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東鄉縣人,無業游民。2009年10月的一天,曾某認識了馬某,在得知馬某親戚李某有官 司要上訴后,便興奮地告訴馬某,他就是律師,對打贏這個官司很有信心。隨后,曾某便偽造律師執業證書以律師身份替李某“打官司”。李某付給了曾某1500元。之后,曾某又先后以差旅費、送禮費、電話費等為理由,從李某處共騙得2690元。不久后,李某識破了曾某的真實身份,遂將其扭送至當地公安機關。
經審理,東鄉人民法院認為曾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冒律師身份替人打官司,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并責令其將非法所得2690元退賠給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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