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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動態

湖南律師為參選人大代表網上公示財產引爭議(圖)

    日期:2009-11-23     作者:檢察日報    閱讀:3,122次
 

代表候選人羅秋林

■新聞事件

本報訊(記者王麗麗)“不動產系2002年購買的當時價值為14萬元的173.5平方米房屋一套;存款系中行卡一張,內有余額39015.10元;私車系吉利金剛1.5排量小汽車一臺,2007年6月9日購入時價格為5.78萬元;無購物卡、有價證券、名人字畫、古董,也無債務……”湖南天戈律師事務所律師羅秋林為了參選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人大代表,11月12日在紅網衡陽論壇上公示了自己的全部財產。

11月17日,他向本報記者表示,如能當選,將每年公示一次財產供公眾監督,同時他也希望有更多的人大代表能夠公示財產接受監督。

早在11月12日,羅秋林律師在紅網衡陽論壇發了一個帖子《人大代表候選人羅秋林主動公布財產接受監督》,該帖稱,衡陽市蒸湘區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補選區二屆人大代表的選舉辦法》,公布本次補選代表9人,其中包括蒸湘街道機關選區。補選代表的公告公布后,2009年11月6日有10多名選民聯名推薦羅秋林為代表候選人。11月8日,羅秋林與蒸湘區工商分局局長昌曙光被確定為候選人。

羅秋林表示,人大代表所擁有的監督權,事實上來源于每位選民,是選民所讓渡的權利的總和。“我個人認為,主動公布自己的全部財產,接受選民監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使用人大代表身份謀取私利。”

據悉,按照該區《關于補選區二屆人大代表的選舉辦法》,選舉日定于2009年11月23日。

■對話羅秋林

□本報記者 王麗麗

記者:很想了解一下您的基本情況。

羅秋林:羅秋林,男,36歲,漢族,律師,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研究生文化程度。在近30年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我深深感到推動法治進步的重要意義。

記者:您是怎么想到公示財產的?

羅秋林:公布的目的是確保自己清清白白當代表。在現在的環境下,主動公示自己的財產是非常重要的,能預防自己犯罪。

記者:公示財產,您有無顧慮?

羅秋林:公示自己的個人財產沒有任何顧慮。有顧慮就不公布了。

記者:有沒有想過選民對此怎么看?有人說您這么做是作秀。

羅秋林:我不在乎別人怎么看,關鍵是自己應該怎么做。任何事情都有正反兩面。

記者:公示財產是否有點多余?做過了?有些選民認為財產屬于個人隱私。

羅秋林:當候選人時主動公示個人財產不多余,這是今后證明自己當代表期間清白的前提。如果當選了代表,獲得了公權力,行使了公權力,那時也必須讓渡一部分個人隱私權的。

記者:律師財產的增加具有不確定性,如果真的面臨質疑,也很難證明吧?

羅秋林:嚴格來說,律師的收入的確是不確定的,但是財產是永遠可以證明清楚的,特別是最開始就公開了的,更好證明。

▲ 代表觀點

財產公示的青萍之末

□江蘇無錫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張曉東

這一舉動與財產公示制度本身多少有點形似,但還算不上神似,筆者認為,這一事件本身對財產公示制度的建立有多少裨益還有待觀察。

羅秋林只是人大代表候選人,還沒有正式當選代表,更不是官員。人大代表候選人公布自己的財產可能是受一些國家議員候選人或議員財產公示制度的啟發。不過,在我國,與其他國家的議員不同,人大代表都是兼職的,本職工作也千差萬別,近年來,人大代表中出現了一些外來打工人員,要求他們公示自己的財產顯然缺乏合理性。

羅秋林是個律師、自由職業者,無論是否當選人大代表,公布其財產都沒有多少實際意義。此外,羅秋林是在論壇上公布自己的財產,而不是由官方正式發文公布;公布的財產是“自己”的財產,“自己”的財產是否包括配偶子女的財產?公示內容的真實性由誰來保障?公示后如何進行監督?所有這些,都使其公示財產的行為缺乏規范性、操作性和公信力。

當然,我們國家還沒有財產公示的法律和相關程序,以這樣的要求來質疑羅秋林公示財產的行為是不公平的,但這也正說明,羅秋林的行為只是一個民間的自發行為,它離財產公示制度還很遙遠。

盡管這一事件還不能被看做是我國財產公示的試水行為,筆者還是很欣賞羅的舉動。也許,我們還可以通過事件本身來挖掘一些潛在的東西:

羅秋林采用公示財產作為參選的前期準備,并希望通過這一行為為他的當選增加砝碼。現在,相關選舉還沒有進行,但社會已作出了符合他期望的回應。筆者并不是懷疑羅秋林公示財產的動機,也不是認為他在作秀,而是順著這條邏輯發現,針對官員的財產公示制度其實已成為當下中國公眾的一種集體的制度追求。

一項制度的建立或者廢除,有時候主動權并不掌握在立法者手中。公眾的集體意識往往會直接促使某項制度的建立或廢除。典型的例子如孫志剛案與收容審查制度的廢除。從目前情況來看,“財產公示”作為一項制度設計,不僅在民間的呼聲很高,一些地方的官方也在屢屢試水:今年9月21日起,湖南瀏陽在網上公布了擬提職的75名領導干部的年收入、房產、車輛等財產情況(9月27日《西安晚報》)。而此前,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等地也有類似的嘗試。這些都說明一個事實:財產公示正日益成為一種社會集體意識,而這種集體意識必將推動財產公示制度的建立。

宋玉說:風,起于青萍之末。羅秋林公示財產的舉動能不能成為風起于斯的青萍之末呢?

▲專家看法

財產公示是提高代表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講師柳建龍

羅秋林為了表示自己一旦當選后將認真履行職責、接受選民監督,主動公示了自己的個人財產,據筆者了解,這該是人大代表候選人公示個人財產首開先河。此舉若非旨在“炒作”,則殊值贊賞。

俗話說得好,“正人先正己”。人大代表作為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受人民的委托行使著重要的國家權力,在國家政治、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的管理活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人大代表應首先做到廉潔、奉公、守法。人大代表財產公示后,社會各界都能對其進行監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預防其自身貪腐。

人大代表候選人公示財產,還可以與選民產生良性互動。我們知道,人大代表是否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或者說其能否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可以從選民對他的信任程度上反映出來。毫無疑問,候選人在參選時和當選后公開其財產情況,能夠提高選民對候選人的信任程度,使他們相信此人之所以參選代表并非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這種信任產生后,有利于人大工作的展開,提升人大決策的民主程度和公信力。

不過,在肯定這一行為的同時,筆者也注意到以下問題:作為一種個人行為,羅秋林的行為只能在很有限的范圍內提高人們對個別代表和人大的信任,對于候選人和代表的財產公開問題,仍需要建立相應的制度;公布的財產范圍還有必要進一步擴大,如進一步借鑒和參考國外的成熟制度,適當地公布近親屬的財產。

網友點評

法律邊緣:一個喜歡出風頭的律師。鑒定完畢!

網友湘江游俠:羅秋林參選人大代表,并在網上公開自己的個人財產,無論說他作秀也好,出風頭也罷,畢竟開了一個好頭。中國的未來在于深入發展民主,而民主不是上天送給我們的,是要我們去爭取的。而如何爭取呢?公眾熱心參與政治活動,推動政府的各項工作,這是成本最小的努力。坐在家里等,是等不來民主的。

網友xianquan:我不提倡人大代表公示個人財產。人大代表也是人,人的隱私需要保護。

網友騾子:人大代表候選人主動公布財產,這是社會民主的一種進步。至少可以讓選民知道這個人是干什么的,財產究竟有多少,這財產是不是干凈的?對此有個基本判斷。然后看他究竟能不能代表自己。按道理,候選人公布的信息越多,選民對他就會越了解,選民就越有可能選出真正代表自己意志的代表。我希望有更多的代表候選人在參選時詳細公布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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