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訪制度》首先明確了接訪律師選派條件,明確了律師參與涉法涉訴聯合接訪工作的主要職責。主要是:為上訪人解答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對上訪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協助有關部門對無理上訪人做好息訴工作,告知和引導上訪人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接受有關部門的委托,參與重大疑難上訪案件的法律論證,提出法律建議。《接訪制度》同時規定了律師參與涉法涉訴聯合接訪工作的程序。
《值班守則》對參與接訪律師提出了明確的紀律要求。一是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法律尊嚴;二是服務熱情、耐心周到,積極為上訪人提供義務法律咨詢,解答法律問題;三是要嚴密保守在參與涉法信訪工作中接觸或知悉的黨政機關涉密事項及上訪個人隱私,不得泄露?!吨蛋嗍貏t》同時要求,值班律師不得收受上訪人的任何費用、饋贈和其它酬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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