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深圳律師劉輝受聘重慶市公安局,擔任“打黑除惡”行動的法律顧問團成員,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消息一出,在法律實務部門引起較大反應,或褒或貶,議論紛紛。
我認為:重慶警方這一舉措,合法合理,具有開拓意義。
其一,公安局作為機關法人,聘請律師作為法律顧問,于法有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以下業務:(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當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其他下屬行政機關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已為大眾認可和接受,同樣是其下屬的公安機關,聘請法律顧問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其二,公安機關聘請法律顧問,提高偵查水平,合乎情理。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公安機關是行使偵查職權的主體,當然是刑事訴訟參加人。對受聘的律師來講,公安機關是委托人,也是當事人。公安機關為了提供偵查水平,參考和接受律師對特定問題的意見和建議,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結合案情提供無罪、減輕或者從輕的意見和材料,本質上是一樣的。雙方咨詢、委托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權利是平等的。
其三,公安機關聘請律師,突破了民眾的傳統觀念。通常認為,公安機關行使刑事偵查權,因為唯一所以專業。而事實上,眾多刑事辯護的成功,表明了公安機關偵查權行使的合法性,并不是無懈可擊。聘請律師,參考和接受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會使偵查工作做得更好。應當肯定,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并不是律師行使偵查權,不是偵查權的轉移,公安機關依然是行使偵查權的唯一法定機關。此舉,也表明了重慶警方依法嚴格辦案的決心和虔誠借鑒學習的態度。
其四,律師受聘公安機關,進一步拓寬了法律服務的領域。隨著國家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律師的服務領域逐步擴大,民眾享受法律服務的機會日益增多,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意識得到了提升。律師受聘公安機關,突破了民眾尤其是法律實務界的傳統觀念,有助于提高公安干警的業務素質,有助于提高執業律師的社會地位。這是一件互利多贏的事情,實在可喜可賀。
(作者系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