月21日,郭女士(甲方)與某律師事務所(乙方)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由乙方的王律師代理其離婚后財產糾紛案,收取基本律師費3000元,另加按判決或調解總額的10%提成。同時,若甲方自行撤訴或和解,則支付1.5萬元律師代理費(含前面的3000元);若訴訟請求被法官駁回,則僅支付律師代理費1000元。
事后,因訴訟請求被駁回,郭女士又以撤銷與前夫的離婚協議為由,向天元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她繼續委托王律師代理此案,承諾律師代理費按原來委托代理合同的標準計算,并支付了2000元基本律師費。
今年4月8日,郭女士向法院申請撤訴,卻拒絕支付另外的1.3萬元律師代理費。王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追索未果,起訴追討這筆1.3萬元的律師費。該案的爭議焦點,就是委托人自行撤訴或和解,是否需另付律師費。
【法官說法】
天元區法院認為,郭女士決定撤訴系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所委托的律師事務所可以運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提供自己的見解,但最終應當貫徹的是委托人的意思,而不應將自己的意思強加于人。若律師為獲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于多收代理費的目的,通過與委托人約定相關合同條款,限制委托人和解或撤訴的權利,不僅侵犯委托人的訴訟權利,同時也不利于促進社會和諧,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由此,駁回王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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