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高速塞車后,李建軍認為他不選擇走國道而走高速,其最主要的理由在于“快速通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服務應當具有的性能、用途等,但是高速公路如此“低速”,他卻仍遭收費,故高速公路方面理應退還所收他的高速費20元,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建軍一紙訴狀將高速公路方面告上法院。
起訴高速公路塞車收費,李建軍不是第一人,但是在這之前,其結果大多不是不了了之,就是以敗訴收場。從這個層面上,李建軍的勝訴具有社會意義和深遠影響。
作為法律職業者,李建軍說,他打這場官司,絕不是為了區區20元的高速費,而是要給自己和有類似遭遇的民眾討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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