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深圳每500宗交通事故中,就有大約100宗和電動自行車有關”、“‘禁電’的問題根本上是道路資源的分配問題!擔心電動自行車道路安全問題,為什么不能從機動車道里劃出來一條車道給非機動車用!”——— 昨日下午,深圳市律協舉辦“電動自行車是否應該上路”研討會,五位律師展開激辯。
反對“禁電”
馬路變寬了,非機動車道卻都不見了
廣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胡小領質疑,決定“禁電”政策的人,基本上都是開車的人,站在利益的對立面很難公正。
胡小領自稱1996年到2004年在深圳交警部門工作,負責交通事故處理,在他印象里,最近10年深圳不斷擴寬機動車道。“1996年,紅荔路雙向兩車道,但是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一應俱全!1996年深南路也有非機動車道!現在馬路都變寬了,非機動車道卻都不見了。”在胡小領看來,給深圳交通安全以及交通秩序帶來問題的不是電動自行車,而是不受限制的機動車數量增長。
胡小領說,如果是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也就是時速在20公里以下的電動自行車,對交通安全不構成威脅;如果電動自行車超過國家標準,可以按照機動車來登記管理。
認為“禁電”要緩行的還有深樺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郭元安,他提出電動自行車上路問題,在全國各個城市都是個難題,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代名詞,不應該與廣州、珠海一樣,一禁了事,而廣州“禁電”的結果是在一些地段越禁越多。郭元安認為深圳即使要“禁電”,也必須啟動正確的程序,比如專家論證和市民聽證,聽證尤其不能走過場,要讓使用電動自行車的中低階層代表充分發表意見,根據專家意見、聽證結果,再做出禁還是不禁的決策。
支持“禁電”
電動自行車已變成輕型摩托,禁是必然
淳鋒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劉南筠支持“禁電”,她覺得“禁電”必然是損害到一部分人的利益,同時“禁電”又能給交通和城市形象帶來正面效果。權衡利弊,根據深圳這個城市特點,她覺得應該“禁電”:“深圳‘禁摩’以后電動自行車標準規范不明,因此很多人選擇電動自行車作為摩托車的替代交通工具。”劉南筠說,當電動自行車已經變成“輕型摩托”后,禁也就成為必然。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宋為民也認同“禁電”,他表示,“禁電”和“禁摩”本質上是類似的,從法理上講,政府不允許兩輪機動車上路就是不合法的,但深圳“禁摩”這幾年基本上民間非議很小,就是因為摩托車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以及治安確實產生了負面作用。電動自行車也是如此,從生產環節到使用環節,目前大部分電動自行車都超過國家標準,應該視作機動車,現在深圳每500宗交通事故中,就有大約100宗和電動自行車有關。
不過支持“禁電”的兩位律師也表示,政府出臺禁令后的配套措施需要跟上,比如公共交通建設,還有目前數十萬電動自行車使用者的補償問題等。
第三種聲音
當務之急是給電動自行車上戶口
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焰認為,對待電動自行車不應像對待摩托車那樣“一刀切”。2004年全國人大修訂了《國家道路安全法》,正式承認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權利,而且北京等地也相繼對電動自行車開禁。
金焰認為,相比其他城市的發展經驗,深圳對電動自行車管理顯得不足,比如沒有自行車的戶口制度,直接就導致了交警在執法的時候無法或者沒有去區分“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往往就是處罰后就走人。另一方面,深圳市可能是全國最少自行車道的城市之一。缺乏自行車,就沒有自行車道,那么間接把騎電動自行車的人推上公路與汽車爭道,險象環生,甚至發生交通事故。
金焰建議,要“禁電摩”就先要加強管理。當務之急就是要建立“戶籍登記”制度,那么在入戶的時候,登記機關就可以區分“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其次,應該分區域進行,對于人口稠密、公交系統發達的特區內,應該全部“禁電摩”,但不禁速度很低的電動自行車,而關外不應禁止;最后,電動自行車非常環保,耗能很低,政府應該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多修自行車道,供市民使用。
市人大呼吁有關部門:廣泛聽取民意 研究是否“禁電”
正在召開的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對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進行審議,市人大內務司法工委呼吁對電動自行車上路的安全隱患問題予以關注,權衡利弊,對是否“禁電”做出規定。
市人大內務司法工委主任傅倫博表示,國家對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功率、外形尺寸都有明確的限定標準,但是現在在深圳道路上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的車速、質量、功率等往往超出了限定標準,電動自行車在人行道和機動車道上任意穿行,還有人利用電動自行車載客、載貨,經常引發交通事故,在機動車道行駛被車撞,在人行道行駛撞行人。
據傅倫博介紹,根據統計,2007年至2009年上半年,深圳共發生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468起,共造成105人死亡、557人受傷,成為影響交通安全的一大因素。
“在羅湖區和南山區調研時,基層的同志對此反映比較強烈。”他表示,社會上對“禁電”問題仍有不同的意見,希望有關部門結合深圳特區的實際情況,對此問題做進一步研究,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權衡利弊,做出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