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也成了“保護傘”?重慶的這種說法讓我大吃一驚。
所謂“保護傘”,是指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為其提供各種便利或非法保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說,被認定為黑社會組織“保護傘”的人只能是握有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律師又不是國家機關公務人員,怎么可能成為“保護傘”呢?
誠然,律師可能為黑社會組織提供一些幫助,比如黑社會組織“犯事”后,律師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或者動用各種關系從中斡旋,但律師的這些作用并不具有決定性,最終是否立案、起訴或定罪還是由公、檢、法等部門的執法人員說了算———手中沒有“公權力”,如何去當“保護傘”?
在幾天前舉行浙江省打黑除惡專項斗爭會議上,浙江省公安廳長王輝忠稱,浙江已打掉近1400個黑惡勢力團伙,抓獲涉黑涉惡嫌疑人1萬余名,但沒有一名國家工作人員,這跟犯罪規律不吻合。沒有保護傘,黑社會組織不可能長時間生存。這說明打擊保護傘的力度還不夠。從王廳長的說法中也可以看出,“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是“保護傘”的構成要件。
烏小青的情婦胡燕瑜可能確實為黑社會組織提供過“保護”,但她的手中沒有任何公權力———雖然能量巨大,但她的力量是從烏小青那里“借”來的。如果說烏小青確實是“保護傘”,那么胡燕瑜只能算是保護傘的“依附者”。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為當事人辯護是律師的天職。即使當事人罪大惡極,他的代理律師也應該努力為其免除或減輕罪責。如果僅僅因為曾經幫助過黑社會組織或者為其辯護過就被認為是“保護傘”,誰還敢為黑社會組織辯護呢?難道要剝奪涉黑成員聘請代理律師的權利嗎?
也許,律師在幫助涉黑人員的過程中采用過非法的手段,比如賄賂辦案人員、慫恿嫌犯作偽證等等,甚至直接成為黑社會組織中的一員,但不管他們違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都與“保護傘”無關,因為“保護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專利”。
“黑社會”該打,“保護傘”更該打,但這些都要依法而行。“力度不夠”不行,“用力過猛”也不妥,而將律師歸于“保護傘”之列就帶有“擴大化、運動化”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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