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太原市小店區大村村民李某來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稱2009年5月13日21時許,騎自行車前往中科院山西煤炭化學研究所上夜班途中,在太原市208國道大村村北側,被一機動車撞傷,肇事車輛逃逸。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欲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工作站指派任建功律師承辦。經了解,李某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在2004年就開始在該單位上班,具體工作為在變電室值班(電工)。李某傷情為右側多發性骨折。
經律師調查,李某的用人單位系國家事務管理局登記的事業單位,任律師隨即聯系北京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簡稱北京站)協助調查。經多方努力,在太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協調下,與用人單位達成了一次性補償李某5萬元的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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