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昨天公布了“王鑫等人涉嫌利用商業賄賂操縱足球比賽結果”案件的初步情況,將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定性為商業賄賂。不過,在穆律師看來,這樣定性并不是完全準確的。“經過研究之后,我覺得這樣定性是不恰當的,至少存在爭議。”穆律師表示,“目前的案件中,已經牽扯到了地方足協官員,甚至是中國足協官員。既然這些犯罪嫌疑人有行政上的職務,那么就不能完全用商業賄賂來定性,其性質已經屬于受賄。”穆律師認為,商業賄賂罪和受賄罪還是有差別的,兩者的起刑點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商業賄賂罪最高上限是15年有期徒刑,而受賄罪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可以處以死刑。至于賭博罪的最高上限是10年有期徒刑。
對于這起案件所造成的后果,穆律師有著自己的理解。“理論上說,這起案件所造成的后果并不只是違反了體育公平競爭的原則,而是影響了社會公平正義,所以公安部對于這起案件的重視是相當有必要的。”對于涉案俱樂部的行為,穆律師表示,“我們必須要認識到,虛假比賽就是一種商業欺詐行為。其實這起案件的主體并不是俱樂部,俱樂部只是一個參加聯賽的平臺而已,真正受益人是后臺老板。比賽一旦被發現有人控制的話,那么后臺老板就是一種商業欺詐的行為。”
談到中國足協,穆律師表示:“足協的位置很尷尬,他們既是國家行政主管單位,但又參與整個聯賽所帶來的分紅,這是相當不正常的事情。”穆律師特別提到了中超聯賽有限公司的地位,“如果中超公司真的能單獨運營,那么對于所有俱樂部都是公平的,因為規則是大家來定的,就要像目前買房簽署公約后,必須要完成市場化的運作,但可惜中超公司的位置相當尷尬,因而足協必須要對賭球現象擔負不作為的責任。”聯賽中此前也曾經發生過多次假球的場面,但足協對此視而不見,穆律師這樣呼吁:“如果有球迷勇敢一些的話,可以去狀告足協不作為,我想是完全有可能打贏這場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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