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興安嶺為例,該區2000年有律師所12家,律師78人;2006年律師所9家,律師43人;到2009年僅剩8家,律師33人,尚有3個律師所因缺少律師或律師調離而面臨關閉。而我省一些縣區只有一名律師,遠達不到《律師法》規定的人員底線,靠政策性照顧,維持律師所的存在,維持律師的生存。日趨繁重的法律服務工作任務與相對短缺的律師人才之間的矛盾較為突出,律師后繼力量相對不足的問題已經成為制約律師隊伍建設和發展的一個瓶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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