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約定,在市一中院審判工作中,律師可通過三個主要途徑參與民事案件調解、和解工作:一是律師參與庭前和解;二是律師參與訴中調解;三是律師參與執行和解。經審查確認調解協議、和解協議有效的,可制作民事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市一中院院長王明達介紹,這有利于發揮律師在民事訴訟中促成調解結案的積極性。
截至今年9月底,一中院已受理民事案件13533件,同比增長10.4%,每名民事法官平均每個工作日就要審結一起案件,而調解結案需要投入很大精力。另一方面,因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敏感案件,雙方情緒十分對立,訴求期待差距巨大,單純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難以調解解決。律師、人大代表等專業、權威力量積極介入訴訟調解后,能促使當事人消減對立情緒,打消對法院的誤解和對立,促成相關案件的和諧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