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5日,王律師因調動工作,所在律所為其提供了一份律師調動情況登記表。同日,王律師以勞動糾紛為由向北京市宣武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該律所。第二天,王律師得知北京市律師調動工作需要3份律師調動情況登記表,遂要求律所提供另外兩份。律所以王律師未辦完離職交接手續為由,未提供該表。第3天,王律師向北京律協申請解決該糾紛。律所則要求北京律協對王律師未辦理三清交接手續查處。北京律協處理意見為:沒有發現有違規行為,不予處理。最終,王律師花了3個月的時間才辦完了轉所手續。
王律師訴稱,律所拒絕補辦律師調動情況登記表,導致其無法辦理調動手續,造成了3個月執業收入損失。為此要求原律所賠償3個月的收入損失30000元。
法院認為,鑒于律師行業的執業特點,律所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協助辦理執業移轉登記手續,以便律師繼續合法從事其工作。王律師提出補辦調動情況登記表后,律所未予協助。作為律所,理應熟知律師調動所需手續,即使在不了解的情況下,亦應在知悉調動所需材料后的合理時間內配合出具調動手續,該律所不出具調動手續的行為,給王律師正常調動造成了直接影響,致使其不能合法執業產生經濟損失。該律所對此存在主觀過錯,且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王律師要求賠償誤工損失,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但王律師未提供實際損失的證據,法院結合其在原律所工作期間的薪資,酌情做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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