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中國,律師的社會地位為什低?律師的社會評價為什么差?律師的社會遭遇為什么殘?在對“聽起來很神,看起來很闊、說起來很煩、做起來很難”(學者劉桂明語)的律師職業進行評價分析時,往往只看到了法制環境是如何如何的不好、法官心態是如何如何的失衡、公民意識是如何如何的低下、社會觀念是如何如何的落后。我倒認為,外部因素固然存在,但內在問題更是不容忽視。
訴訟律師是一個動嘴、動腿、動手、動腦的職業,嘴功是基本功。但是,律師的“嘴皮子”,是否善待了他人,應不應該善待他人。
法庭上非原則的問題,哪怕是對方的一句口誤,也要針鋒相對,寸土不讓,面紅耳赤,窮追猛打。
生活中客觀存在的事實,哪怕是一加一等于二,也要巧舌如簧,抽絲剝繭,另辟蹊徑,說東道西。
對待別的律師,總認為是在投機取巧,或幕后操作,或背靠關系,或忽悠他人,繼而明爭暗斗,惡語中傷。
對待委托人,贏了官司,就是自己如何敬業努力、如何來之不易;輸了官司,就是對方暗箱操作,幕后交易,于是推波助瀾,上訴申訴,甚至唆使信訪上訪,鋌而走險。
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由于民眾的文化素質在不斷提高,使得整個社會的是非觀念明顯提升,人們普遍具有了明確的好惡標準和評價準則。相輕相賤自古就是文人的不良傳統,但法律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律師的層次本應高于傳統的文人。人們對律師的說教和指責,不會輕信認可,人云亦云,而是獨立評判,戲言面對。因此,部分訴訟律師的如此作為,其后果不但不能抬高自己,而且貶低了律師整體。
法官是一個綜合素質絕不低于律師的高層次的法律職業群體,在對爭議的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專業判斷并裁量的同時,會通過律師個體的行為對律師群體進行整體評價。對于師出同門但報酬、自由度明顯具有優勢的律師職業,讓法官予以肯定和贊賞,是不大可能的。職業紀律和職業規范,又使得法官變得矜持和嚴謹,并逐步形成其職業品格,而訴訟律師的張揚性格、攻擊性言語乃至放肆的行為,注定要超出了法官的容忍限度和心理承受能力,進而帶來敵視。
“知識就是財富”并沒有深入人心,“按勞取酬”是民眾的普遍心理,“嘴皮子”換來財富,不是社會觀念中的取財“有道”。律師的智力創造性勞動及其相應的報酬,并沒有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看得見的東西會成為社會現象,成為社會現象的東西,法律必定要調整和規制,這就是民意不可違。刑法中部分罪名的設立表明了立法者對律師正在限制權利,限制自由。這是極其可怕的。
不要再在外部找原因了,都是“嘴皮子”惹的禍。
也可以再發揮一下“嘴皮子”的功夫,讓人們看到律師的車子、房子、票子和瀟灑的樣子的同時,還有要讓人們感到律師的辛勞、辛苦、心酸和心痛。
在這個“沒人親、沒人疼、沒人愛”的自律行業里,管好自己的“嘴皮子”吧,請善待他人。
概言之,律師當慎言。
(作者系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