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律師”信口開河亂承諾
肖先生等10人原是大嶺山鎮一家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的員工,2008年1月1日,全國開始實行《勞動合同法》,他們所在的公司要更改名稱,并與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肖先生說,按照廠方的賠償標準,他們每人能拿到1萬到2萬不等的賠償金。肖先生隨后在大嶺山找到了一家叫清正的法律咨詢服務部。工作人員李某青稱,可以在一年之內拿到錢,至少有10多萬。于是,肖先生等10人每人交了1000元咨詢費,并簽訂了一份以廣東勞維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簽的客戶委托代理合同。今年6月份,該案二審宣判,法院判令公司賠償肖先生等人七千到兩萬元不等。
律師所稱查無此人
賠償數額與李某青的承諾相去甚遠,可李某青要求先交一半的提成才幫他們申請執行。無奈之下,肖先生將此事反映到市中級人民法院,自己拿到了判決書,并申請執行。
李某青自稱是深圳一家叫廣東勞維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雖然打官司是以公民代理的身份打的,但雙方的委托合同是以該所的名義簽署。李某青告訴記者,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收的,不是她個人收的。但該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在東莞沒有分所,也沒有叫李某青的工作人員,李某濤曾經在該所做過律師助理,雙方之間已經沒有任何關系。
對此,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陳天宇說,只要被法院認可,公民也可作為案件的委托人。近年來社會上也出現了以公民代理為職業的公民,即“黑律師”。據了解,李某青近年來僅在東莞中院代理的官司就有3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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