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丟證據,2.5萬余元欠款難要回
這些天,衡水的江慶國一直愁眉不展,因為深澤縣的孫律師弄丟了他的證據原件,導致這么多年他2.5萬余元的投資款很難要回。“孫律師不履行職責,故意弄丟我的證據原件,太不負責任了!”江慶國說,事后,他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此事,相關部門作出對孫律師進行“嚴厲批評教育”及“通報批評”等處理決定。江慶國覺得這些處罰太輕,自己的損失難補償。“他還照樣接案子,我的損失由誰負責?”
【調查】
收條顯示
原件應“開完庭退回”
2002年10月,江慶國與深澤縣的兩個人合伙在石市經營一家招待所,先后投資2.5萬余元。事后,雙方產生分歧,他提出退出,要求對方歸還2.5萬余元的投資款,可對方總不還。
2006年10月,深澤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江慶國找了當地的一名姓孫的律師代理此案,隨后,便把自己的證據原件交給了孫律師。
今年5月7日,江慶國拿出了孫律師手寫的收條,內容為“今收到江慶國交來的原始材料(共14頁,支出憑據),開完庭后退回”,落款孫某某,時間為2006年12月4日。
律師承認
弄丟了證據原件
可是,孫律師事后并沒有把證據原件還給他。直到2007年,案子再審時,孫律師才說證據原件丟了。 “沒有了證據,被告根本不承認投資欠款一事。”江慶國說,他至今也沒有要回那2.5萬余元的投資款。“孫律師明顯是故意行為,不然怎么不及時告知我?”
昨日下午,記者聯系到了孫律師,他承認弄丟江慶國證據原件一事,“案子再審時,我已經不做他的代理律師了,后來,他也沒朝我要證據原件,我以為案子結了,就把證據隨便壓到了一個地方,結果找不著了!”
孫律師說,他可以向江慶國道歉,也可以免費接著代理此案,賠償的事可協商解決。
市律協作出
“通報批評”處理
2009年,江慶國將此事反映給了深澤縣司法局和石市律師協會,要求撤銷孫律師律師會員資格,退還代理費1300元,案件預期賠償款2.5萬余元,以及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合計6萬余元。
昨日上午,記者見到了這兩個部門對孫律師調查處理結果原件。深澤縣司法局表示“鑒于孫某某將代理人部分證據原件丟失,根據《律師法》第54條規定,對孫某某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等”。
石市律師協會查明“孫某某丟失江慶國證據原件屬實,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根據有關規定,本會懲戒委員會決定給予孫律師通報批評處分。”對江慶國要求退還律師費和賠償損失等請求,超出本會職權范圍,建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昨日,記者從市律協對此事進行了證實,一位工作人員表示,通報批評已經是對律師比較嚴厲的處分,直接影響律師資格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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