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建議書稱,巨額罰款甚至遠超深圳市月平均工資,大大加重了有車族的負擔。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發布讓深圳為之震動。14日,深圳的4位執業律師聯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寄出了一份建議書,對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10點質疑,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草案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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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4位執業律師金焰、蔣月平、李俊德、陳如鋒均來自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他們在建議書中提起,草案征求意見稿所規定的處罰金額和遞增的幅度讓人震驚,同時涉及特區立法對現行法律的變通幅度和是否超越授權范圍等問題,也讓人心存疑問。
質疑1
是否“適當變通”
值得商榷?
4位律師在建議書中認為,對從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的規定看,深圳特區制定的法規,還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的某些規定作出適當的變通。《立法法》第65條規定,“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第81條第二款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根據上述規定,經濟特區擁有行使制定法規的特殊權力。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條也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規定具體的執行標準。”這明確規定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會常委會才可以規定當地的具體執行標準,而且還必須是在該法的罰款幅度內。
建議書認為,深圳市人大不屬于省級人大,但此次的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同一違法行為的罰款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標準的幾倍,甚至十幾倍,還出現上萬元的天價罰款,這種罰款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適當變通”值得商榷。
“市民的很多違章行為并非惡意,而是由客觀條件造成的,并且也不是高額罰款就可以徹底避免違章行為發生,然而該草案卻對違章行為一概予以重罰,處以數千、甚至數萬元的罰款。這些巨額罰款,甚至遠遠超過深圳市月平均工資,嚴重加重了有車族的負擔。”建議書如是說。
建議書也贊成對醉酒駕駛予以重罰,但是對酒后(不夠醉酒的標準)處以5000元的罰款就屬于過高,而且對比廣東省罰款300元的標準,超出16倍之多!而對于闖紅燈,即使規定罰款1000元,駕車族也難以避免,因為沒有人愿意去主動闖紅燈,很多時候是尾隨大車被遮擋視線等情況,并非行為人的故意。深圳是全國電子眼最密集的城市之一,讓人防不勝防,這已經對交通違章行為進行了有效監控和遏制。
質疑2
加大特區內外處罰差距
顯失公平
建議書認為,一直以來,深圳的交通違章罰款是以特區“二線”為界的,特區外執行的是《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而特區內執行的是《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內執行的標準已經比關外高很多,比如闖紅燈關內罰款500元,關外執行廣東省標準罰款200元。而這次可能通過的條例草案也只是針對特區內,那么特區內外的處罰差距就進一步拉開了。如果該草案實施的話,同一個司機、同一臺車因為同樣的違法行為,就因為關內關外的區別,處罰差距可能達到十多倍,這對特區內居民顯失公平。深圳人大的立法權僅限于經濟特區,一個城市罰款執行兩個標準,而且差距如此巨大,容易造成社會的不和諧。
質疑3
“社會服務令”
會否淪為一紙空文?
建議書對違章處罰借鑒香港“社會服務令”制度的做法還是予以了充分肯定,認為這一做法讓法律更有人情味了,體現了社會的文明與進步。但建議書同時提出,草案征求意見稿只是原則規定了4種違章情形、30小時服務時間和明確社會服務的主要方式,即到指定的醫院參加義務護理或參加義工聯組織的義工活動,對如何監督執行暫無具體辦法。
如何讓社會服務規定不淪為一紙空文,如何能夠監督到位,防止被處罰人鉆法律漏洞,建議書提出需要制度的進一步細化,應通過專門的細則明確違法者社會服務的范圍,明確被處罰者提供社會服務應享有除薪金之外的勞動保護權利,以及明確拒絕服務或變相拒絕服務的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等等,“否則該規定只能成為一紙空文”。
質疑4
累計加罰的依據何在?
關于累計加罰,建議書認為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加罰只有延遲加罰,即當事人不按照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時間繳納罰款,按延遲時間給予加處罰款,該法并無累計加罰的規定。作為經濟特區立法,深圳人大只能在法律的原則下立法,而這種超過法律規定罰款上限的累計加罰是對法律的突破。
針對主動繳納罰款打折,建議書也有看法。根據征求意見稿,違法司機被處罰后在規定時間內主動繳納罰款的,可以按應繳罰款金額減半繳納。建議書認為這種對罰款隨意打折的行為,不但違法了《行政處罰法》的立法原則,而且變相鼓勵司機早點去交罰款,放棄了合法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程序。征求意見稿并無說明,到底提前交了罰款,獲得了打折的優惠后,再去行政訴訟,還能否享受打折優惠。
其他質疑
除上述幾條意見外,建議書還針對草案征求意見稿在是否違反立法原則、是否以罰代管、罰款流向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是否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則?
4位律師在建議書中稱,經濟特區立法必須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國人大頒布在全國實施的,明顯屬于上位法,而現在這個草案將來就算通過也是深圳市人大通過的,相對而言屬于下位法。我國《立法法》明確規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所規定的處罰事項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有明確的規定,因此該草案的所規定的內容是在國家的法律已經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的重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