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按照該規定,偵查機關應當設置律師接待室并配置工作人員,負責受理、安排、通知、協調律師會見相關事宜。一般案件,偵查機關不派員在場;特定案件,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派員在場,但不得干擾律師的正常會見。審查起訴階段,嚴禁以提審為由變相限制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時規定,辦案機關和看守所不得限制律師依法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和次數。河北省公檢法司安五部門也聯合制定了長達49條的《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若干規定》,落實新律師法中有關律師會見刑事案件當事人不需要經過批準、律師會見不被監聽的規定。江蘇省公安廳在今年8月25日下發《切實保障律師會見權的通知》,規定對公安機關偵查的不涉及國家機密的刑事案件,律師憑“三證”即可在看守所查驗后獲得安排會見。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恐怖犯罪、重大團伙犯罪外,辦案單位一般不派員在場。江蘇省檢察院則于10月28日下發《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通知》,要求在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中,保障律師閱卷、調查取證權,在偵查和審查批捕階段采取適當方式聽取律師意見等。
凡此種種,引來網民諸多正面評價。筆者認為,雖然在這些省份里,律師實際執業狀態的“改善”情況還有待進一步觀察和認真評估,但當地公安司法機關對社會呼聲的積極回應,比之另外有些依然故我的地區來,的確值得肯定。透過報道,人們發現,這些地方性、部門性規范文件,大多是具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身份的律師、法學教授或者司法局官員,通過牽頭“聯名議案”、“代表建議”、“委員提案”等比較正式的方式,經過不斷的吁請、游說和不懈努力,才取得的成果。確實來之不易,值得慶賀。
事實上,會見、閱卷、調查取證,一直以來都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難題,已被各級律師組織(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和法學界命名為“三難”。不過,據我觀察,這樣的難題大多不是因為國家法律設置了什么重大的障礙,或者在部門法律上存在著多么大的沖突,而是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政法部門,尤其是主要領導是不是真正樹立了先進的法治理念和有沒有充分理解當代刑事訴訟制度(包括律師制度、控辯關系)的真義所致。而對現行刑事訴訟法與2008年6月新修訂的律師法存在的某些“不一致”規定的理解、解釋和操作選擇,其實,正考驗著人們的法治價值取向甚至是對法治本身的態度問題。在新律師法頒布一年之后,一些地區紛紛出臺地方性、部門性的“實施辦法”、“意見”、“規定”,其實都體現了我們在理念和實踐上的某種質的“轉變”。
不過,就在為出現這樣的觀念轉變和現實成果感到欣喜的同時,我們也不無遺憾地發現,各地在具體保障律師權益的規范內容上仍然不盡統一,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過程中的實際“待遇”也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尤其是在那些還未制定或者公開實施“意見”、“辦法”的地區,執業律師或許至今還難免“會見最多不得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不得超過半小時”等不公平境遇,當地律師也沒有獲得任何“地方優惠”。這不能不使人們產生一種新的憂慮:難道律師的執業權利不是由國家統一的法律去加以保障的嗎?如果我們的法律上所規定犯罪嫌疑人、律師或者是普通公民的權利,都必須在法律之外再由各個地方、部門下達“紅頭文件”才能獲得“優惠”保障,那我們的各項權益還能真的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嗎?
因此,筆者建議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切實關注相關法律在司法實踐中的實施情況,組織專門機構,監督各地對律師執業活動提供“優惠”保障措施的統一性和規范性問題,審查各地區相關政法部門制定的內部變通“意見”、“實施辦法”的情況,及時制定統一、權威的全國性操作規范,切實保障律師各項法定權益的實現。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