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物業公司不滿,律師李某將物業人員高某打傷,高某訴至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民事人身損害賠償,律師李某同樣刑事自訴至房山法院,要求判決高某犯有誣告陷害罪。目前,這兩起案件均已審結。
物業人員高某訴稱,律師李某為某小區業主,因其在樓頂安裝太陽能不符合物業規定,物業公司派高某拆除。結果高某在實施拆除時,李某沖到樓頂,無視樓頂打人的危險性,不由分說便掄起鋼管將其打傷,后警察趕到現場并做了詢問筆錄。因此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1000余元。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律師李某提起刑事自訴,認為高某無中生有誣陷其打人,因此要求判決高某犯誣告陷害罪。經房山法院裁定,駁回律師李某的刑事自訴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后又撤回上訴。
在民事賠償訴訟庭審中,律師李某聲音高昂、目光自信,他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受傷事實與其存在因果關系,原告在案發現場也沒有受傷。
經審理,法官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以及法院到派出所調取的詢問筆錄,可以認定被告的打人行為,因此判決律師李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八百余元。
承辦法官認為,該民事賠償案件歷時近7個月,案件本身并無疑難之處,但律師李某充分運用法律規定提起刑事自訴,使得民事案件不得不中止審理,是本案審結時間長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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