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009年5月,上海某食品公司因一起勞動糾紛案委托上海某律師事務所為其打官司,該律所的鄭律師作為其委托代理人具有特別代理權,包括代為調查、提供證據,代為出庭,代為簽署有關法律文書,接受調解,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申請撤訴,自行和解。并且雙方簽訂了《聘請律師合同》,約定律師費人民幣7000元整。
在履行代理職責的過程中,鄭律師為該食品公司代書了延期開庭申請書、民事反訴狀(兼本訴答辯)、證人出庭申請書等。在應訴準備階段一切尚算順利,誰知開庭當日,證人突然變卦,不同意出庭作證,導致有利于該公司的相關事實無法得到證明,最后當地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敗訴,后鄭律師又為該公司代書了上訴狀。
該食品公司認為,此次敗訴的主要原因是證人未能到庭作證,這是由于鄭律師對該案并未盡心盡力,也沒有理順證據和做好證人的溝通工作,敗訴責任應全部歸于鄭律師。因此,該公司不愿意支付代理律師費。
法院認為,律所與該食品公司簽訂的律師聘請合同經確認系真實有效的。該律師已實際履行了全部代理職責,被告該食品公司應按約及時支付律師代理費,現被告拖欠不付,顯屬不當。故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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