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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打黑”,聲勢浩大,公檢法立下汗馬功勞,榮獲褒獎,理所應當。但人們也別忘了給律師一點掌聲,因為他們的辯護行為,從另外一個角度———抗辯控訴,質疑證據,使庭審符合程序,使判決于法有據———支持了“打黑”。 然而,部分公眾并不作如是觀,他們不僅不給律師掌聲,相反“奉上”罵聲。“紅頂商人”黎強的辯護律師、75歲的刑法專家趙長青被扣上了“黑社會的狗頭軍師”的帽子。批評意見大多不是針對律師的辯護策略和邏輯,而是非議律師選擇為涉黑分子出庭辯護這一行為。在我國律師制度恢復已有30多年的今天,這不僅是律師的悲哀,更是整個司法環境乃至社會環境的偏見。 改革開放后,我國律師制度“枯木逢春”。1979年開始搞刑事辯護人試點,翌年,在對林彪、“四人幫”的“特別審判”中,有律師為其辯護。然而,正如著名刑法教授馬克昌在《特別辯護》一書中所說,在他與同行共同為“兩案”被告做辯護人的過程中,“你為誰辯護”的“大是大非”問題始終困惑著國人。究其邏輯,既然林彪、“四人幫”是壞人、敵人,律師為何要為其辯護呢?無奈律師只得首先需要為自己的辯護行為進行自我辯護:為林彪、“四人幫”辯護,不是為他們的罪行辯護,而是為作為人的林彪、“四人幫”辯護。雖說辯護只涉具體的被告,但被告也是人的這個信念,決定了為一兩個被告辯護的事業也是為所有人辯護的事業。把被告看作自然人,這正是現代辯護制度得以確立的起點。在民主法制的建設過程中,社會逐步力糾這么一種思維定勢:壞人、敵人只能揭露、批判、打倒,而不能為之辯護,否則就是“助紂為虐”。如今,有人罵趙長青是“狗頭軍師”,乃是這一思維定勢的延續。 《刑事訴訟法》明確將“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列為“辯護人的責任”。律師的刑事辯護在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訴求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犯罪嫌疑人實現正義的訴求充任司法過程中的“鯰魚”角色,以刺激司法過程中的警察、公訴人、法官三者履行自己對正義的責任。作為辯護人的律師對勝訴的追求,成為對公訴人追求勝訴的一種制衡力量。唯有這兩種相對權力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正義的訴求便會得以客觀實現。 律師“站”在犯罪嫌疑人一邊,據理力爭,有罪無罪,以無罪辯之;罪重罪輕,以罪輕辯之。在這種情況下,律師有可能推翻公訴人的證據,犯罪嫌疑人將因此免遭冤屈,而減少一個冤屈,就是增加一份正義。即使犯罪嫌疑人最終被法官裁定有罪,該裁定也將建立在堅實、可信的證據基礎上。犯罪嫌疑人推上被告席之后,除了自我申辯外,律師辯護便成了他最后的“屏障”,倘若律師不盡責任,其連獲得正義訴求的最后機會也將殆盡。 為保障社會平安和諧,像“打黑”這樣的治理行動還會出現,但如何理性地對待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的職業行為,如何真正減少“對趙長青式的指責”,值得我們法制領域乃至全社會深入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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