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律師會見權
修訂草案規定,公安、國家安全和司法行政部門及其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如果立案后不依法給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出具法律手續、履行告知義務的;濫用強制措施,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超期羈押的,以及對持有合法手續的人員要求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依法準予會見的,將被追究責任。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牛會拴表示,“增加此款,既是保障律師的會見權,也是民主法治社會保障公民應有的合法權益的體現。”
■暴力逼取證人證言將追責
據悉,修訂草案分別增加了“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公安、國家安全和司法行政部門”的表述,并擴大了追究范圍。審判機關及其審判人員在司法過程中,如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應當受理而不受理、不應當受理而受理的,或者作出裁判、處理決定后不給當事人出具法律手續的,將追究其責任。同時,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致使定罪量刑錯誤的,或者審理過程違反法定程序的;在執行過程中存在拖延執行或者向被執行人通報不利于執行信息的;對執行申請人提供的線索拒不核實、違法采取或者不采取執行措施、作出執行裁定或者決定違法的,以及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予執行,對有正當事由提出執行異議不應執行的案件,不予裁定或者錯誤裁定的;違法對案件當事人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處理當事人財產的,都將追究其責任。此外,檢察機關及檢察人員采取暴力逼取證人證言或者妨害他人作證的,也將追究其責任。
■錯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應賠償
修訂草案規定,錯案和執法過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如果后果嚴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除進行批評教育,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如果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將依法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修訂草案還規定,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照《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切實取得享有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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