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師則表示,如果事發時參與宴會的眾人在陳錄生明顯醉酒的情況下,仍然“積極”勸酒的話,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于賠償仍在協商
記者昨日從深圳市交警局獲悉,家屬提出的480萬元是家屬自己的計算結果,不符合法律規定,而所謂的“善后領導小組”也并未提出“65萬元”的數字,交警部門依據人民警察撫恤辦法的有關規定,向陳錄生的家屬解釋和協商賠償金額。謝飛勇的“36萬元”的表態也不能代表交警部門的意見。
截至記者發稿時止,交警部門與陳錄生家屬的協商仍在繼續進行。
律師:積極勸酒或需擔責
此前國內也有過類似的聚餐時喝酒猝死的案例,一些判決認定同席聚餐者也需對死者承擔民事責任。
對此,北京市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的馮東律師認為,陪酒者對喝酒猝死者的賠償責任也并無明文規定。不過,與陳錄生一起參加宴會的人就有相互照顧的義務。如果陳錄生當時已經表現出明顯醉酒狀態,但陪酒者沒有及時提醒或救助,反而仍然“積極”勸酒的話,那么陪酒者也可能需要對陳錄生的猝死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馮東律師還表示,如果宴請具有一定公務性質,那陳錄生所在單位也可以對其作出一定補償。而人身保險金、公務員一次性死亡撫恤金和單位補償金并不矛盾,可以同時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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