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頒布實施的律師法規定,律師會見刑事案件當事人不需要經過批準,律師會 見不被監聽。由于此規定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實踐中存在沖突,導致律師依法會見依然阻力重重。為解決這一問題,省有關方面經協商達成一致,明確律師會見不需經過批準,并制定了有關保障措施。為解決因律師不需經過批準即可會見的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情況無法掌握的問題,我省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首先向辦案機關遞交手續,這樣便于辦案機關及時掌握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