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的王某是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檢方指控稱,去年5月4日,王某和丈夫在天津西站候車室欲進站送人,在檢票時與工作人員多麗、張飛、張巍、王紅(均為化名)發生沖突,王某打了張飛一個耳光,并推倒另一工作人員多麗。經法醫鑒定,張飛的右耳為感應神經性耳聾,構成重傷;多麗構成輕微傷。
庭審中,王某否認檢方的指控。當檢方出示了她曾承認打人的筆錄后,王某稱,這份筆錄取得的程序不合法。該筆錄是事發后7個月,在對其刑拘前一天作出的,并不是檢方所說的第一份筆錄,而且在作這份筆錄時拘留證已經下達,卻未向她出示,她是在迷迷糊糊的狀況中簽的字。
庭審中,辯護人質疑,旅客郭維明證詞中女青年動手打了女服務員。這與幾名工作人員描述男服務員被打不符。旅客郭軍證詞,那個女同志用拳頭將那個男服務員打倒了,后來一個女服務員過來勸架,也被那個女同志用拳頭打倒了。被打倒的男服務員戴眼鏡、35歲左右較胖。這和張飛體貌特征不符。
公訴人回應,由于現場每個人所站位置不同、視角不同,出現不同的陳述很正常,辯護人不應以點概面,幾份口供的核心內容一致,存在細微差別才證明證據的真實性。
被告質疑,王某及辯護人在庭上多次提到,王某曾向天津鐵路公安處督察室投訴車站派出所一名負責人,而此后也是同一派出所來京抓她,并讓她在該所作了筆錄。她認為,該派出所應該回避,而且派出所沒有刑事偵查的權力。公訴人回應,由于證據中未顯示王某和丈夫曾投訴車站派出所,因此無法確定派出所是否應回避,公訴機關申請延期審理,查清此事并補充偵查。