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造假 省市律協“清理門戶”
日期:2009-10-28
作者: 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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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0月26日從有關方面了解到,蘭州市律師協會已對導演“債托兒”制造假債務,替婚姻“亮紅燈”男子騙妻子“凈身出門”的甘肅隴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生凱作出公開譴責的行業處罰,蘭州市司法局已收繳李生凱的律師執業證,責令李生凱暫停執業,聽候該局的行政處罰。據悉,省律協對另外3名違規律師也進行了行規處罰。
律師造假第一案:導演“債托兒”制造假訴訟
2009年初,婚姻亮起紅燈的男子李某為了與妻子離婚時能夠多分割財產,找了親朋好友蘇某等7人的身份證,并以上述7人作為原告,將自己和妻子樊某作為共同被告,分別向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李某委托李生凱作為7名原告的代理人,對自己進行訴訟。李生凱未經7原告授權,在其起草的民事訴狀、委托代理合同書及授權委托書上代替原告簽名后向法院立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調查,蘇某等7名原告中,3名原告與李某和其妻樊某沒有債權債務關系,4名原告雖與李某有債權債務關系,但7名原告在訴訟前和訴訟初期均不知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之事。據此,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7名原告的起訴。同時,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對李生凱妨害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作出了罰款處理。
2009年10月17日,蘭州市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召開會議,李生凱到會承認了自己的錯誤。蘭州市律師協會認為,李生凱在代理訴訟活動中未經委托人委托、授權的情況下,代替委托人簽名,向法院提起訴訟,嚴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屬于嚴重的違規行為。鑒于李生凱的行為已在社會上產生較大的不良影響,嚴重損害了律師行業的社會聲譽,決定給予李生凱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并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李生凱律師停業6至12個月的行政處罰。
律師造假第二案:偽造印章炮制非法土地轉讓案
今年36歲的李偉,系甘肅經邦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合伙人,并擔任該律師事務所主任。2006年12月以來,李偉在擔任甘肅雙星紙品廠代理人、參與該廠土地被強制執行一案中,私刻甘肅雙星紙品廠的公章,最終導致該廠10畝土地被非法轉讓他人。2008年1月11日,李偉被榆中縣警方刑拘,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2008年7月27日,榆中縣人民法院以李偉偽造企業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一審宣判后,李偉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根據律師法和有關規定,經省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研究,決定取消李偉的律師會員資格,并建議省司法廳吊銷李偉的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造假第三案:制造虛假協議書獲取4座房屋
2006年5月,甘肅天問律師事務所律師甘世勇,與蘭州樂賽特公司經理楊某等商談,通過以“法院判決”的形式為該公司辦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房產權證事宜,并商定由甘世勇負責法院方面的工作。甘世勇虛構事實,制作了4份內容為“中亞藥械廠欠蘭州樂賽特公司材料款因無力償還愿意以房產抵債過戶”的虛假協議書,以及內容為“中亞藥械廠未按期將房產過戶訴請法院保護”的4份民事訴狀。
應甘世勇的要求,楊某指派孟某和王某分別擔任雙方的訴訟代理人。同年6月14日,甘世勇通過向時任蘭州市某法院庭長馮某某“咨詢”后,先將其中兩案進行了立案。立案當日,馮某某在只有王某一方代理人在場且僅作簡單詢問后,便讓與此兩件訴訟案無關聯的甘世勇制作了所謂調解筆錄、民事調解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還將本應送達房地產管理機構的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直接交給代理人,致使蘭州樂賽特公司以“判決”取得了位于蘭州城關區鹽場路112號院內面積為1875.71平方米的1、2號辦公樓的兩份產權證書。
同年8月2日,甘世勇將所謂蘭州樂賽特公司訴中亞藥械廠另外兩案,再次以上述同樣方式交由馮某某辦理。馮某某也“照葫蘆畫瓢”,致使蘭州樂賽特公司再次取得了位于蘭州市城關區鹽場路112號院內面積共計4524.71平方米房屋的兩份產權證書。因上述4案,甘世勇獲得“酬金”40余萬元。根據上述事實,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以法官馮某某犯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處罰,甘世勇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免予刑事處罰。
2009年3月27日,省律協懲戒委員會告知甘世勇可以要求聽證,甘世勇表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愿意接受處罰。省律師協會認為,甘世勇作為一名執業律師,為了收取代理費而偽造證據的行為,性質嚴重,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律師形象,應當予以懲戒和處罰。省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決定給予甘世勇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其停止執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
律師造假第四案:24件訴訟案竟然偽造24個證據
2004年5月開始至2007年7月,原系甘肅錦天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常東飛先后數次接受崔某、孫某等人的委托,為了幫助辦理無法正常取得的房屋產權證,采取偽造借款借據、借款合同及向法院訴訟的方式,通過“法院判決”的形式辦理房屋產權證。在其代理的24件訴訟案件中,幫助偽造證據24張,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48份。其中支付令1份、民事裁定書17份、協助執行通知書17份、人民法院致房地產交易中心函和加蓋偽造法院公章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致法院函13份,通過辦理上述訴訟,常東飛收取費用22萬余元。2007年9月23日,常東飛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
2008年9月10日,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對常東飛案作出判決,該院以常東飛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常東飛以處刑較重提出上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9年6月17日,經省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研究決定,取消常東飛的律師協會會員資格,建議省司法廳吊銷常東飛的律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